安徽省政府關於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問題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關於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問題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5-05-0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5-05-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04
【生效日期】1985-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問題的通知
(1985年5月4日皖政〔1985〕3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關於幹部任免的規定精神,現將我省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任免許可權
1、下列工作人員,由省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
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參加省人民政府組成的各委員會(辦公廳、辦公室)主任、各廳廳長、各局局長。
2、下列工作人員,由省人民政府任免:
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不參加省人民政府組成的各局局長,省人民政府所屬各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各廳、局副廳長、副局長,各委、廳所屬或代管的副廳級機構的局長、主任,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以及其他相當於上列職務的人員。
3、下列工作人員,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免:
本部門內設機構的處長、副處長,主任、副主任,所屬或代管的副廳級機構的副局長、副主任,以及其他相當於上列職務的人員。
4、下列工作人員,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各行政公署任免:
行政公署所屬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局局長、副局長,以及其他相當於上列職務的人員。
5、下列工作人員,由省轄市市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參加市人民政府組成的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
6、下列工作人員,由省轄市人民政府任免: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所屬各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長,以及其他相當於上列職務的人員。
7、下列工作人員,由縣長、縣級市市長、省轄市各區區長提請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任免:
參加縣(市、區)人民政府組成的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
8、下列工作人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任免: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各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長,各區區長、副區長,各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相當於上列職務的人員。
9、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內設機構的科長、副科長,股長、副股長,以及相當於上列職務人員的任免許可權,由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10、企業、事業單位行政領導幹部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以行政領導名義任免。
二、任免程式
1、省人民政府和行署、市、縣人民政府任免或提請任免工作人員,由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免程式辦理呈批、任免手續。
2、經批准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發給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或省長、廳(局)長、市長、專員、縣(市、區)長簽署的《任命書》。以行政領導名義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行政領導幹部、暫不發《任命書》。
3、未按法定程式批准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對外公布,不得到職工作。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先行到職的,須經任命機關認可,免除職務亦按此原則辦理。
4、各地、各部門呈報和任命所屬機構的正職,應先免除該機構前任正職;同時呈報和任命兩個以上的副職,應註明排列順序;呈報和任命新設機構的工作人員職務,應註明新設機構的批准機關及批准日期。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或死亡,由所在機關報任命機關備案,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6、各地、各部門任免工作人員,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省人民政府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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