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地產商會

安徽省房地產商會成立於2008年12月23日,是在省民政廳依法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面向安徽省全體房地產相關企業和專業人士的社會團體,屬非營利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房地產商會
  • 外文名:Anhui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 縮寫:ACRE
  • 位置:安徽省
商會簡介,建設介紹,商會功能,商會宗旨,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商會英譯名稱為Anhui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縮寫為ACRE。

建設介紹

安徽省房地產商會是由安徽海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溫商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安徽桃花科技園置業有限公司、安徽世達投資集團、安徽金大陸集團合肥置業公司五家企業發起籌建,由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主管。商會的組建,順應了安徽省房地產相關企業的共同期待,會員涉及全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行銷、規劃設計各類事務所、監理等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專業人士,現有會員企業近百家。

商會功能

安徽省房地產商會是會員企業與政府溝通協調的重要紐帶和橋樑;是會員企業溝通感情、互通信息、交流情報、分享商機、同建項目、互助共進的有效平台;是在會員企業在市場開發、對外拓展、融資合作等過程中的品牌依託;是促進安徽省房地產行業發展的助推器。

商會宗旨

欲求木之長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必浚其泉源。會員是商會的根本和泉源,商會的發展和壯大都將以服務會員、有利會員為依歸。商會堅持講團結、講奮鬥、講奉獻的精神,為會員提供資金、資源、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使會員能夠更快速地發展;協調會員團結合作、共享資源,實現優勢互補,減少同質競爭,降低交易成本,追求規模效益和集約化發展,從而為會員企業更好地融入安徽省經濟發展大潮高效發展夯實基礎、創造條件;通過各類培訓、學習等方式,促使會員提高綜合素質,增強會員參與競爭的能力和抗禦風險的能力;培育好的項目,組織會員到外地考察,尋找新的商機,促進會員做大做強;與金融機構等單位廣泛建立合作關係,為會員提供各方面的服務,協助會員突破發展瓶頸,及時為會員排憂解難,等等。使商會真正成為會員快速健康發展的平台和“後台”。
商會作為社會團體,肩負著更大的社會責任。安徽省房地產商會將積極投身於公益事業建設中,為促進經濟與社會和諧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商會章程

安徽省房地產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安徽省房地產商會;英文名稱:Anhui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簡稱:ACR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全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行銷、規劃設計各類事務所、監理等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專業人士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提高會員素質,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發揮聯繫黨和政府與會員的橋樑、紐帶作用,為安徽省房地產的規範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登記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馬鞍山南路1000號新都會環球廣場3H。
第二章 業務範圍及事業發展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二)建立與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交流、對話的橋樑,爭取政府政策支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三)積極促進會員與會員之間、我省會員與外省、港澳台以及海外同行業、基金和投資企業的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又好又快的大發展;
(四)創立基金會,積極推進建立產業基金,幫助會員企業解決資金困難;支持業界技術進步和企業結構調整;並提供對房地產產業現代化及對可持續性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產業項目和投資項目的資金支持;幫助好的企業進行股份化改造,實現上市、買殼、定向增發等資本運作,扶持其成為全國性知名大企業;
(五)組織房地產及相關產業博覽會和研討會,提高會員單位房地產開發和物業管理水平,促進商貿交流,頒發權威獎項;幫助會員單位進行各種專業人才的培訓,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對會員單位的專業人才進行職稱培訓和評定、幫助晉升職稱,表彰行業優秀人才;
(六)協助企業樹立自有品牌,打造商會的共同品牌;
(七)塑造行業文化,創辦刊物,宣傳會員企業,為會員企業服務;
(八)加強調研工作,收集、傳播國內外房地產產業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和法律服務,以適應房地產市場經濟的發展;
(十)積極組織推進安徽省內市、縣級分會的成立。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
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企業和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房地產及與房地產相關產業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四)在本行業具有良好的信譽,無不良市場經營行為記錄;個人會員無違法違紀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優先獲取本會擁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本會提出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協商確定常務理事會;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常務理事會以下機構不進行選舉,由商會和會員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免去會長、監事會主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 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
(四) 決定聘請本會顧問;
(五)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聘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會長聯席會議,會長聯席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聯席會議須有1/2以上會長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聯席會議設執行會長,由聯席會議選舉產生,執行會長任期一般為1年。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聯席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職權。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會長和執行會長要具有在省級範圍內擔任政治和社會職務的經歷;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四年為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為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長會議和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主席一名,由常務副會長會員擔任,副主席兩名,由副會長以上會員單位擔任,監事四名。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常務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會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依據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的監督管理。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經由理事會通過先予執行,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1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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