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安徽省江蘇商會是江蘇在皖企業為進一步加強皖蘇兩省經濟合作與交流,為搭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的平台而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008年8月4日,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開始籌建工作,並於同年12月20日正式由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本會是由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主管,安徽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合法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在安徽省和江蘇省相關政府部門關心指導下,商會於2015年5月10日換屆,陸體才同志連任第二屆理事會會長,聘請楊淼同志為秘書長。商會在新一屆領導班子的帶領下,在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在在皖江蘇籍人士的關心下,煥發出新的活力,各項工作在扎紮實實中穩步推進,商會影響力逐漸提升。2017年,先後榮獲安徽省民政廳頒發的4A級社會組織和“百優社會組織”榮譽稱號。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商會現有各類會員1000餘家,其中理事、監事以上單位42家,團體會員10家,友好商會2家。涉及電動車、文化傳媒、教育、房地產、生態農業、建築建材、光伏發電、金融投資、醫療、環保、餐飲、貿易等多個行業。在皖蘇商企業10萬餘家,每年投資安徽實到資金在2000億元左右,已成為安徽省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目前,商會形成了完善的“五部一處一院”的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會員發展部、金融服務部、投資發展部、法律服務部、南京聯絡部、蘇商書畫院等。
安徽省江蘇商會是在皖蘇商的溫馨家園,聚集在皖蘇商,弘揚“厚德、崇文、實業、創新”的精神,著力為會員企業服務,勵志把商會建成有江蘇特色的社團組織,誠邀在皖江蘇籍企業加入商會。
商會宗旨
凝心聚力促安徽經濟發展 聚精會神謀蘇商科學興業
本會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即團結全體江蘇在皖企業,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提供服務。
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在皖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
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江蘇企業和商人來安徽發展,為蘇皖兩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安徽省地方各項規定,促進蘇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江蘇特色的社會團體。
商會章程
安徽省江蘇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安徽省江蘇商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BUSINESSASSOCIATIONOFANHUIPROVINCE)。
第二條本會由江蘇在皖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即團結全體江蘇在皖企業,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提供服務;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在皖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江蘇企業和商人來安徽發展,為蘇皖兩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安徽省地方各項規定,促進蘇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江蘇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
第五條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環路天鵝湖萬達廣場7號樓1517-1519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各種活動促進江蘇與安徽兩地經貿合作,協助江蘇各地政府或團體在蘇皖舉辦各種類型的商品展銷和技術、經濟及人才交流活動。
(二)為蘇皖兩地工商界人士異地互相考察、投資、辦廠、經商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
(三)為會員提供商務活動中的法律諮詢,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會員中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立自律性規章。
(四)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通過商會規範運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發掘各自潛力,形成互助、友愛、團結、守法的群體。
(五)組織經貿研討、市場考察,開展信息交流、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六)加強與海內外相關團體的聯繫,爭取合作和支持。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八)開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成長,催進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江蘇人或江蘇企業在安徽開辦的企業、江蘇企業駐皖機構;
(五)執行本會的決議並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的入會申請書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二)由秘書處組織審查,秘書長審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或通訊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全面負責商會各項活動和工作;
(五)聘請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
(二)列席相應的理事會、會長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5年5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