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6月,《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
第三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航道工作的領導,將航道規劃、建設、養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航道建設、養護的資金投入,引導和鼓勵航道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條件,發展水運事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航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航道管理工作。淮河幹線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應急管理、林業、數據資源等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航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界河航道】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協商確定轄區界航道、跨轄區河流上下游航道的管理範圍,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建設開發】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航道建設和運營。
航道、水利、水電、市政、漁業、旅遊等工程具備聯合建設條件的,應當統籌利用建設資金,兼顧航道、水利、水電、市政、漁業、旅遊等功能,提高投資的綜合效益。
第七條【智慧航道】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航道通航條件和航運發展需要,統籌推進智慧航道建設,提升航道服務和管理水平。幹線智慧航道建設以及運行維護由省級負責,所需資金在省級財政資金中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以及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應當共享航道、水文、水資源調度、氣象、地質災害、通航建築物調度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航道規劃】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門編制省幹線航道網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公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市域航道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省幹線航道網規劃和市域航道規劃應當符合全國航道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以及水資源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劃相協調;市域航道規劃應當符合省幹線航道網規劃。
第九條【航道定級】 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航道技術等級包括現狀技術等級和發展規劃技術等級。
航道現狀技術等級和發展規劃技術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應當在航道規劃中明確。
第十條【航道建設】 航道工程建設應當符合航道規劃,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定,按照工程建設程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土地保障】 航道規劃中確定的航道建設用地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由航道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安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
航道建設用地,包括建設、養護航道及航道設施所需土地以及水上服務區、錨地等用地。
第十二條【保障設施】 航道工程建設應當根據需要,同步建設智慧航道和水上服務區、錨地等服務保障設施,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靠泊、岸電、物資補給、船舶污染物接收等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設施移交】 航道建設工程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移交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單位,並由其落實管理維護責任。
第十四條【通航建築】 通航建築物的運行維護應當適應船舶通行需要,運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通航建築物的運行方案,經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公布。
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應當建立通航建築物的運行維護及安全管理制度,負責通航建築物管理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反恐怖、通航秩序維護、助(導)航設施設定維護和清障清淤等,保持通航建築物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並正常運行使用。
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向過往船舶收取過閘費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水行政部門核定收費標準。
通航建築物運行應當服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通航建築物運行維護情況開展技術核查。
第十五條【航道養護】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養護計畫,並按照航道養護的要求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保證航道處於良好通航技術狀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航道養護疏浚臨時用地需要。
第十六條【特殊情況】 通航河流因設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無法實施航道養護保障船舶通航安全的,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研究處理,並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水位調整】 在通航河段及其上游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統籌考慮下游航道設計最低通航水位需要。
水工程需要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給船舶避讓留出合理的時間,並通知負責航道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設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航道設施。
因施工作業需要搬遷、拆除航標的,應當徵得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在採取替補措施後方可搬遷、拆除。搬遷、拆除航標所需的費用,由施工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航道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應當制定通航建築物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應急搶通】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造成航道損壞、阻塞的,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儘快修復搶通;必要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儘快修復搶通。
突發事件涉及通航建築物的,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通航建築物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通。
第二十一條【通航評價】 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並按照下列規定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一)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二)江淮幹線航道(沙潁河、江淮溝通段、兆西河、菜子湖線、合裕線、蕪太運河)、淮河幹線航道上的建設工程,以及其他規劃四級以上航道上永久性攔河閘壩、專用航道交叉口和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樑、隧道、渡槽、地涵的建設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三)規劃四級以上航道上的其他建設工程,以及其他航道上的建設工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礙航處置】 與航道有關的橋樑、水閘、取水口、隧道、管道、纜線等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航道規劃等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航道規劃明確改建或者重建的具體計畫,並組織實施。
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投入使用,替代原有不符合通航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功能後,原有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及時拆除,拆除經費列入新建項目預算。
第二十三條【有關工程】 在通航水域上建設橋樑等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設定航標、防船撞裝置等設施,並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護,保障設施完好。
從事采砂、打撈、鑽探等水上作業影響航道的,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設定、維護助航、警示標誌,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二十四條【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一)在三級以上航道中心線的兩側各70米,四、五級航道中心線的兩側各50米,六、七級航道中心線的兩側各30米的航道內,設定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
(三)在通航建築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築物正常運行的;
(四)危害航道設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航道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航道通告:
(一)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航道維護尺度的;
(二)航道養護作業影響船舶正常航行或者需要限制船舶航行的;
(三)通航建築物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其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砂土管理】 在河道內劃定采砂區域涉及航道的,應當徵求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通航河道內從事采砂活動,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水上水下活動作業批准手續。
航道建設、養護產生的疏浚砂需要綜合利用的,除建設、養護項目自用外,鼓勵上岸利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處置,產生的收益優先用於航道建設、養護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
第二十七條【區域協調機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航道規劃、建設、養護、保護協作,協同推進幹線航道網路建設,統籌協調航道管理有關事項。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相鄰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的銜接,最佳化上下游、乾支流河段聯合調度,保障航運用水需求。
第二十八條【區域建養統籌】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航道規劃涉及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區域的航道連通的,應當徵求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區域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溝通協商,統籌安排連通航道上的航道工程建設時序。
航道養護計畫中涉及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區域連通航道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航道養護周期、養護標準、實施時序等方面與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協商。
協商不成的,由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請長三角區域或者其他相鄰區域協調機制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執法應急協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區域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航道行政執法聯勤聯動,推動航道行政執法協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協同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區域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航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聯動機制。發生航道突發事件的,應當統籌採取措施,保障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
第三十條【行政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航道規劃、建設、養護、保護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禁止行為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施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的,按照職責分工,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信用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航道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指引條款】 涉及引江濟淮工程有關航道建設、養護和保護,《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現就《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我省現有航道總里程6621公里,通航里程達5811公里,作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23年,我省航道承載著36.4%的社會貨運量和62%的貨物周轉總量。將有限的航道資源保護好、利用好,發揮水路運輸業運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的優勢,對促進我省運輸業發展,進而帶動相關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保障美好安徽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辦法》是建設“水運強省”的需要。202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新時代推動中部地區崛起座談會上指出“加強現代化交通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強化中部地區的大通道格局”,對中部地區而言,既意味著重大責任,更蘊含著巨大的發展機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水運大通道建設,作出加快建設“向海而興、借船出海”的“水運強省”戰略部署。落實水運強省戰略,有必要強化法治保障。
(二)制定《辦法》是航道管理實踐的需要。省政府1995年制定施行的《安徽省航道管理辦法》,對加強我省航道管理工作,保障航道暢通和安全,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實踐的發展,航道管理工作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國家和省也對航道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2014年國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2016年修正),建立完善了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通航建築物運行方案審批制度等新的航道管理制度,交通運輸部也相繼制定、修編了相關的航道管理制度,《安徽省航道管理辦法》有些內容與之不協調、不銜接;上位法在航道管理體制、航道保護等方面有些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細化。二是為適應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實“放管服”等改革精神,需要進一步理順航道管理體制機制。三是要解決我省航道事業發展存在的規划水平不高、要素保障不足、網路化程度較低、通航建築物管理不暢和缺乏航道協同發展、統籌管理的協調機制等問題。有必要對照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總結固化經驗、解決實際問題。
二、《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航道管理體制機制。明確適用範圍(第二條)。明確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轄區界航道、跨轄區河流上下游航道管理職責(第五條)。明確省、市交通運輸部門在建設智慧航道中的職責分工(第七條)。明確航道省級規劃和市級規劃的分工、銜接(第八條)。明確航道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保障航道建設用地(第十一條)。
(二)細化航道管理各項舉措。細化對航道工程建設程式、同步建設服務保障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工程驗收、移交的要求及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礙航建築物處置等的要求(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強化對通航建築物統一管理,明確運行單位的具體運行管理職責(第十四條)。細化航道日常、特殊情況養護職責和養護過程中各種情況的依法處置(第十五條至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明確航道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搶通的要求(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涉及航道違法的信用公示制度(第三十二條)。
(三)強化區域協同、協作。結合安徽連線長三角、輻射中西部的特殊區域位置,規定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統籌推進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省(市)在航道規劃、建設、養護、保護等環節的協作和區域執法協作、應急處置協作(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四)明確法律責任。對違反《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本法與《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等法規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