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實施日期:2016年3月1日
  • 適用範圍:安徽省女職工
  • 文號:263號
  • 發布機構:人民政府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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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契約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
(二)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四)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第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契約、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契約、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
(四)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小時;
(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九條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第十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
第十一條 女職工休產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第十五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畫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畫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的,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6年3月1日,《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將開始施行。該規定要求,我省各用人單位須採取措施,防止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對於生育假或終止妊娠休假不規範的用人單位,將按照最高5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規定》對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權益保障進行了具體要求。
對懷孕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
對懷孕不滿3 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 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休息1 小時。對懷孕7 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不安排從事夜班勞動。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此外,新規還對女職工經期、更年期、哺乳期的權益保護進行了詳細規定。
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徵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女職工哺乳未滿1 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 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規還增加了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的規定。
根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同時,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
對於不按規定給予女職工生育假或是終止妊娠休假的用人單位,新規明確了處罰措施。
《規定》第十條明確,女職工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 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 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懷孕不滿4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 天;懷孕滿4 個月不滿7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 天;懷孕7 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 天;以及《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
假如用人單位違反該條規定,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 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政策解讀

2016年1月27日,李錦斌省長簽署第263號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特別規定》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特別規定》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問:為什麼要制定《特別規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答:基於女性生理特點和承擔的生育功能,給予女職工特別勞動保護,是保障女職工身體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1990年,省政府頒布《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一政府規章的實施,對解決女職工因生理特點而造成的特殊困難,調動女職工投身經濟社會建設的積極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但是,歷經25年的快速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和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國家層面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制度不斷調整,需要制定新規章取代《實施辦法》。
1、通過制定新規章,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制統一問題。《實施辦法》的立法依據,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2012年5月,國務院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廢止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立法依據不復存在。《實施辦法》頒布之後,國家相繼出台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勞動契約法、社會保險法等。這些法律從不同角度對女職工勞動保護作出新規定。為保持與上位法統一,需要制定新規章。
2、通過制定新規章,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突出問題。我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總體效果較好,但也面臨諸多問題。一是一些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提高女職工錄用標準,不招、少招女職工;二是一些用人單位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女職工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通過各種方式迫使生育的女職工自動離職;三是一些用人單位隱瞞職業危害,女職工對危害的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四是女職工經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五是女職工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得到及時、有效救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問: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有什麼責任?
答:《特別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責任。一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基本責任:健全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勞動保護工作。二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具體責任。包括: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提高女職工錄用標準,拒絕招錄女職工;用人單位必須告知女職工禁忌勞動崗位、崗位職業危害、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職業危害崗位待遇,保障女職工的知情權;集體契約協商要有女職工代表參加;用人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女職工待遇,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問:《特別規定》有無針對女職工特殊生理期作出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規定?
答:為體現對女職工特殊生理期的人文關懷,《特別規定》將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經期、更年期的特別勞動保護措施予以細化。
1、孕期保護。為保護女職工和下一代的健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孕期禁忌勞動;將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為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女職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每天勞動時間安排休息1小時;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加強對流產先兆、有習慣流產史的孕期女職工的保護,是立法調研中女職工、婦幼保健專家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據統計,多數女職工因工作壓力和生活節奏加快以及妊娠反應,需要保胎休息女職工占一半以上,為了保護女職工身心健康和下一代,有必要給予適當的休息。《特別規定》規定對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的女職工,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保胎休息時間。
2、產期保護。《特別規定》對產假和終止妊娠休假,作出細化性規定:正常分娩的可以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不滿7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另外,根據新修改的《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符合規定生育的女職工除可以享受上述產假外,還可以休60天的延長產假。
3、哺乳期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在對哺乳時間作出基本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的規定。
另外,《特別規定》還對哺乳室建設作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4、經期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指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這體現了對女職工的特殊關愛。
5、更年期保護。《特別規定》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保護的基礎上,將女職工更年期也納入女職工勞動保護範圍,給予特殊保護,規定: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根據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可以申請適當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到適宜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安排。
問:婦科疾病檢查是廣大女職工非常關心的問題,《特別規定》是否對此作出了規定?
答:婦科疾病高發是近年來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為全面保障女職工勞動安全,《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問:《特別規定》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管體制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特別規定》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並對人社、安監、衛生和計畫生育等部門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一規定,標誌著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將被作為衡量單位信用的重要指標,實現了一處失信,處處受限。這對提高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責任意識、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群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服務職工民眾是群團組織工作生命線,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需要更好地發揮群團組織的作用。《特別規定》賦予工會及女職工組織、婦女組織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監督權,規定“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此項規定,為群團組織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問: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特別規定》規定的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責任怎么辦?
答:《特別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制度體現於2方面。一是舉報和舉報查處制度。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女職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的,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二是用人單位違反《特別規定》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給予相應的處罰。

宣傳活動

3月15日下午,《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宣傳暨女職工風采展演活動在市兩宮廣場拉開帷幕。省總工會副主席李素萍、市政協副主席錢丹嬰出席活動。
據了解,《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頒布實施。《特別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強化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政府職責、用人單位責任義務等方面內容,並拓展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範圍、細化了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殊待遇進一步規範,同時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即日起,我市各級工會、各級工會女職委將集中開展 《特別規定》進社區、進企業、進班組活動,營造關心愛護女職工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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