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安徽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是1986年11月24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 發布日期:1986-11-24
  • 生效日期:1986-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1-24
【生效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1986年11月24日皖政〔1986〕98號)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境內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均按《暫行規定》和本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企業對違紀職工,應堅持教育為主,懲戒為鋪。在決定辭退前,應進行三至六個月的考察,考察期滿仍不改正的,予以辭退。
第四條企業辭退職工,應在作出決定十日前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工會應及時召開委員會或職工代表會議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意見提交企業行政領導。
第五條企業辭退職工應作出書面決定,發給辭退證明書,並將被辭退者的違紀事實、教育考察情況、工會意見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辭退證明書由省勞動局制發。
第六條被辭退的職工可持辭退證明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第七條被辭退職工自願將戶口遷回原籍或父母、配偶所在地的,經遷入地市、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勞動服務公司同意,可以轉遷。轉出、遷入地的公安、糧食部門憑遷入地市、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勞動服務公司出具的接收函,辦理戶口糧油關係轉遷手續。由集鎮遷往縣城或由縣城遷往大中城市的,應從嚴控制;確需轉遷的,應經遷入地公安部門同意。
第八條被辭退職工的養老保險金,由原所在地區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勞動保險機構一次劃撥給遷入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勞動保險機構。
第九條被辭退職工對企業作出的辭退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對勞動爭議仲裁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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