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安徽省公路學會成立於1979年,是全省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及相關學科領域的單位和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全省性法人科技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及相關科學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全省科技創新和發展公路交通科學技術事業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主管單位是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並接受安徽省交通運輸廳和中國公路學會的業務指導。
2010年6月召開了安徽省公路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六屆理事會。理事會現有理事195名,常務理事68名。現任理事長王水先生,高級工程師,中國公路學會常務理事。秘書長為肖明英女士。
現有個人會員4812人,團體會員單位46個,並與全省17個市級公路學會有業務指導關係,與其他兄弟學會有著友好的合作關係。設秘書處和學術、諮詢、科普、組織四個工作委員會,並設有道路、橋隧、築機、監理檢測、運管、高速公路、公路管理七個專委會和信息化、農村公路二個分會。經省交通運輸廳直屬機關黨委批准,成立安徽省公路學會黨支部。形成了體系完整、機構健全、專業覆蓋面寬、具有較強行業影響力、凝聚力和權威性的科技社團。
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動員和團結廣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本省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繁榮和發展,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長和科技創新,為我省公路交通事業的又好又快發展和安徽加速崛起做出貢獻!
2004年11月召開了
安徽省公路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理事會現擁有177名理事,49名常務理事。現任理事長李永鐸先生1962年畢業於安徽交通學院,曾多年從事公路橋樑設計工作,是我省高速公路早期開拓者和組織實施者之一,曾任省交通廳副總工程師、副廳長、廳長等職,現任安徽省政府諮詢委員,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中國公路學會常務理事。常務副理事長鬍厚鈞先生1964年畢業於安徽工學院,長期從事汽車運輸管理工作,是運輸管理方面的技術權威,曾任省交通廳副廳長。秘書長方正華先生1962年畢業於安徽交通學院,高級工程師,曾任省公路勘測設計院院長、安徽大學交通分校負責人。其餘十名副理事長為各有關單位負責人,均具有高、中級技術職稱,其中有3人為教授級高工。
安徽省公路學會遵照省科協提出的“三主、兩業、一家”的方針開展各項活動,成績卓著,曾連續九次被中國科協授予“省級學會之星”的稱號;多次被省科協、中國公路學會評為“明星學會”和“先進學會”;2004年被安徽省民政廳授予“優秀社團”稱號;2007年被中國科協連續兩年(2006、2007年)授予“科技服務五十佳省級”稱號;2007年被中國公路學會授予“先進學會”稱號,授予方正華秘書長“先進個人”、“先進秘書長”稱號。
省公路學會致力於國內外的學術交流,形成了高、中、初三個層次,大、中、小不同規模相結合的學術交流體系。本世紀以來曾主辦了三屆公路交通科技論壇和兩屆公路交通學術年會,舉辦了三次中科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報告會。
在國際民間學術交流方面也十分活躍。2002年3月省公路學會與
中國公路學會聯合舉辦“用衝壓技術斷裂、穩固舊水泥路面鋪築加鋪層技術研討會”邀請南非國6位專家做技術講座。2004年6月主辦“第一屆國際路面改造及養護會議”,有美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8位專家學者參加學術交流和現場考察。學會還多次組團或參訪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俄羅斯和台灣地區,與國際上的同行交流切磋。
學會還發揮人才薈萃、知識密集的優勢,直接為生產建設服務。自2000年來,學會受委託評審、諮詢的高速公路前期工作項目達163項,評審國債縣鄉公路項目200多條。學會還設有“安徽交通科技進步獎”,以獎掖科技精英。
李起先是省公路學會常務副理事長。
學會章程
安 徽 省 公 路 學 會 章 程
2004年11月13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安徽省公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NHUI PROVINCIAL HIGHWAY INSTITUTE(縮寫AHHI)。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及相關科學領域的單位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和非營利的全省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及相關科學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發展公路交通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動員和團結廣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長和科技創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本會依法維護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廣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的科學精神、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服務”的精神,民主辦會,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的領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行政上接受安徽省交通廳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合肥市安慶路219號七樓 郵編:23006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
(一)開展公路交通科技領域的學術交流,組織學會會議,促進學科發展,推動科技進步。
(二)開展國際民間公路交通科技合作與科技交流。加強與國外學術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新的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
(四)編輯、出版公路交通科學技術領域的學術、技術和科普書刊,積極舉辦各種有益於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學科發展、促進科學技術推廣、對公路交通科技事業有積極作用的展覽、信息發布等活動。
(五)組織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接受委託,承擔工程監理、科技技術諮詢服務,工程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及項目的前期工作,成果鑑定,技術標準、規範、手冊及其它技術性檔案的制定、編寫、審定;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其它科學技術工作。
(六)開展公路交通科技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接受委託,進行技術等級,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七)組織開展中國公路學會科學技術獎的初評、申報工作。
(八) 發現和舉薦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公路交通領域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九) 維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願。
(十) 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擴大社會影響,增加社會效益。
(十一) 為了實施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一) 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加入本會的會員。個人會員分為:資深會員、會員、學生會員、港澳台會員、外籍會員、榮譽會員。
(二) 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自願加入本會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
第八條 會員入會應具備的條件
(一)個人會員條件
凡在我國公路交通領域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個人,包括港澳台地區科技工作者,外籍科技工作者和國內公路交通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個人,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1、會員: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或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公路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大專畢業從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工作者;從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學成材,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公路交通部門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2、資深會員:具有高級職稱的科技工作者,在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本專業有顯著成績。
3、學生會員:具有公路交通領域高等院校在校博士、碩士研究生和三年級以上本科生、專科生。
4、港澳台會員:持有港澳台戶籍,學術成就較高,符合資深會員條件的公路科技工作者。
5、外籍會員:持有外國護照,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願與本會合作,符合資深會員條件的公路科技工作者。
6、榮譽會員:從事公路交通工作30年以上的會員;對我國公路交通事業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領導同志;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名的曾擔任本會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的領導。
(二)團體會員條件
從事公路交通事業,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願意支持並參加本會學術、技術活動,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良好信譽和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上述單位不分隸屬關係和經濟性質。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秘書處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資深會員:由本人申請或經本會兩名資深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秘書處審核後,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資深會員。
(三)學生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院(系)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秘書處批准,即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四)港澳台會員及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或經本會兩名資深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秘書處審核,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報安徽省科協備案,即成為本會港澳台會員或外籍會員。港澳台會員及外籍會員均為資深會員。
(五)榮譽會員: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審議通過,即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六)團體會員:從事公路交通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團體,由單位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秘書處審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的會員如其所在地市級公路學會同意,本會可以委託市級公路學會負責發展和管理。
(七)本會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由本會統一頒發中國公路學會會員證或本會會員證(學生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除外)
2、優先或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會議、展覽會、諮詢、培訓、科普等各類學術、技術活動;
3、優惠獲得本會主辦學術刊物和有關學術資料。會員可在同等優先的原則下,在本會主辦的刊物和會議上發表論文;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權。
(二)團體會員權利
1、優先或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學術、技術活動;
2、優惠獲得本會一定數量的學術刊物和有關學術資料;
3、根據本會理事候選人的條件和分配原則,推薦本單位的代表為理事候選人;
4、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技術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諮詢服務;
5、委託本會協助舉辦技術交流、產品展示和技術培訓等活動;
6、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開展的各類學術、技術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學生會員除外);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協助本會開展相關學術、技術活動和科普活動,動員和支持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和撰寫論文。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經本會通知提示後,1年內仍不繳納會費,即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即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為檢查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處理日常事務中的緊要問題,理事長和秘書處辦公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交通新的跨越式發展而努力工作;
(二)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工作作風民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由若干工作人員組成,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辦公會研究後,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換屆同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發展和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按專業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其名稱為“安徽省公路學會××××專業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和分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性的非法人組織,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其辦事機構行政上受設在(掛靠)單位的領導和管理。有關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的管理和成立條件,另行制定工作條例。
專業委員會、分會的領導機構是委員會(理事會),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產生。
委員會(理事會)採取協商方式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並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任。分會、委員會(理事會)任期4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副主任及其成員由主任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的任期與理事會的換屆同步。
第三十四條 市級學會所在地市科協業務領導和市民政局監督管理,行政上接受所在市交通局領導和管理,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五章 榮譽稱號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理事。對公路交通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人士;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屆滿者,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授予名譽理事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理事稱號。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和省科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及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聘任人員應簽訂協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會 徽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微的外部輪廓呈菱形。圖案中左側用道路標線表示公路,右上部用汽車方向盤表示運輸,寓意公路與運輸。根據需要可在外部輪廓邊寫上本會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4年11月13日第五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