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息化協會

安徽省信息化協會(AHIA)是由與信息化相關的企業、事業和社團及個人聯合發起,經安徽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信息化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安徽
  • 所在國家:中國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協會章程規定本協會的宗旨為:架設政府與信息化各個套用、支撐領域的橋樑。加強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與政府部門的聯繫,增強信息化行業自律,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促進安徽信息化深入發展。
安徽省信息化協會
本協會的主要工作任務是:以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為中心,以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信息系統互連互通、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社會化服務為重點,認真做好信息化宣傳、培訓、諮詢、測評、認證、監理、論壇、展會、刊物等工作,努力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服務,努力使安徽省信息化協會成為獨立公正的自律性組織。

協會章程

安徽省信息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安徽省信息化協會,英文譯名為Anhui Provincial Informationaliz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AHIA。
第二條 本協會由與信息化相關的企業、事業和社團及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是經安徽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架設政府與信息化各個套用、支撐領域的橋樑。加強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與政府部門的聯繫,增強信息化行業自律,規範信息化服務市場,促進安徽信息化深入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任務:以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為中心,以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信息系統互連互通、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社會化服務為重點,認真做好信息化宣傳、培訓、諮詢、測評、評估、認證、監理、論壇、展會、刊物等工作,努力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服務,努力使安徽省信息化協會成為獨立公正的自律性組織。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以上兩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在合肥市屯溪路306號金安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注重社會效應,辦好一年一度信息化大事評選與發布;從信息化發展最新趨勢出發,組織各類專題宣傳活動;突出新聞性,辦好協會網站;
(二)培訓。根據社會需要,適時開展信息化某個領域的專業培訓;根據會員請求組織國內外主題考查。開展信息化引資引智和技術合作,舉辦國內外行業和學術交流活動;
(三)諮詢。研究全省信息化發展趨勢,開展行業調研,建立信息化專家顧問隊伍,為工業企業”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評估提供諮詢服務,促進信息化立法和相關標準制定;
(四)測評。承擔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委託的政府網站、商業網站測評等工作;
(五)評估。承擔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委託的工業企業“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諮詢評估等工作;
(六)認證。受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據相關信息安全標準,開展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管理工作;
(七)監理。
(八)論壇。組織論壇、講座和其他各種活動,推動企業、事業及社團單位之間的信息化合作與橫向聯合,加強會員之間的協調;
(九)展會。舉辦信息化相關產品、技術展覽會。刊物。編輯、出版《計算機與信息技術》等相關刊物。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擁護本協會章程並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信息技術套用、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辦理手續後即可為本協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與信息化相關的企業、事業和社團單位。團體會員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代表出任團體會員的代表。
(二)個人會員:在信息化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個人。
(三)名譽會員:名譽會員包括名譽會長和顧問,指在信息化領域的學術和實踐中有較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套用信息技術的單位或個人,從事信息技術套用、服務、管理、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
( 四)單位會員應是合法企業、事業單位,或是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並提供資料;
(六)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七)未經正式授權,不得以協會名義進行各種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結構和人員組成應具有廣泛的民眾性和代表性,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需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經信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團體理事單位應當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理事。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決定並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財務收支報告;
(七)決定設立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含協會駐會工作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可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正副秘書長中至少有一名專職人員。
秘書長主要職責是:
(一)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組成人員為3人(或5人)。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八)監事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會費收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經信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省經信委審查,並報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經信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經信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經信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16 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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