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決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2004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決定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04年6月21日
政府令,決定,附屬檔案,

政府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省長 王金山
二○○四年八月二日

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已於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要求,省政府對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進行了清理。清理後確認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67個,其中法定的行使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38個,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9個。未列入本決定的其他垂直管理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按《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執行。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為契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程,[BF]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不斷更新管理觀念、創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附屬檔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確認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名單

附屬檔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確認保留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名單
一、法定的行使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38個)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業委員會、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省地方稅務局、省環境保護局、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體育局、省統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聞出版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旅遊局、省糧食局、省宗教事務局、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省物價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行政許可權的組織(29個)
省總工會、省檔案局、省氣象局、省鹽務管理局、省公安邊防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運輸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檢驗局、省纖維檢驗局、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省農業生態環境總站、省獸醫工作站、省植物保護總站、省漁船檢驗處、省蠶種質量檢驗站、省農藥檢定所、省森林病蟲防治總站、省長江河道管理局、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省懷洪新河河道管理局、省淠史杭灌區管理總局、省龍河口水庫管理處、省駟馬山引江工程管理處、省茨淮新河上橋工程管理處、省註冊會計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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