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促進創業就業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促進創業就業的通知》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促進創業就業的通知
  • 實行地區:安徽省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促進發展的積極作用,形成政府激勵創業、社會支持創業、勞動者勇於創業的新機制,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小額擔保貸款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寬借款人條件的限制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凡有創業意願、創業能力和創業條件的,經工商登記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個體工商戶,均可在創業所在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各地不得將戶籍性質、家庭地址、參加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等條件與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掛鈎。
(三)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在辦理借款人申請時,不得將經營期限作為貸款審批前置條件。
二、降低借款人反擔保門檻
(四)各地在積極防範風險的基礎上,應允許借款人從自然人保證或聯保,房產等財產抵押,存貨等動產質押,定期存單等權利質押中自主選擇反擔保方式,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不得強制指定反擔保方式。
(五)提供保證的自然人擴大到經營良好、收入穩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工作人員。
(六)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經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或擔保機構認可,可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的借款人提供反擔保。
(七)小額擔保貸款的反擔保風險控制,原則上不超過借款人實際貸款的30%。
三、嚴格規範擔保基金管理使用
(八)各地要在留足代償金的基礎上,原則上將擔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專戶存儲於經辦銀行,並將產生的利息轉入擔保基金。
(九)各地要規範銀行劃轉擔保基金的條件及流程,未經擔保機構或財政部門同意,經辦銀行不得擅自劃撥擔保基金償還逾期貸款或沖抵利息。
(十)對出現的不良貸款,經辦銀行應承擔不低於20%的代償,其餘部分由擔保基金承擔。
(十一)對由擔保基金代償的逾期貸款,經辦銀行應將借款人不良貸款記錄及時載入個人徵信系統資料庫。
四、創新擔保貸款工作思路
(十二)各地要通過競爭方式擴大經辦銀行範圍,實行動態管理,提高服務效率。探索將財政資金的存儲與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掛鈎,通過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承辦小額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要將擔保基金存放數額與貸款發放金額掛鈎,充分發揮擔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十三)各地可根據創業工作的需要,整合、利用類似擔保基金或單獨籌集資金設立創業擔保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為自籌資金不足的創業者提供貸款擔保,貸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擔,幫助創業者解決融資難問題。
(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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