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1.02
  • 實施時間:1998.01.01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進行修訂的修正案(草案),決定對《安徽省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訂:
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計畫生育經費應嚴格管理,合理使用,並加強內部審計。依照本條例徵收的社會撫育費,只能用於計畫生育事業,計畫生育經費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第七章的標題改為“法律責任”
三、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未達到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的,除按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徵收計畫外懷孕費、計畫外生育費外,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常住人口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流動人口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罰決定並下達處罰決定書。”
五、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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