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不鏽鋼商會

安徽省不鏽鋼商會(AnhuiProvinceChamberofCommerceinStainlessSteel,縮寫:SSCC)是由安徽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的,由安徽省從事不鏽鋼材料銷售、生產、加工、信息諮詢服務等相關企業和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不鏽鋼商會
  • 外文名:AnhuiProvinceChamberofCommerceinStainlessSteel
  • 成立時間:2013年6月16日
  • 批准單位:安徽省民政廳
成立原因,商會宗旨,商會章程,

成立原因

為了促進安徽省不鏽鋼經營行業緊跟現代市場步伐,聯合安徽不鏽鋼經營企業,共同發揮群體優勢,加強安徽的不鏽鋼生產經營企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規範行業市場行為,擴大不鏽鋼市場規模,由安徽光美不鏽鋼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有一定規模不鏽鋼經營企業發起,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安徽省不鏽鋼商會於2013年6月16日正式成立。安徽省工商聯副主席施廣勇出席成立大會。
安徽省不鏽鋼商會成立後,將通過建立“市場信息資源共享,行業市場行為自律,搭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客戶之間和人才、資金流通的橋樑,促進合作,拓展市場,共同發展的平台”。努力為促進安徽不鏽鋼市場健康、有序、快速發展,為安徽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安徽省不鏽鋼商會通過建立“市場信息資源共享,行業市場行為自律,搭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客戶之間和人才、資金流通的橋樑,促進合作,拓展市場,共同發展的平台”。努力為促進安徽不鏽鋼市場健康、有序、快速發展,為安徽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商會宗旨

安徽省不銹商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供服務、拓展市場、擴大交流、促進合作、維護團結、反映訴求,倡導規範行業市場行為,引導會員樹立行業誠信經營、優質服務形象。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安徽省不鏽鋼商會(英文名:AnhuiProvinceChamberofCommerceinStainlessSteel(英文縮寫:SSCC)。
第二條本會由從事不鏽鋼材料銷售、生產、加工、信息諮詢服務等相關企業和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循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供服務、拓展市場、擴大交流、促進合作、維護團結、反映訴求,倡導規範行業市場行為,引導會員樹立行業誠信經營、優質服務形象。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工商業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換屆,舉辦大型研討會、培訓、展覽會、交流會等,在活動前主動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本會的會址:合肥市巢湖南路53號五里廟不鏽鋼市場管理辦公室二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慣徹黨和國家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誠信、守法經營,規範行業市場行為,樹立行業誠信經營服務理念。
(二)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市場調查研究,提供市場信息、諮詢等服務;幫助會員拓展市場,助推會員之間及會員和其他經營者的經濟聯合;受相關部門委託,舉辦、承接和組團參加不鏽鋼材料、產品和加工技術等供銷會、交流會;組織會員到國內、外考察、交流。
(三)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各類培訓,提升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會員企業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為行業健康發展助力。
(五)開展誠信自律建設,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六)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在政府指導下,發揮新社會組織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的積極作用;承辦政府委託、交辦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從事不鏽鋼材料銷售、生產、加工、工程設計、信息諮詢服務等相關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及相關人士。
第八條加入本商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和相關業務內,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企業和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加入本會的自願書;
(二)秘書處初步預審通過後,由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牌匾,並在本會會刊和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提出議案和工作建議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本會優惠待遇的享有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牌匾。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的繼任和增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根據需要時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人品、業務素質好;
(二)在本會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和號召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推薦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四)領導理事會工作;
(五)代表本會簽署本會檔案和有關協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提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每年對本會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當本會各級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政府規定的相關部門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3年6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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