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
安全評價的管理、程式、內容等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安全評價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術語定義
3.1 安全評價Safety Assessment
以實現安全為目的,套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識與分析工程、系統、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做出評價結論的活動。安全評價可針對一個特定的對象,也可針對一定區域範圍。
3.2 安全預評價Safety Assessment Prior to Start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工業園區規劃階段或生產經營活動組織實施之前,根據相關的基礎資料,辨識與分析建設項目、工業園區、生產經營活動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範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的活動。
3.3 安全驗收評價Safety Assessment Upon Completion
在建設項目竣工後正式生產運行前或工業園區建設完成後,通過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或工業園區內的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檢查
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情況,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情況,檢查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建立情況,審查確定建設項目、工業園區建設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符合性,從整體上確定建設項目、工業園區的運行狀況和
安全管理情況,做出安全驗收評價結論的活動。
3.4 安全現狀評價Safety Assessment In Operation
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工業園區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安全現狀評價結論的活動。
安全現狀評價既適用於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或一個工業園區的評價,也適用於某一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工藝、生產裝置或
作業場所的評價。
3.5安全評價機構Safety Assessment Organization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評價相應的資質,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
業務範圍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
3.6 安全評價人員Safe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並經從業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與所登記服務的機構建立法定勞動關係。專職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人員,稱為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管理要求
4.1 評價對象
4.1.1對於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存在事故隱患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情況,應進行安全評價。亦可根據實際需要自願進行安全評價。
4.1.2評價對象應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4.1.3評價對象應為安全評價機構創造必備的工作條件,如實提供所需的資料。
4.1.4評價對象應根據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及時進行整改。
4.1.5同一對象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宜由不同的安全評價機構分別承擔。
4.1.6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指定評價對象接受特定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業務活動。
4.2 工作規則
4.2.1資質和資格管理
4.2.1.1 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許可,並按照取得的相應資質等級、
業務範圍開展安全評價。
4.2.1.2 安全評價機構需通過安全評價機構年度考核保持資質。
4.2.1.3 取得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應經過初審、條件核查、許可審查、公示、許可決定等程式。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報、審查程式詳見附錄A。
a) 條件核查包括:材料核查、現場核查、會審等三個階段。
b) 條件核查實行專家組核查制度。材料核查2人為1組;現場核查3至5 人為1組,並設組長1人。
c) 條件核查應使用規定格式的核查記錄檔案。核查組獨立完成核查、如實記錄並做出評判。
d) 條件核查的結論由專家組通過會審的方式確定。
e) 政府主管部門依據條件核查的結論,經許可審查合格,並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做出資質許可決定;對公示期間存在異議或受到舉報的申報機構,應在進行調查核實後再做出決定。
f) 政府主管部門依據社會區域經濟結構、發展水平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制訂安全評價機構發展規劃,對總體規模進行科學、合理控制,以利於安全評價工作的有序、健康發展。
a)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類別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現狀,安全評價的業務範圍劃分為兩大類,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安全評價業務分類詳見附錄B。
b) 工業園區的各類安全評價按本標準規定的原則實施。
c) 安全評價機構的業務範圍由政府主管部門
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的人數、基礎專業條件和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等條件確定。
4.2.1.5 安全評價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繼續教育保持資格。
4.2.1.6 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在履行從業登記,取得從業登記編號後,方可從事安全評價工作。安全評價人員應在所登記的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
4.2.1.7 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
4.2.1.8 從業的安全評價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業績考核。
4.2.2運行規則
4.2.2.1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存在投資諮詢、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諮詢、物資供應等各種利益關係的,不得參與其關聯項目的安全評價活動。
4.2.2.2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安全評價業務。
4.2.2.4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保守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4.2.2.7 安全評價機構應自覺按要求上報工作業績並接受考核。
4.2.2.8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4.3 過程控制
4.3.1安全評價機構應編制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檔案,規範安全評價過程和行為、保證安全評價質量。
4.3.2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檔案主要包括機構管理、項目管理、
人員管理、內部資源管理和公共資源管理等內容。
4.3.3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遵循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檔案的規定,並依據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檔案及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安全評價全過程實施有效的控制。
程式
安全評價的程式包括前期準備,辨識與分析危險、有害因素;劃分評價單元,定性、定量評價,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做出評價結論,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程式框圖見附錄C。
內容
6.1 前期準備
明確評價對象,備齊有關安全評價所需的設備、工具,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範等資料。
6.2 辨識與分析危險、有害因素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辨識和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存在的部位、方式,以及發生作用的途徑和變化規律。
6.3 劃分評價單元
評價單元劃分應科學、合理、便於實施評價、相對獨立且具有明顯的特徵界限。
6.4 定性、定量評價
根據評價單元的特性,選擇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評價對象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
6.5 對策措施建議
6.5.1依據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與定性、定量評價結果,遵循針對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提出消除或減弱危險、危害的技術和管理對策措施建議。
6.5.2
對策措施建議應具體詳實、具有可操作性。
6.6 安全評價結論
6.6.1安全評價機構應根據客觀、公正、真實的原則,嚴謹、明確的做出安全評價結論。
報告
7.1 安全評價報告是安全評價過程的具體體現和概括性總結。安全評價報告是評價對象實現安全運行的技術性指導檔案,
7.2 安全評價報告應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評價過程的全部工作,文字應簡潔、準確,提出的資料清楚可靠,論點明確,利於閱讀和審查。
解讀
重新定義
《安全評價通則》通過對安全評價、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等基本術語的重新定義,將安全評價工作的範圍從原來僅對工程、系統擴展到生產經營活動和工業園區;對安全評價工作的內容增加了預測性、符合性審查雙重要求和作出評價結論的明確規定;明確了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的時間;特別是通過在安全現狀評價的定義中增加“安全現狀評價既適用於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或一個工業園區的評價,也適用於某一特定的生產方式、生產工藝、生產裝置或
作業場所的評價”的內容,取消了原來的專項安全評價,使得安全評價的分類更加科學、合理。這樣的調整使得安全評價工作更加符合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更有利於為“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提供技術支撐。
相關要求
《
安全評價通則》第四章分3節對於評價對象、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及評價機構的內部管理提出了明確的具體要求。規定了評價對象的範圍、權利、責任和義務,還對同一評價對象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是否可由同一家評價機構承擔的問題作了柔性處理,使得企業在選擇評價機構時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在工作規則部分,《安全評價通則》對安全評價機構取得和保持資質的條件、程式、
業務範圍的確定方法和原則以及安全評價人員從業登記方法、資格保持的條件、
業績考核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進一步規範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實施行政許可、對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日常監管的內容和程式。《安全評價通則》還對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的內容、方法提出了原則要求。
內容調整
《安全評價通則》對各類安全評價工作的基本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充實和完善。例如,在前期準備階段,增加了“備齊有關安全評價所需的設備、工具”的要求;在辨識危險、有害因素階段,提出了確定危險、有害因素“發生作用的途徑”的要求;在劃分評價單元階段,要求“評價單元劃分應科學、合理、便於實施評價、相對獨立且具有明顯的特徵界限”;而在實施評價的過程中,要求“根據評價單元的特性,選擇合理的評價方法,對評價對象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這4項要求實際上是引進風險管理思想,促進安全評價工作逐步從定性向定量轉化的具體舉措。
《安全評價通則》在安全評價對策措施部分進行了重大修改,作出兩條具體規定:
“6.5.1依據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與定性、定量評價結果,遵循針對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提出消除或減弱危險、危害的技術和管理對策措施建議。”
“6.5.2對策措施建議應具體詳實、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針對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和建議可分為應採納和宜採納兩種類型。”
根據這兩條規定,安全評價過程中提出的對策措施從要求變成了建議,建議又進一步分為“應採納”和“宜採納”兩類,其中“應採納”的對策措施建議是評價對象達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範的要求,可以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宜採納”的對策措施建議則是評價對象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方面可以進一步提高的內容。是否進行改進、改進到什麼程度由評價對象自主決定,也就是說,安全評價工作只負責對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作出結論並提出改進的建議,沒有督促評價對象改善安全狀況的責任和義務;而是否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範的要求保證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和權利,應該由評價對象自主決定。這一規定合理地劃分了安全評價機構和評價對象的責任和義務,有效地減輕了原本不應由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評價通則》對安全評價結論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6.6.1安全評價機構應根據客觀、公正、真實的原則,嚴謹、明確地做出安全評價結論。”
“6.6.2安全評價結論的內容應包括高度概括評價結果,從風險管理角度給出評價對象在評價時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範的符合性結論,給出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的預測性結論,以及採取安全對策措施後的安全狀態等。”
可見,在按照《安全評價通則》的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時,必須根據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作出明確的評價結論。由於評價結論是對評價對象的實際條件和評價結果的反映,所以不一定是合格的。評價對象是否能夠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範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取決於是否採納相關的對策措施建議,因此,評價對象或其他管理部門不得要求評價機構必須出具包含合格結論的安全評價報告。
此外,《安全評價通則》還對安全評價報告的性質和作用作了明確的界定,並對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提出了具體要求:
“7.1安全評價報告是安全評價過程的具體體現和概括性總結。安全評價報告是評價對象實現安全運行的技術性指導檔案,對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套用安全技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評價報告作為第三方出具的技術性諮詢檔案,可為政府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對評價對象的安全行為進行法律法規、標準、行政規章、規範的符合性判別所用。”
“7.2安全評價報告應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評價過程的全部工作,文字應簡潔、準確,提出的資料清楚可靠,論點明確,利於閱讀和審查。”
《安全評價通則》對安全評價報告性質和作用的界定,要求廣大安全評價機構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技術水平,改進服務質量,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學嚴謹的態度,出具內容翔實可信、方法科學合理、措施經濟可行、結論客觀公正的安全評價報告,使安全評價工作真正起到規範企業安全管理、加強依法監管、實現安全發展的技術支撐作用。
附錄
《安全評價通則》根據標準正文的內容,增加了4個規範性附錄:
附錄A: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審查流程圖。附錄A統一了安全評價機構甲、乙級資質申請、審查流程,進一步規範了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工作。
附錄B:安全評價業務分類。附錄B在對一類
業務範圍進行了調整的基礎上對業務範圍進行了進一步細分,以利於評價機構向專業化發展。
附錄C:安全評價程式框圖。附錄C提出了各類安全評價的統一流程,以利於規範安全評價的內容和程式。
附錄D:安全評價報告格式。附錄D對原來各導則規定的安全評價報告作出了統一規定,使得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更加規範。
要求
《安全評價通則》作出了以下9條規定:
4.2.2.1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存在投資諮詢、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諮詢、物資供應等各種利益關係的,不得參與其關聯項目的安全評價活動。
4.2.2.2安全評價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安全評價業務。
4.2.2.3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並自覺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公平競爭。
4.2.2.4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保守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4.2.2.5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安全評價。
4.2.2.6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真實、準確地做出評價結論,並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4.2.2.7安全評價機構應自覺按要求上報工作業績並接受考核。
4.2.2.8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4.2.2.9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應對在當時條件下做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規定包括了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是規範安全評價市場行為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