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港義務

安全港義務

安全港義務是指在租約中一般有所謂“安全港口”和/或“安全泊位”條款,規定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泊位或地點,對租約中的特定船隻必須是安全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港義務
  • 外文名:Safe harbor obligations
安全港義務的理論
1.保證說
在1982年以前,至少在英國法中,租船契約中安全港條款的含義和承租人的安全港保證義務是明確並被普遍接受的,即:承租人負有保證只將租船契約下船舶派往安全港口、泊位或地點的義務,而且承租人這一義務是連續和絕對的 ,這就是所謂的保證說。
按照保證說,從承租人指定港口時起,到租船契約下的船舶離開港口時止,該港口對該船都必須是安全的。如果所指定的港口不安全,承租人有義務重新指定安全港口,並對港口不安全造成的船舶所有人損失負責;只有港口的不安全因素。
2.羅斯基爾說
羅斯基爾說形成於1982年英國的“Evia,’一案Ⅲ,它將承租人的安全港義務分為首要責任和次要責任2部分:(1)承租人在發出港口指示時,租船契約下的船舶將來駛近、進入、使用和離開該港口的相應時候,該港口必須是“預期安全的”;判斷承租人是否履行安全港義務,應以此時為準。(2)如果指示時預期安全的港口隨後變得不安全,在船舶尚未人港時,承租人有義務重新指定另一個預期安全的港口;在船舶已處於港內而且須通過離開該港以避免危險的情形下,承租人應指示該船離開該港,並重新指定另一個預期安全的港口。
3.過失說
過失說是美國法的一種理論,既反對保證說,也不同於羅斯基爾說,目前在美國法中與保證說並存。過失說認為,承租人不是安全港口的保證人,只負有“恪盡職責”(due diligence)選擇安全港口的義務,從標準安全港條款中解釋不出承租人的嚴格責任,只要承租人在指定港口方面已恪盡職責,承租人就沒有過失,也就沒有違反安全港義務,當然無須對港口不安全造成的船舶所有人損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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