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
- 作者:亞洲商法研究所
- 出版時間:2023年10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83426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膠訂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亞洲(亞太)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是“亞洲企業重組原則聯合項目”第一階段的里程碑成果。該項目由亞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ute)和國際破產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聯合策劃並組織推進,對亞太地區16個司法管轄區的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全面進行“測繪”和“製圖”,覆蓋東協十國和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中國內地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近100名來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學術界和實務界專家參與本書研究彙編工作,為亞太地區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理論研究、制度發展和實踐指引奠定了重要基礎,是研究亞太地區企業重組與破產制度的珍貴資料和依據。
圖書目錄
澳大利亞制度報告
一、澳大利亞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一)簡介
(二)澳大利亞公司的特徵和監管規則
(三)澳大利亞的財產擔保規則
(四)董事義務
(五)適用於企業債務人的正式破產程式
(六)可供選擇的重組機制
(七)職工
(八)企業集團
(九)對破產程式及破產執業者的監管
(十)上市公司相關問題
二、自願管理程式
(一)概述
(二)自願管理人的指定
(三)法定的延期償付及中止
(四)自願管理人的職權
(五)自願管理人的義務
(六)公司安排契約的提出
(七)債權人的監督
(八)自願管理程式、公司安排契約中的債權順位
(九)公司安排契約的終止
(十)自願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債務償還安排
(一)簡介
(二)債權人安排計畫
(三)債務償還安排程式的檔案信息
(四)債權人監督
(五)債務償還安排中的債權順位
(六)安排計畫的執行
四、澳大利亞對外國破產程式的承認與協助
(一)簡介
(二)採納《示範法》
(三)《公司法》第581條
(四)第61CL條——對外國註冊公司的輔助清算
(五)法院間合作
(六)議定書的使用
附:澳大利亞小型企業專用破產制度
(221年1月1日起實施)
一、小型企業重組程式
二、程式適用條件
三、小企業重組人
四、可撤銷交易、董事義務與“安全港”保護
五、小型企業重組程式的特殊保護
六、重組計畫
七、小型企業重組程式的終結
八、過渡安排和關鍵支持性措施
汶萊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企業拯救:庭內與庭外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法》規定的重整機制選擇
(三)自願安排程式
(四)司法管理
(五)自願安排vs.司法管理
三、破產執業者
(一)司法管理人
(二)被任命人或監督人
四、重整融資
五、普通契約與特殊契約
(一)普通契約
(二)特殊契約
六、其他事項
(一)企業集團破產
(二)中小微企業
(三)跨境破產
(四)統計數據
高棉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式
(三)正式破產程式概述
三、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四、破產職務承擔者
五、困境企業的董事、管理者
六、程式轉換
七、重整融資
八、中止與延期償付效力
九、普通契約與特殊契約
十、債權順位、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一、外國債權人待遇
十二、破產程式中的債權人監督
十三、僱傭、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四、撤銷權、追回規則和安全港條款
十五、重整計畫與營運出售
十六、企業集團破產
十七、中小企業破產
十八、國際與跨境破產法
十九、其他事項
中國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法律體系
(二)破產制度
(三)財產擔保制度
二、《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式
(一)破產清算轉重整、和解
(二)重整轉破產清算
(三)和解轉破產清算
三、破產程式通則
(一)申請人
(二)法院管轄
(三)破產管理人
(四)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五)自動中止
四、“無產可破”案件
五、困境企業董事、管理者的責任與義務
六、庭內重整與庭外重組
(一)庭外重組
(二)預重整
(三)重整程式
七、企業集團破產
八、上市公司重整
九、債權順位和重整融資
十、和解
十一、境外債權人與跨境破產
(一)境外債權人的權利
(二)跨境破產問題
十二、統計數據及信息公開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背景概覽
(二)重組與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三)擔保制度
(四)抵銷
二、企業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主要框架
(二)正式破產程式概覽
三、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一)法院
(二)破產管理署署長
(三)臨時清盤人
(四)清盤人
(五)審查委員會
(六)債權人
(七)處置當局
(八)證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破產中的角色與定位
四、困境企業的董事
五、重整融資
(一)融資的直接成本
(二)資助訴訟
六、中止效力
七、契約
(一)衍生品契約
(二)智慧財產權契約
(三)租賃契約
(四)破產約定條款
(五)向債務人業務收購方轉讓或讓與契約
(六)業務轉讓
八、債權人與債權
(一)清盤中的債權轉讓
(二)境外債權人的待遇
九、職工問題
十、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一、企業集團破產
(一)企業集團倒閉與相關跨境問題
(二)企業集團倒閉的處置方法
十二、國際破產及跨境破產法
(一)清盤境外公司
(二)跨境破產程式的協助
(三)自動清盤
(四)議定書
印度制度報告
一、破產法概述
二、《破產法》的機制框架
(一)第一支柱——公司法庭
(二)第二支柱——破產委員會
(三)第三支柱——破產管理人
(四)第四支柱——信息化公共服務
三、企業重整程式
(一)程式適用條件
(二)企業重整程式的啟動
(三)中止和延期償付效力
(四)公告
(五)債權申報與審查
(六)債權人委員會的組建
(七)信息備忘錄(information memorandum)
(八)邀約重整意向和提出重整計畫要求
(九)重整計畫
四、困境企業的董事、高管義務
五、費用和融資
六、可撤銷交易
(一)偏頗交易(preferential transactions)
(二)低價交易(undervalued transactions)
(三)欺詐交易(fraudulent transactions)
(四)敲詐性信貸交易(extortionate credit transactions)
七、中小微企業破產
八、《破產法》規則外的破產重整
九、跨境破產
十、企業集團破產
附:印度中小微企業“預先打包”式破產程式
一、資格、啟動和受理
二、申請的受理及其影響
三、重整管理人
四、預重整程式流程
五、預重整程式的終止和轉換
印度尼西亞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印度尼西亞破產法改革
(二)現行破產法概況
(三)財產擔保和登記
二、庭外重組和法院監督型程式
(一)庭外重組
(二)法院監督型程式
(三)重整程式和宣告破產的效力
(四)債權申報和清償順序
(五)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三、商事法院和國家機構的職能
四、困境企業的管理者
(一)重整程式的管理人
(二)清算程式的管理人
(三)困境企業董事的義務
(四)“剩餘權力”
五、重整轉清算
六、職工問題
七、撤銷權程式
八、重組方案
(一)庭外重組方案
(二)由法院批准的和解方案
九、程式費用
十、國際和跨境破產法
日本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拯救:庭內與庭外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式
(三)正式破產程式概述
(四)支持架構(法院和政府機構)
(五)破產職務承擔者
(六)困境企業的董事和高管
(七)程式轉換
(八)重整融資
(九)中止和延期償付效力
(十)普通契約和特殊契約
(十一)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二)境外債權人待遇
(十三)破產程式中的債權人監督
(十四)職工、利益相關方以及退休金問題
(十五)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六)重整計畫和營運出售
三、企業集團破產
四、中小企業
五、國際破產和跨境破產法
六、統計數據
寮國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現有企業拯救機制
(一)庭外重組和“破產前”程式
(二)正式破產程式
三、現行機制中的其他事項
四、法律改革
(一)和解程式
(二)重整與清算申請
馬來西亞制度報告
一、企業破產法律概述
(一)企業
(二)企業組織
(三)擔保
二、企業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式
(三)庭內破產程式
(四)法院參與
(五)破產執業者
(六)困境實體中的董事和管理者
(七)程式的轉換
(八)重整融資
(九)中止效力
(十)普通契約與特別契約
(十一)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二)境外債權人待遇
(十三)債權人對程式的監督
(十四)職工、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五)撤銷和追回規則
(十六)重整計畫與營運出售
三、企業集團破產
四、其他事項
(一)中小企業
(二)國際和跨境破產法
緬甸制度報告
一、引言
二、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式
(三)正式破產程式概覽
三、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四、破產職務承擔者
(一)概述
(二)《破產法》下的破產職務
五、困境企業的董事和高管
六、破產程式的轉換
七、重整融資
八、中止效力
九、普通和特殊契約
十、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一、破產程式的債權人監督
十二、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三、重整計畫和營運出售
十四、中小微企業
十五、其他事項
(一)外國債權人待遇
(二)企業集團破產
(三)國際和跨境破產
(四)其他
菲律賓制度報告
一、菲律賓法律制度概覽
二、菲律賓破產法律制度
三、重整程式
(一)法院監督型重整程式
(二)重整程式中的抗訴
(三)“預先協商”型重整(pre-negotiated rehabilitation)
(四)“庭外重整”(out-of-court or informal workout)
四、重整轉清算
關聯實體的財產合併
五、外國債權人與外國企業待遇
六、董事及高管的責任
七、契約處理
八、追回規則與“安全港”規定
九、外國破產程式
十、結論和建議
新加坡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歷史發展
(二)近年發展
二、企業拯救機制
(一)影響重組機制選擇的因素
(二)債務償還安排、司法管理中的法院監督
(三)庭外重組
(四)破產前程式
(五)正式破產程式
(六)正式破產程式的特殊規定
(七)程式轉換
(八)重整融資待遇
(九)資產出售
(十)第三方資助
(十一)終止契約的權利
三、破產程式的參與人和機構
(一)法院
(二)政府和監管機構
(三)破產職務承擔者
(四)困境企業的董事和管理者
(五)債權人
四、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一)低價交易
(二)偏頗清償
(三)敲詐性信貸交易
(四)為已有價值設立浮動擔保的行為
(五)欺詐債權人的交易
(六)對撤銷權訴訟的資助
五、僱傭、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一)僱傭契約、集體性勞資協定的履行和終止
(二)重組程式對職工債權、退休金債權的處理
六、中小企業
七、國際和跨境破產法
八、統計
韓國製度報告
一、概述
二、破產制度簡述
三、庭外重組
四、破產前程式
(一)《企促法》共同管理程式的啟動
(二)金融協定會第一次會議與債權暫停行使
(三)表決通過共同管理計畫並執行合作備忘錄
(四)共同管理程式的終止
(五)其他相關規定
五、正式破產程式:《重整與破產法》第2章重整程式
(一)申請與啟動
(二)開始裁定
(三)編制債權表
(四)債權類型
(五)提交債權證明
(六)債權審查程式
(七)確認債權的兩條路徑
(八)擔保債權
(九)重整計畫的提出與批准
(十)終止重整程式
(十一)信息獲取
六、支持架構(法院和政府機構)
(一)法院
(二)金融服務委員會和法務部
七、利益相關方
(一)破產職務承擔者
(二)管理委員會
(三)首席重組官
(四)債權人委員會
八、程式轉換
九、重整融資
十、中止與延期償付
十一、普通契約與特殊契約
(一)概述
(二)特殊契約
十二、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三、職工、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四、撤銷、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五、重整計畫和營運出售
十六、出售、兼併和收購
十七、企業集團破產
十八、小型企業債務人
十九、國際與跨境破產法
二十、統計數據
泰國制度報告
一、概述
二、拯救:庭外與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式
(三)正式破產程式概述
(四)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五)破產職務承擔者
(六)困境企業的董事和管理者
(七)程式轉換
(八)重整融資
(九)中止及延期償付效力
(十)普通契約與特殊契約
(十一)優先權、清償順序和處理方法
(十二)外國債權人待遇
(十三)程式中的債權人監督
(十四)職工、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五)撤銷權、追回規則和安全港規定
(十六)重整計畫與營運出售
三、企業集團破產
四、中小微企業破產
五、國際和跨境破產法
六、統計數據
越南制度報告
一、概述
(一)越南法律制度概述
(二)越南破產法概述
二、拯救:庭外和庭內(治理與監督)
(一)庭外重組
(二)破產前程式
(三)破產程式
(四)支持架構(法院及政府機構)
(五)破產職務承擔者
(六)困境企業的董事、管理者
(七)程式轉換
(八)重整融資
(九)中止和延期償付效力
(十)普通契約和特殊契約
(十一)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權和處理方法
(十二)破產程式的債權人監督
(十三)職工、利益相關方和退休金問題
(十四)撤銷和追回規則
(十五)重整計畫和營運出售
三、企業集團破產
四、國際破產和跨境破產
作者簡介
亞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ABLI)成立於2016年1月,是設立於新加坡的中立、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其研究項目以“亞洲中心”(Asian-centric)為關注點,堅持多元化、實踐導向和項目推進戰略,旨在促進亞洲商法的融合和整合。該研究所的工作目標在於,消除亞洲法律體系之間阻礙貿易自由的非必要分歧和阻礙,其董事會由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達順(Sundaresh Menon)主持,亞太各法域的法官、學者、律師等專家參與其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多位國際商法專家法官在亞洲商法研究所擔任理事。
本書譯者來自深圳破產法庭的破產改革團隊,目前主要任職於深圳兩級法院。
孟天一,國家法官學院、香港城市大學聯合培養法學碩士(“Distinction”榮譽學位),獲國際破產協會(INSOL International)國際破產法基礎證書,從事破產改革和實踐研究工作多年,現任職於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怡揚,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深圳法院譯然社副秘書長,現任職於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李文琳,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現任職於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梁爽,明尼蘇達大學法學碩士,現任職於深圳市坪山嶇人民法院。
徐彥婷,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行為經濟學碩士,原任職於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現就讀於哈佛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