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簡介,內容,

簡介

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
但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於2009年和2010年連續兩年列入立法計畫。國土資源部已於2009年6月將修訂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議。國土資源部提出,代表議案提出的關於征地制度、土地儲備制度、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土地執法監察、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和流轉、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等意見已經在修改過程中進行了研究和採納。
2010年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銀髮〔2010〕198號)要求,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在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程度高的地區,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黨委和政府組織推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農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探索開展相應的抵押貸款試點,豐富“三農”貸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之後各地省、市、縣級的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實踐,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在國家法律沒有完全修改之前,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內容

2013年5月21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放新一輪農村土地房屋登記《房地產權證》的通知》(秀山府辦〔2013〕25號)要求,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當前我縣開展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和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工作,都需要土地房屋權利人提供房地產權證為依據。
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
2013年12月17日,《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設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的決定》,爭取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
2014年1月25日,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隴南市“三權”抵押貸款實施方案的通知》(隴政辦發〔2014〕6號)要求,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完善抵押登記辦法,簡化登記程式,及時辦理林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產權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並免收抵押登記費。妥善處置“三權”抵押貸款產生的不良資產。探索建立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體系。在產權交易市場尚未發育成熟的情況下,組建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農村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處置金融機構因開展“三權”抵押貸款產生的不良資產。“三權”抵押物在處置時應首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流轉,如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無法處置,農村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收儲。
2014年2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金融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贛府發〔2014〕7號),鼓勵銀行業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開展大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為了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於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防範各種風險,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試點縣(市、區)名單和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目錄附後。本決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辦法》指出,將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中,明確授權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縣(市、區),向農民發放住房財產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
《辦法》規定,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權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拆遷範圍;
(三)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併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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