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學校是為實現一定的教育目標而進行共同活動的集體,需要按一定的原則建立一定形式的領導體制,以維繫學校成員的相互關係,有組織地開展學校各項工作,完成學校教育、
教學任務。
地位和作用
學校領導體制是學校管理的根本性制度,反映著學校領導權的性質。例如,國立學校領導體制一般是由國家教育立法或最高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私人、集體或團體所設學校的領導體制,由辦學機構根據不同情況決定,等等。
各國社會制度不同,學校領導體制也有區別,然而也有某些一致的地方。各國學校均由於學校的類別和規模不一,而在組織機構的層次和數量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別。
如在性質上有權力性、諮詢性、執行性之分;在層次上有上層、中層、基層之分;在時間上有固定的和臨時性之分,等等。
但從各國學校領導體制發展趨勢看,一般均在重視使上下層次的組織機構相互支持,以保證指揮的權威性;左右平行的組織機構相互配合,以保證工作的協調性。這樣可以更好地行使各自的管理職能,有效地實現各自的具體活動目標和學校工作總目標。
發展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學校領導體制曾幾經變化。關於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曾採用校(院)長負責制、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黨委領導下的以
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等。關於普通學校領導體制,建國初曾實行校務委員會制;
1952年以後曾先後實行校長責任制、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校領導體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將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並進行一些必要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