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中,社會力量(社會團體、知名人士、家長和學生代表等)通過各種諮詢委員會、評估機構、董事會等形式參與高等教育決策和管理,發揮諮詢和監督的作用,已成為高等教育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力量對高等教育運行的干預首先表現在參與和監督政府關於高等教育的巨觀決策。
例如日本在1955至1975年間,由產業界主動提出要求改革教育的報告就達15份。這是社會對國家一級政府高教決策的參與和監督。社會對州一級政府有關決策的干預可以美國為例,美國教育管理是實行分權制的,各州議會和州長下設州教育董事會和高等教育協調董事會,儘管各州有關董事會的職權、人員構成等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有政界、工商界等方面有影響的人士參加,有的董事會還有家長或學生代表,董事會的職責一般是制定學校教育的政策、規劃學校的發展、審核教育經費的預算等。
西方已開發國家中社會力量對高等教育運行的干預還表現在參與和監督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上。在這方面,美國尤為典型,其高校無論是公立的還是私立的,一般都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各校的董事會均主要由校外人士組成,成員多是政府官員、企業董事或經理、教育家、社會名流等等。近年來,不少國家進一步通過立法規定了各種社會力量在董事會或評議會中代表的比例。 社會力量在政府的支持下還直接參與學校課程設定、質量評估和證書認可。例如在許多西方已開發國家中,法、醫、工等行業協會掌握著本行業資格考試和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因而他們對高等學校的教學和質量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
中國
歷史分期
1、探索階段(1987~1992)
實行改革開放後的1985年,廣東韶關大學(現為
韶關學院,公辦全日制本科大學)建立第一個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隨後,1987年2月,汕頭大學,洛陽大學(1987年11月)、武漢工學院(1988年11月)、安徽大學(1988年12月)、中國礦業大學(1989年10月)等相繼組建了高等學校董事會。到1992年,我國約有100所普通高等學校成立了董事會或類似機構。
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儘管是自發的,卻並不是偶然的,是我國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的產物。它的產生主要源於三種機遇:
一是以橫向經濟聯合為核心的經濟體制改革浪潮的推動。1984年,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及十三大報告,均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有計畫的商品經濟的改革目標,要求打破部門、地方條塊分割的局面,推動全國經濟橫向聯合。在這種背景下,我國掀起了高等教育橫向聯合的熱潮。高等教育的橫向聯合,包括部門與部門、地方與地方、部門與地方的聯合辦學,也包括高等學校與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聯合辦學,甚至有與國外財團的聯合辦學,更多的是高等學校之間的聯合辦學。高等教育在橫向聯合中組建了一些實體及相應的管理組織,這些實體及管理組織根據功能的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即生產型、科研型和教育型。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就是協調聯合辦學主體之間關係的教育型協作組織。
二是教育方針的重新確立。自從1958年我國制定了“教育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之後,對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在具體貫徹落實中既有成績也有偏差,直至在“文革”中被完全歪曲。早在1978年,鄧小平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更重要的是整個教育事業必須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相適應。不然,學生學的和將來要從事的職業不相適應,學非所用,用非所學,豈不從根本上破壞了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方針?”鄧小平的論述發展了馬克思關於人的全面發展的學說,對教育方針起了
正本清源的作用。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1990年八屆人大一次會議重新確立了我國的教育方針。高等學校針對當時存在的教學工作“四脫離”、科研成果轉化難、辦學資金短缺等實際問題,在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結合形式上開展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事業適應型、辦學聯合型、教學結合型等三種層次的結合模式。其中高等學校與科研院所、生產企業之間的聯合辦學,促進了高等學校董事會組織形式的產生。
三是“產學合作教育”模式的引入。產學合作教育最早產生於20世紀初的美國,50~60年代風行歐洲及日本,80年代中期引起了我國學者和高等學校的關注。1990年3月,原國家教委高教司組織16所全國高校召開了產學合作教育研討會,1991年4月成立了中國產學合作教育協會。據該協會統計,截止1992年,全國共有70多所高等學校與有關企業進行了產學合作教育試驗。產學合作教育既是一種人才培養模式,也是一種辦學模式,需要有相應的組織形式來協調產學雙方的行為和利益。我國在產學合作教育試驗中組建了許多產學合作委員會、廠校合作委員會、校務委員會、基金會、顧問委員會等管理組織,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即是一些試驗學校採用的一種組織形式。
2.發展階段(1993~1997)
1993年2月,黨中央、國務院頒布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深刻總結了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經驗,闡明了90年代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戰略目標及指導方針。普通高校董事會的發展主要體現在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方面。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管理體制改革的突破性進展,推動高等學校面向社會,建立新的辦學體制和辦學模式,並且在1995年前後興起了一個組建高等學校董事會的新熱潮。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在90年代中期迅速發展,得力於三個有利的發展時機。
一是高等教育“聯合共建”的辦學體制改革模式的形成。我國歷來實行中央業務部門和地方兩級條塊分割管理和辦學的體制。幾十年來,圍繞管理權和辦學權的“集中”與“下放”實行了多輪改革。90年代後,我國對中央業務部門所屬的高等院校,實行了由中央業務部門和省級地方政府“共建共管”的改革措施,加大了地方政府對這類學校的統籌權。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簽署聯合共建協定,往往是普通高等學校組建董事會的最佳時機。許多普通高等學校將聯合共建的協作部門和單位用董事會組織形式有效地聯繫了起來。
二是國家“211工程”建設規劃項目的實施。《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了“要集中中央和地方等各方面的力量辦好100所左右重點大學和一批重點學科、專業”的要求,原國家教委發布了《關於面向21世紀重點建設好一批大學和重點學科的若干意見》,“211工程”項目正式啟動。這對許多高等學校來說,是一個難得的發展機遇。為爭取獲得國家 “
211工程”建設立項,許多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加快了建設步伐,加大了投資力度。而尋求各個部門、各級政府以及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支持,是爭進“211工程”立項的重要措施。許多高等學校因此成立了董事會,一些早期董事會也把支持高等學校的“211工程”建設作為中心內容納入工作日程,這是90年代中期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大發展的直接原因。
三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示範作用。黨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更進一步提出了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現代企業制度的典型形式是公司制,公司制實行股東會、董事會、經理人、監事會四者獨立,所有權、經營權和監督權三權制約的治理結構,其核心是理清產權關係問題。為此,學術界進行了廣泛討論,企業界也進行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影響所及,高等教育界也就“辦學權”問題展開了廣泛研究,對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實現形式進行了有益探索。特別是民辦高等學校按照公司法建立或改組了董事會,一些普通高等學校的二級學院或系,也實行了領導體制改革,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系主任)負責制。
3.鞏固階段(1998~)
隨著“211工程”建設立項第一階段工作進入尾聲,普通高等學校紛紛組建董事會的高潮也趨於平靜。目前,高等學校的任務,是要鞏固辦學體制改革的成果,充分發揮高等學校董事會的作用。這一時期,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面臨的機遇和挑戰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以“調整合併”為手段的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高等學校加快了調整合併的力度。20世紀末21世紀初,還將有更大規模的高等學校的調整合併。調整合併之後,高等學校原有的隸屬關係及服務範圍都將發生改變,已經建立的董事會必將進行重大改組,尚未建立的也要根據新的社會關係重新調整方略。
二是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換的要求。九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併了一些業務部門,政府職能由原來的直接管理
企事業單位,包括對高等學校的直接管理,轉變為加強巨觀調控。原由部委所屬的高等學校除少數仍由中央投資辦學外,大部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建共管甚至劃轉地方辦學。而由原中央主管部委牽頭組建的高等學校董事會也將面臨重新改組。
三是《高等教育法》的規範作用。已經頒布實施的《高等教育法》,一方面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法人代表,因此普通高等學校的董事會不會成為學校治理結構和領導體制;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法》又確定了高等學校辦學的自主權力,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方式參與辦學,因此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要著重發揮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特殊作用。
四是黨的十五大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理論突破。十五大報告指出,我國實行公有制為基礎,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社會制度,公有制也可以有多種實現形式。這在觀念上是一個重大發展。國有企業改革經驗必將對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起示範作用,民辦高等教育必將有所發展,普通高等學校也將實現辦學主體多元化。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將在聯繫和協調多元辦學主體、保障與約束高等學校的自主辦學活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性質及特點
教育體制是從
經濟體制中派生出來的,高等學校董事會和公司董事會有深刻的淵源關係。但是高等學校董事會不同於公司董事會,它是按照辦學體制和辦學規律組建和運行的,有著特殊的性質與作用。我國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高等教育體制改革而產生和發展的,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1、高等學校董事會的一般性質
不論是公司董事會還是學校董事會,都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的高等學校和企業一樣,是高度自主獨立的法人團體。它的自治權力是由科學的組織系統來保障的。根據校長的產生過程及權力性質,西方國家的高等學校自治權力系統有三種模式:一是校務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如英、法、德等國家;二是政府任命 的校長負責制,如日本;三是董事會領導下的
校長負責制,如美國。董事會成員均由校外代表組成。其中私立大學的董事會成員來自廣泛的社會階層,財團、基金會、大公司和校友是它的最主要的成員來源。公立大學的董事會成員則由政府任命或由公眾選舉擔任。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主持學校辦學的大政方針,選出校長管理日常事務,並在學校內部組成教師、學生和行政人員參加的評議會,在校長主持下共同行使學校的學術事務管理。
西方國家的辦學自治權力是通過學校內部的立法、決策、領導、組織、協調、諮詢等辦學活動來實現的。由此,高等學校董事會從根本上說是學校辦學自治權力的保障和約束組織。它的保障和約束機制在於,它是建立在高等學校和政府、社會之間的中介組織,既可以保持高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穩定、有效的聯繫,保證辦學資金持久流入和社會需求的有效反饋,又可以防止政府及財團對學校自治權力的過分干預。同時又約束學校過多捲入經濟市場和政治舞台,保證高等學校的學術自由性質和辦學自治權力的實施。
2、我國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的主要特點
我國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是適應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需要而產生的,它的基本作用在於擴大高等學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權力,這符合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的一般性質。但是,受經濟體制和教育體制的制約,我國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又具有自己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第一,高等學校董事會因辦學體制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質。根據辦學主體的不同,我國高等學校可以劃分為兩大類,這兩類學校的董事會分別屬於領導決策型和指導諮詢型。建立領導決策型董事會的高等學校一般有三種情形:一種是由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資辦學的華僑大學,如汕頭大學;一種是民辦高等學校,如西安外事學院;另一種是國有民辦的高等學校二級學院,如大連海運學院所屬的市場經濟法學院和國際商務學院。這三種高等學校的共同特點是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制,學校擁有較大的辦學自主權。指導諮詢型董事會是建立在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之上的,它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也不是一級行政管理機構,是由普通高等學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發起組建的鬆散的協作組織,對高等學校的辦學起諮詢、指導、支持作用。這一類董事會占我國高等學校已建董事會的大多數,也是性質與作用較難確定的一種類型。
第二,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實行“官產學”相結合的組織體系。我國高等學校董事會的組建,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範,一般由高等學校及發起單位通過的章程來建立,因而其組織體系不盡一致,但一般都是由“官產學”各界代表組成層級結構,而且身分不同,在董事會內所任職務也不相同。 實際上,我國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是一個“官產學”相結合的層級關係網路組織。其中,高等學校所屬部門或地方政府官員擔任董事會領導職務,使政府意志和職能在董事會得以延伸;企業及科研院所作為董事單位,構成了董事會的基礎,包括了高等學校所能輻射的全部重要方位;高等學校則充任常務副董事長、秘書長等要職,操持著董事會的日常事務,是董事會運行的關鍵和樞紐。董事會集中了高等學校外部環境的一切關係群落,高等學校則成為這一網路組織的結點,董事會的運行狀態全在於高等學校的需求與操作技巧。
第三,我國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在功能上是產學研結合合作辦學、促進共同發展的協作組織。合作的目的不同,功能也不同。一是合作育人。實踐中高等學校與董事單位合作,探索出了“三明治式”、“3+1+1式”、“一年三學期”等育人模式,並為企業培養人才。二是合作科研。產學研合作各方以科技為對象,以經濟為紐帶,共同承接重大課題,建立科研基礎金,組建產學研聯合開發中心等,互通有無,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三是合作生產。高等學校作為“科技興業”的支柱力量,積極參與企業的重大技術改造,提供科技產品和技術服務,直接提高企業效益。至於董事會對學校辦學的約束作用,主要是審議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規模、專業設定、招生對象、畢業生去向等重大問題。由於董事會不具有法人地位,本身也不是一級管理組織,與校長之間沒有委任關係,與政府及社會之間也不存在委託關係,因而不具有強約束力。
出路
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建立董事會組織之後,對促進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不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存在不少問題。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化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最佳化董事會組織體系。
第一,必須加快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步伐。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要從兩個層面展開:一是巨觀辦學體制改革。具體說,就是在堅持國家辦高等教育為主體的前提下,大力倡導社會力量辦學,積極發展民辦高等教育。我國有800多所民辦高校,但規模偏小,且大多以助學、助考和職業培訓為主,經國家批准的學歷教育學校到1998年僅22所,這一狀況與已開發國家比較有很大差距。二是微觀辦學體制改革。普通高等學校要打破單一的辦學主體結構,實現辦學主體多元化。十五大報告指出:“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一切反映社會化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都可以大膽利用。”這一論斷適用於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對高等學校轉換辦學機制同樣有重大指導意義。高等學校改革辦學體制要以“三個有利於”為根本指導原則,實現辦學的社會化。
第二,要切實落實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高等學校學術自治是已開發國家高等教育的一般原則,是經過數百年反覆波折最終確立下來的,在許多國家的高等教育基本法中都有明確規定。我國新頒布的《高等教育法》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權力作了原則表述,目前的任務在於切實落實。在以往的體制改革中,辦學權幾放幾收,都在政府系統中進行,而且“一放即亂、一收即死”,問題的癥結在於缺乏有效的權力監管和約束機制。高等教育辦學體制改革的目的在於使高等學校形成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機制,這種機制只有在高校的競爭中才能形成,而競爭能力只有在充分的辦學自主權的條件下才能提高。約束機制除了政府的巨觀調控外,社會力量是最重要的方面,高校董事會只有在高等學校面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活動中才會顯示出約束與監管的權威。
第三,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要根據新形勢的要求最佳化組織和轉換機制。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除了發揮產學研之間的聯繫與協調作用而外,更重要的在於對學校的辦學活動施加有效的影響。普通高等學校董事會的組成人員表面上陣容強大、規格很高、覆蓋面很廣,但實際上組織鬆散,許多董事限於精力、經歷和其他原因,難以經常地或適當地關注學校事務,造成“董事不理事”的局面,許多高校董事會形同虛設。因此,要最佳化董事會組織,可借鑑國外已開發國家組建高校董事會的經驗,吸收各界人士參加董事會,包括政府官員、高教專家、企業界人士、社會名流等,並賦予相應的職責和職權,制定科學的議事程式,使他們成為社會參與辦學的代言人,真正成為高校發展的推動力和辦學活動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