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秋論囚

季秋論囚是中國古代法律規定的在秋後審理案件或者奏決死刑的制度。此制見於先秦,沿至明清。《禮記·月令》曰:“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後漢書·章帝紀》載,建初元年詔曰:“罪非殊死,須立秋案驗。”

《後漢書·陳寵傳》曰:“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唐律疏議·頤獄》:“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明清有朝審和秋審等制度。但唐後備代法律均有某些嚴重犯罪如謀反、大逆等可以決不待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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