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駁賈宗斷獄盡三冬議 是《後漢·陳寵傳》的一個典故信息,
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盪,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ず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若以降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它應,不以改律。奉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聖功美業,不宜中疑。(《後漢·陳寵傳》,《通典》一百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