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嫩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嫩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現任領導,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將縣房屋制度改革辦公室和住房保障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原縣建材總站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將原城建處的市政工程行政審批、備案、檔案管理、執法監察、監督執行市政公用事業技術標準、設計規劃和各項定額職能上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根據我縣實際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草案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負責推進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貫徹國家、省、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廉租住房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依據國家、省、市的要求,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住宅產業化實施工作。
(四)負責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工作。組織和實施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管;擬訂城鄉規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嫩江縣域體系規劃》;按規定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負責對城鄉規範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五)承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定額;貫徹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負責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開發管理、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管理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區房屋轉讓交易、抵押等工作。
(七)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貫徹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實施;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地方性檔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研究全縣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規劃、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提出全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建議;參與全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審批和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
(九)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全縣小城鎮和村屯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相關政策;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屯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房屋及輔助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貫徹實施。
(十一)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負責二次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全縣二次裝修市場依法監督管理。
(十三)承擔推進全縣散裝水泥推廣工作的責任,編制散裝水泥的推廣和套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四)承擔全縣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責任,規範物業管理市場。
(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刁志勇:黨委書記、局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管理系統內領導班子建設、黨務、群團、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衛、保密、綜合治理、信訪工作;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統計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法規股
組織並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法律、法規;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協調、報批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的審核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建築管理股
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築施工、建築製品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實施省外、國外建築企業建築市場準入備案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出省出國從事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指導全縣廉租房建設工作。依據國家、省、市的要求,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導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對二次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二次裝飾裝修市場管理。指導散裝水泥的套用、推廣工作。擬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髮展規劃;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和培訓村鎮建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城市建設股
擬訂全縣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指導監督房地產、城市道路、供排水、節水、燃氣、供熱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等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城鄉規劃;指導全縣城鄉規劃執法監察、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和城建檔案工作。監督指導物業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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