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根據我縣的實際情況,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具體政策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擬訂全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監督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地點:寶清縣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二)負責組織全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論證工作;編制全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並指導、監督、檢查其計畫執行情況,指導和管理全縣城鄉基礎建設計畫與統計;負責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的管理;參與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組織、管理和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責任;參與擬定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和廉租住房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資金的安排。
(四)承擔規範全縣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編制全縣房地產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和動遷安置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房地產開發管理和房屋拆遷管理的相關政策;負責房地產企業資質、拆遷單位資質管理。
(五)承擔規範建築市場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對全縣建築企業實行行業管理;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項目報建登記、招標投標、監理、質量、檢測、安全監督、契約備案等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加強建築質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全縣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以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管理責任,指導、規範物業管理行業發展;制定物業管理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執行;承擔全縣危房鑑定工作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八)承擔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城鎮各類房屋產權產籍、房屋交易和市場管理。負責全縣統一房屋產權產籍、房屋交易和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業務規範,統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工作;負責房地產中介企業資質和中介市場管理。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各類建築及市政設施建設的抗震技術管理,承擔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承擔全縣建築節能和房屋牆體材料革新的監督管理,推進城鎮減排工作;承擔全縣散裝水泥新技術的推廣管理工作。
(十)承擔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小城鎮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指導村鎮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參與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和推進小城鎮建設工作。
(十一)承擔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統一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政道路、橋樑的改造、維修、養護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承辦道路挖掘和臨時占道的審批工作;承擔市政設施的維修、養護;承擔城市道路橋樑管線、線桿建設許可;承擔給水、排水工程審批、許可證發放和建設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城區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化項目審批。承擔城區環境衛生和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城區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拆除許可;制定全縣環衛系統設備更新改造計畫。
(十三)承擔城區燃氣供應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燃氣項目審批、城市燃氣企業資質管理和燃氣管網規劃、安裝、改造的監督工作。
(十四)負責在寶清縣城市規劃區域內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協調城市管理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公共客運管理、物業小區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頒發的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維護與管理。
(十六)承擔行業人事勞資管理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工作,擬定行業人才培訓規劃,組織指導職工隊伍培訓和教育;指導行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工作。
(十七)負責建設行業行政執法指導工作。
(十八)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行政事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處理、印章管理和機關文書檔案、保密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檔案、文稿的起草審核及新聞宣傳、信息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督察督辦局務會決定的事項;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工作;指導全縣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後勤服務、車輛管理及來信來訪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本系統計畫指標和經濟技術指標的匯總上報及綜合分析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
負責局機關經費核算、撥款、財務收支及全縣市政工程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局各項資金和國有資金管理,負責所屬事業、企業單位的財務監督審計工作以及財務決算的審查。
(三)政策法規和信訪股
參與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的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擔貫徹國家、省市建設行政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承辦本局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接待來信、來訪工作,督促相關部門及時處理;指導本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城鄉建設股
擬訂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組織公共事業項目前期可研論證和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政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園林、市容環境治理等工作;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組織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工程招投標中,簽訂施工契約、工程動遷、三通一平、委託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質檢等建設甲方工作,派駐甲方代表;組織工程驗收、保修、移交使用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維修養護指導,初審城市建設工程預決算;指導城鎮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監管。
負責市區以外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的管理;研究制訂全縣建設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改善人居生態環境;負責村鎮建築施工、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業務統計工作。
(五)房產管理股
承擔全縣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省市住房政策;執行省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綜合配套政策;制訂和組織實施城鎮房地產業發展計畫、棚戶區改造規劃,規範房地產開發管理;承擔房地產中介行業的資質管理,指導中介服務活動;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指導全縣城鎮住宅建設和縣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及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參與擬定全縣保障住房的發展和建設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承辦國家、省市廉租住房建設資金、補貼資金安排和發放的有關事項;承擔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準入和退出的審核及監督指導工作;負責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建設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行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六)建築企業和建築市場管理股
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管理工作。制定全縣建築業的發展規劃、政策,強化行業管理;承辦所管項目的工程報建相關資格審核及施工許可證的核發;負責入縣施工隊伍的資質驗證、註冊登記及備案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行業標準和經濟定額的實施;負責建築類企業、勘察設計單位、造價諮詢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承擔建築類相關專業崗位執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工作;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製品企業的資質管理認證工作和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
(七)執法管理股
承擔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公、私在建(含臨時建築)項目的行政執法工作,對項目實施審批前管理,參與竣工驗收,承擔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房屋拆遷的條例、法規、政策,具有指導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職能。
(八)城市綜合管理股
承擔有關綠化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交通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有關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貫徹、執行和行政處罰管理的指導工作。
(九)人民防空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頒發的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人防組織指揮、警報通信建設工作;負責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與管理工作。
黨委辦公室
負責了解和掌握各黨支部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及黨委工作部署的情況;負責組織起草黨委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工作報告等,組織起草或審核以黨委名義上報的請示、報告及對內的有關公文;負責組織安排黨委會及黨委召開的全局性會議,辦理會議通知、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通報等,督辦會議決定事項;負責信息的上報、編髮等工作;負責做好黨委理論學習的有關工作;負責群團工作;負責接待處理有關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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