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官司

媒介官司又稱“新聞官司”,從字面上可以理解為由新聞引起的訴訟。但是就至今為止的案例以及新聞事業本身的特點,“媒介官司”指向的是新聞侵權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媒介官司
  • 外文名:Media lawsuit
媒介官司的產生背景
其一,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其基本前提。一方面商品經濟的發展更新了人們的觀念,人們認識到了自己的社會價值,就自然而然地學會運用各種理論、法律、政策來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增多,利益交叉,從而發生糾紛的機會就相應增加。
其二,法制環境的改變,全民意識的增強。各種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使社會生活的各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據,因而公民對新聞報導不再是無條件的被動接受,而開始嘗試著以法律的眼光審視。在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受到有意無意侵犯時,能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新聞訴訟的出現和增多,可以說是民主法治化進程中m現的必然的、正常的現象。
其三,法律法規的缺失和不對稱。法律法規的缺失表現在,由於沒有專門的新聞法,新聞界在應訴時,只能援引憲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而籠統的條文給判決的自由裁定留了很大空間,易被一些批評者鑽了空子,從而使得正常的輿論監督陷於困境。法律法規的不對稱表現在,目前,“媒介官司”主要涉及到民事權利。一般情況下,是將媒介官司放到民法這個範疇來解決,而且是將新聞單位的主體資格作為自然人來處理。而對於媒介行使自己的權利、媒介的權利特徵、媒介的特殊要求和豁免的問題,現行法律法規基本沒有規定。這就需要法律給媒介賦予地位和硬度空間。
其四,“傳媒公民”的媒介素養缺失。“傳媒公民”是指所有從事傳播新聞和信息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綜觀“媒介官司”起因,“傳媒公民”自身素質低下難辭其咎。過去,媒介在計畫經濟體制下,有很多媒介包括“傳媒公民”把自己視為某種行政級別、行政力量的化身,他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往往忽視了對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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