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官司

媒體官司是指因當事人認為新聞報導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而提起的民事訴訟(在極少數情況下也可能是刑事訴訟,例如誹謗罪或泄密罪)。當公眾藉助新聞媒體行使言論、出版等政治自由時,有可能侵犯或妨礙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公民、法人等民事法律主體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新聞報導則經常會涉足其間。因此,媒體官司是公眾和新聞媒體之間就新聞報導是否侵犯其合法民事權益而展開的民事法律爭議。

基本介紹

產生原因,認識,

產生原因

新中國媒體官司開始於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其產生原因有兩個方面:
一是社會公眾的容忍程度;
二是新聞媒體進行新聞報導的注意程度。

認識

隨著社會的發展,民眾對於新聞媒體的容忍度逐漸降低,而新聞媒體對於公眾的關注度卻逐漸升高。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新聞報導經審判後證實並不存在違法性,新聞媒體也仍然可能面對質疑和訴訟。客觀上,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合法民事權益的認識必須經過一個過程。在此意義上說,媒體官司是法治社會的正常法律現象之一。人們必須通過不斷的疑問和反駁、實踐和再實踐才能最終確定合法民事權益以及合法新聞報導的具體範圍和不同權利的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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