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購商品

委託代購商品簡稱“托購商品” 。“代購商品”的對稱。商業企業委託其他企業、單位代為採購商品的業務。例如商業企業委託基層供銷社或基層供銷社委託農村代購代銷店在農村採購某種農副產品等業務。企業委託其他單位採購商品時,應事先與受託單位簽訂契約或協定,載明托購商品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和費用與手續費標準及其結算辦法等內容。對於委託代購商品,因系商品購進渠道之一,故在商業會計核算中,一般視同自營商品購進處理,即向受託單位購進商品。各種代購費用 (如運費、包裝費)和手續費,都包括在商品進價之中。但手續費如另行計算的,也可列作費用支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委託代購商品
  • 簡稱:托購商品
委託代銷商品簡稱“托售商品” 。“代購商品”的對稱。系商業企業委託其他企業、單位代為銷售商品的業務。如委託代銷店代銷商品、試銷新產品或推銷冷背商品等。企業委託其他單位銷售商品 (包括委託寄銷和提前移庫下放) 應與受託單位簽訂契約或協定,載明委託銷售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以及代銷手續費標準和結算手續。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委託銷售商品發出以後,不轉移商品所有權,不作銷售,不辦貨款托收,其核算可在庫存商品明細帳的“存放地點”欄內設“委託代銷”小欄,註明受託單位名稱,或另設“委託代銷商品”帳戶,按受託單位和商品品名、規格設明細帳戶進行核算,發出委託代銷商品時,從“庫存商品”帳戶轉入該帳戶,收到受託單位結算貨款憑證時,一方面按售價增 (貸) 記“營業收入”帳戶,另一方面按商品進價自“委託銷售商品” (或“庫存商品”) 帳戶轉入“營業成本”帳戶增 (借)方。關於代銷手續費有兩種核算辦法:如約定受託企業在銷貨款內扣除,則以扣除手續費後的銷貨款作營業收入;如貨款與手續費分別計算,則以貨款作營業收入,手續費作費用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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