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條件
第一,在套期保值開始時,企業對套期保值關係(即套期保值工具和被套保項目之間的關係)有正式指定,並制定了關於套期保值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保值策略的相關制度。該制度至少載明了套期保值工具、被套保項目、被套保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保值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套期保值必須與具體可辨認並被指定的風險有關,且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第二,該套期保值預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業最初為該套期保值關係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第三,套期保值有效性可以進行可靠計量。
第四,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保值有效性進行評價,並確保該套期保值在套保關係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
處理方法
根據新準則,期貨保值業務新會計科目包括套期保值、套期工具/衍生工具、被套期項目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套期保值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三類:
一是公允價值套期。所謂公允價值套期,是擔心某項資產或負債(包括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價值在未來發生對自己不利的變動,為迴避風險所採取的影響企業損益的行為。無論是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均須將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
二是現金流量套期。在既滿足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又確認此套期有效的前提下,套期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並單列項目反映;如不滿足上述條件,即屬於無效,套期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是境外經營淨投資套期。處理方法基本與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方法一致。
注意問題
第一,注意《準則》與《規定》之間的差異。目前,涉及套期保值交易有關財會處理的規定有:1997年財政部頒布的《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2000年財政部頒布的《商品期貨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簡稱《規定》)、2007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簡稱《準則》)。由於頒布時的環境和條件不同,《規定》與《準則》存在一定差異。比如,對套期保值交易形成的收益,《準則》要求反映在“當期損益”中,而《規定》則要求反映在“遞延套保損益”科目中;《準則》要求無論現貨交易是否完成,套保交易會計處理是一致的,而《規定》則要求現貨交易是否完成採取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準則》要求現貨按公允價值計量,而《規定》則要求按成本配比原則分攤套保損益後計量現貨。由於《準則》要求的會計處理方式更能客觀地反映套期保值實際效果,建議進行套期保值的相關企業以《準則》為主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注意現貨公允價值變動與套期保值期貨交易盈虧必須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反映;注意客觀、準確地反映現貨公允價值的變動,這樣才能客觀地評價套期保值的實際效果;注意企業進行套期保值是進行轉移風險的,而不是為了獲取超額投機收益的;注意現貨與期貨兩個方面綜合評估套期保值的效果,絕不能只看期貨市場的盈虧。
總之,企業進行套期保值只要不偏離方向,立足專業搞經營,就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效化解價格風險,實現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