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現金審計

套取現金有幾種表現,一種是本單位作弊者為套取大量現金以轉賬支票或匯票方式轉給對方,從對方取得現金;另一種是將其他單位轉賬的結算憑證(如轉帳支票、匯款等)轉入賬戶支付給對方現金。
大宗現金來源有幾方面:1.從銷售款中支出;2.以向邊遠地區購進物資為名向銀行提取;3.與銀行有關人員勾通巧立名目提取,而被套取現金的當事人為了收取好處費,不惜一切手法為其辦理或為個人作弊。
審計人員在核查“銀行存款”和往來賬戶時必須通過“銀行對賬單”和支票存根檢查現金的收支情況,如發現有大額現金的收支必須查清來龍去脈,是否套取現金,以及套取現金的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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