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旗內醫院為300元;旗外醫院為500元,並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其支付標準為:300元(或5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0%;5001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10001元以上的,統籌基金支付60%。年度內支付限額為25000元。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奈曼旗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 外文名稱:Naiman Banner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Center
- 總部地點:奈曼旗
- 經營範圍:醫療保險管理
- 公司性質:國家機關
- 繁體:奈曼旗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機構設定,政務公開,政策法規,
機構設定
領導班子成員及職責分工
主任:王平,負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全面工作,側重負責辦公室、基金股工作。
副主任:杭孟根套蘇,協助主任工作,側重負責醫審股工作。
副主任:閆春嶺,協助主任工作,側重負責征繳股工作
奈曼旗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下設辦公室、基金股、征繳醫審股等股室。
(一)單位職能:
1、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支付;
2、負責編制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按時上報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3、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確認,並與其簽定醫療保險業務協定,對有關業務工作予以指導和管理,對其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受理參保單位、職工、居民有關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5、提出改進和完善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6、做好相應的配套服務工作。
(二)科室職能:
辦公室工作職責
1、負責行政後勤工作;
2、負責檔案收發管理工作;
3、負責文書檔案管理工作;
4、在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黨建和精神文明工作;
5、負責完成主任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基金股工作職責
1、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2、醫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及醫保基金預決算;
3、負責與定點醫院、定點藥店進行財務決算;
4、負責定期與征繳股、醫審股、財政、稅務、農行進行賬目核對;
5、負責定期統計、上報各種報表;
6、完成主任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征繳醫審股
1、負責辦理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登記、年檢、征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
2、負責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基金征繳工作;
3、定期核定征繳工作數字,不漏報單位、不漏報參保人,並提出可行性意見供領導參考;
4、認真學習醫保有關政策及醫療診療業務,並負責醫療費用結算等日常醫療質量審核工作;
5、在業務主任的指導下,負責醫保部分付費項目、使用“乙類目錄”藥品、轉診轉院審批及對定點醫院、定點藥店檢查、考核和指導工作;
6、完成主任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政務公開
(一)職工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旗內醫院300元,旗外醫院500元。住院費用報銷比例為:300-5000元(含5000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65%;5001-8000元(含8000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70%;8001-10000元(含10000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75%;10000元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80%,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25000元,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40000元。一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65000元。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內的費用,個人自付50%,統籌基金支付50%。
(二)國有集體轉制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國有集體轉制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300-5000元(含5000元),按現行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的40%報銷;5001-10000元(含10000元)按現行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的50%報銷;10000元以上的按現行醫療保險報銷比例的60%報銷。一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8000元。
(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部分付費診療項目費用及《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部分的費用,個人自付60%,統籌基金支付40%。
(四)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1、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繳納年工資額的6%,個人繳納年工資額的2%。
2、國有集體轉制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每年繳納120元。
3、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比例為:
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人員,每人每年需繳納醫療保險費9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助30元。
享受城鎮低保的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醫療保險費60元,其中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30元。
學生參保每人每年繳納醫療保險費60元,其中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30元。
政策法規
2002年出台了《奈曼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奈曼旗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及相配套的《奈曼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細則》、《奈曼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細則》、《奈曼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奈曼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辦法》和《奈曼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管理辦法》。2004出台了《奈曼旗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奈曼旗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奈曼旗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和《奈曼旗二等乙級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管理辦法》。2006年出台了《奈曼旗國有集體轉制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2008年出台了《奈曼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