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經濟和信息化局

)貫徹國家、自治區、通遼市和奈曼旗關於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全旗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奈曼旗經濟和信息化局
  • 內容:貫徹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
  • 詞性:名詞
  • 職能: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
職能簡介,內設機構,工作程式審批事項,

職能簡介

(一
(二)監測分析全旗工業經濟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應急管理、產業安全有關工作;參與管理醫藥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所需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
(三)負責提出本旗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自治區、通遼市和奈曼旗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重點產業、重點工業開發區和重點企業的運行和協調。
(四)根據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的導向和政策,提出產業結構調整意見,擬訂工業行業規劃,落實重點行業準入制度;組織實施工業布局調整;承擔電力行業的運行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旗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依託國家、自治區、通遼市和全旗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創新。
(六)負責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技術改造,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自治區、通遼市和奈曼旗工業和信息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工業行業的質量管理和品牌戰略的推進;協調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信息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奈曼旗信息化工作中的技術標準;指導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管理;推動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推進信息化和產業化融合。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工業經濟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擬訂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工業礦產資源和工業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研究擬訂煤炭工業經濟運行和產業結構調整意見並組織實施;履行煤炭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職責。
(九)負責全旗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指導全旗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十)研究擬訂全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規劃,協調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旗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根據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工業經濟和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工業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和標準,引導與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十二)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企業信息化、電子政務發展和電子商務推廣以及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信息化套用推進工作;負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共享的協調,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信息化套用。
(十三)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線、公共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協調電信市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負責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指導軟體業發展;承擔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行業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全旗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組織協調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負責指導和協調信息安全防範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網路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
(十五)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分析和預測全旗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全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許可權;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全旗各部門和蘇木鎮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制訂和分解落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目標,並監督執行。
(十六)負責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事故調度、統計、分析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奈曼旗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對由部門組織、需經奈曼旗人民政府批覆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指導全旗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協調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
(十七)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依法承擔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零售許可工作。
(十八)組織全旗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九)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依法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較大隱患的整改工作。
(二十一)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二十二)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工作計畫審批制度,並認真執行。
(二十三)承擔旗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承辦旗政府和自治區、通遼市經信委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及職責分工
局 長:王 力 主持經信局全面工作;
副局長:張玉田 協助局長開展工作,分管重點項目、技術改造工作;
副局長:王春文 協助局長開展工作,分管中小企業及項目建設補助資金爭取工作;
副局長:張 路 協助局長開展工作,分管節能工作;
副局長:張德玉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運行、行業管理等工作;
副局長:孫艷玲 主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
副局長:於清泉 負責信息化推進中心工作。

內設機構

旗經濟和信息化局設七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擬訂機關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會議組織、接待、文電運轉、檔案、機要、信訪、保密、印章管理、保衛、財務、資產管理、車輛管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年度考核、幹部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研究全旗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提出政策建議;負責機關信息、督查、重要的綜合性文稿起草和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二)經濟運行股
承擔全旗工業經濟運行監測工作,組織解決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重點企業的運行協調及監測分析工作;承擔全旗煤電油運綜合協調工作,協調解決中宗物流中的重大問題。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檢查企業執行法規情況;負責全旗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審核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管國有企業產權交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指導、協調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減員增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考核工作。
(三)投資規劃股
組織擬訂全旗工業經濟投資發展規劃;提出工業經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央、自治區和全旗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承擔固定資產投資審核的相關工作,承擔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項目的變更等事宜;依法組織指導奈曼旗工業重點項目建設工作,協調解決工業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旗年度工業重點項目及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擬定、督查和考核工作。
(四)行業管理股
對全旗石油、天然氣、化工、冶金、建材、木材加工業和裝備製造、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消費品工業等實施行業管理,研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相關工業重點行業準入制度和行業技術法規、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參與相關行業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論證、審核,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承擔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全旗藥品儲備管理工作;承擔少數民族民用品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全旗工業開發區的運行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全旗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
指導全旗中小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參與國際貿易和開拓國際市場;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創業輔導體系,指導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工作;審核監督國家、自治區、通遼市和全旗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使用。
研究提出全旗扶持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政策的建議,擬訂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及調控目標;指導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產業結構和布局結構調整,推動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承擔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運行態勢的統計與監測分析工作,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信息;擬訂全旗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動中小企業及非公經濟信息化建設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套用;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工作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項目資金的申請審核、監督管理工作。
(五)節能監察股
研究擬訂全旗發電企業年度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監測分析全旗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的安全生產、供應、使用的管理和電力技術監督工作,研究擬訂全旗電力市場建設方案;依法開展全旗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維護電力市場秩序;組織協調電力行業技術資質培訓工作。
研究擬訂全旗工業和信息產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重大示範工程及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全旗節能監察日常工作,協調和指導節能監察辦公室和各蘇木、鎮開展節能監察工作;管理全旗煤炭經營秩序,煤炭經營資格證的申辦材料初審及上報核批工作。
(六)安全生產綜合股
研究擬定、分解下達全旗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和工作目標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旗政府有關部門和蘇木鎮政府的安全生產考核驗收工作;做好上級安全生產考核驗收的迎檢工作;承擔應急值守、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工作和發布預警信息的職責;負責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和安全生產新聞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新聞報導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康杯競賽等一系列宣教活動;負責對全旗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組織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公路、鐵路、建築、郵政、電信、旅遊、質監和消防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並承辦相關業務;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和政策,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研究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標準和規程,進行檢查指導;負責剖析全旗安全生產形勢,通報全旗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全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統計和分析工作,並做好上報工作;參與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及監督落實工作。
(七)安全生產監察股
負責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的監督檢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依法對全旗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政府有關部門和蘇木鎮政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備案工作,並定期組織演練;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備案工作,指導協調全旗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依法對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準入的審查、批准、辦證工作;對未取證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依法予以查處;對已取證但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依法撤銷原批准;負責組織、實施全旗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對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工作程式審批事項

(一)審批事項2項
1、勞動保護用品定點經營。
2、室內裝飾工程項目招投標書面報告;
(二)審核事項8項
1、室內裝飾丙級以下資質及丁級項目經營七大工種。
2、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下項目審批。
3、企業技術改造2000萬元以下項目審批。
4、國有企業隸屬關係變更。
5、申報煤炭經營許可證。
6、申報甘草、麻黃草收購許可證;
7、申報室內裝飾工程許可證。
(三)技術改造工作(企業管理股負責)
1、實行項目備案制度。
2、項目工作的程式:遴選項目_諮詢調研_編制項目建議書__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諮詢評估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_行文上報_批覆立項_資金籌措_開工建設_竣工投產。
(四)、煤炭市場管理(企業管理股負責)
1、管理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國家經貿委《煤炭經營管理辦法》。
2、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②固定的經營場地;③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場地;④符合煤炭計量和檢驗設備;⑤符合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保要求;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建立煤炭經營企業的程式:提出申請_提交相關材料_初審上報。
奈曼旗經濟委員會向社會公開承諾內容
(一)承諾內容
1、把為企業服務作為經委的根本宗旨,把推進工業經濟發展作為經委的基本職能。
2、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工業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轉變職能,改進管理工業經濟的方式方法,不斷創新促進經濟發展的新舉措。
3、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文明服務,清正廉潔,增強辦事透明度。
4、規範辦事程式,嚴肅服務規則,反對和抵制亂檢查、亂罰款、亂攤派。
5、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徇私情,不吃拿卡要。
6、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在全旗申請單位和個人相關檔案齊全後的三天內上報上級審批機關。
7、為招商引資企業做好優質服務,協助企業作好項目論證、技術改造、投資、融資、產品銷售等工作,為引資企業做好跟蹤服務。
8、杜絕機關內發生冷、硬、橫、推現象,幹部職工使用文明禮貌用語。
(二)違諾處理辦法
根據幹部職工違諾事實和情節,相應進行批評教育、賠禮道歉、檢查檢討。情節嚴重的,按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和黨紀政紀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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