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既不符合買
經濟適用房條件也無力購買
商品房,置身於市場和政府保障之間空白地帶的居民群體。隨著
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保障這種制度解決了住房困難,一批不屬於低收入階層,也還不足以通過市場來買或者承租自己的住房的群體,他們的住房問題就顯現出來。
為防止“夾心層”群體擴大化,政府近幾年採取了一定的政策措施保障“夾心層”群體的合法權益。2009年,建設部將研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指導意見》,總結各地通過發展
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解決“夾心層”住房問題的經驗,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及相關政策。除了公共租賃住房外,2009年,建設部將大力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著力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但是,在政策制訂中仍有一些不足,落實過程中也出現一些問題。
相關政策
2010年6月12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制訂的《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對外發布。該檔案中明確指出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範圍。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的收入線標準、住房困難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這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我國面向“夾心層”群體租賃的一種保障性住房形式,填補了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空白。
但是,公共租賃房政策也存在一些誤解與問題。(1)公共租賃房,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是有期限限制的。這樣就出現一個問題,這些“夾心層”群體在這個租賃期限中能解決住房問題的比例是多少?大部分“夾心層”的住房問題是由來已久的,是長期的經濟原因等形成的,公共租賃房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2)租前與租後監管的問題。公共租賃房與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的準入條件不對接,其準入機制不完善,戶籍制度限制、準入管理不透明等等,容易導致租賃前的管理混亂;租賃後,如何避免部分人將公共租賃房變成謀利的手段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另外,退出機制落實是否嚴格也有待商榷。(3)房屋租賃者的心理落差問題。在某些資本主義國家,公租房往往淪為貧民區,公租房成為收留窮人的永久地,成為社會的邊緣地帶。如果集中建設公共租賃房,就會導致以“夾心層”為主體的租房者的心理落差問題,極易產生被社會邊緣化的誤解,產生心理上的不公平感。
健全住房保障體系
維護社會公正城市住房“夾心層”群體的產生,在某種意義上是由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政策製造出來的,公共租賃房最主要針對的是處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之間的群體,這也就說明了我國住房保障體系存在著“斷層”,保障體系不完善;“夾心層”群體沒有享受到公正的機會,沒有基本權利。黨的十八大報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目標中明確指出“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社會和諧穩定”。
(1)擴大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的保障範圍,同時明確各保障住房的保障對象,實現無縫隙銜接,確保在住房上需要保障的群體受到保障、應當保障的群體明確保障、不應保障的群體沒有保障,避免出現官員私利為先、準入標準不明晰等造成的交叉與“斷層”等不合理現象。
(2)建立多樣的公共租賃房形式,制訂合理的租金區間,設定合理的租金梯度,減少公共租賃房政策的“擠出效應”。
(3)適當放寬現有住房保障的準入條件,減少戶籍等方面的限制,讓許多長期在城市居住的外來務工人員、新生代大學生等“夾心層”群體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市民待遇,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的福利。
加大人力和社會資本投入
針對城市“夾心層”群體住房問題的解決措施,往往都是保障性的,缺少對他們的長期投資,對於其社會資本方面的投入更是少之又少。在解決城市“夾心層”的住房問題時,應當不僅僅是補缺型的保障,更需要加強對他們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方面的開發與投入。(1)注重對“夾心層”群體的培訓,完善“造血”功能,提高他們的支付能力、社會生存能力,尊重個人獨立與自由,增強社會競爭力;反過來,他們的住房狀況得到改善,在一定層面上也可以抑制房價的高漲。(2)加強社會投入,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通過社會自組織建設,加強“夾心層”群體之間的橫向交流,建立良好的關係網路,構建社會自組織系統。(3)加強對“夾心層”群體的多層次保障,構築多層級的社會保障範圍;可以借鑑杭州市的四級救助圈制度,通過市、區、街道、社區的力量來幫助處於不同困難程度的“夾心層”家庭;另外,也可以針對“夾心層”家庭建立住房四級救助圈,通過社區、街道、區、市等層級,解決城市不同層級需求的“夾心層”群體的住房問題。
加強政府能力建設
鼓勵多方參與在解決城市“夾心層”群體的住房問題中,政府無疑需要發揮主導作用,政府需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為“夾心層”群體的住房提供更加堅固的保障;但是僅僅依靠政府是不夠的,還需要動員包括企業在內的其他社會群體的力量。
(1)形成敏感的社會政策意識,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需要改善政府的做法,調整財政收入結構;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還需要通過政府制訂相應的政策、制度等,規範房地產市場有序合理地運行;同時通過發放住房補貼、完善住房公積金的體系等方法,既可以繁榮二手房市場,“夾心層”群體的住房保障也得以加強。
(2)充分發揮企業等市場主體力量的作用,企業可以通過提供集體宿舍、公寓,以及提供過渡住房等方式,在為企業吸納人才、激勵員工的同時,也解決了“夾心層”的住房問題。
(3)鼓勵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但非政府組織在整個過程中,需要的是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社會的認可,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房價偏離市場價值規律,由一個經濟問題變成社會問題,而城市“夾心層”作為社會中的特殊群體,其住房問題更是考驗著整個社會的良心。政府已經出台相關政策措施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但仍有許多“夾心層”群體無房可住。從發展型社會政策的角度,探討城市“夾心層”群體的住房問題,可以提供更好的方法與建議。但是,從根本上解決住房問題,最主要的還是抑制房價的不合理變動,加快經濟發展,千方百計提高居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