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
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
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
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根據《
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
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
醫療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和
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主要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
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籌集方式
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
一是由僱主和雇員雙方負擔;
二是由僱主和國家雙方負擔;
三是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四是由國家、雇員和僱主三方負擔;
五是全部由僱主負擔。
全部由僱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徵收保險稅的辦法,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征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
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併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
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征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 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如何領取
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況:
(1)終止勞動契約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沒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長給付期。《失業保險條例》中關於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為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實務中,各地可能根據失業者繳費時間的長短,在同一檔次內適當拉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次數限制:
申領失業保險金沒有次數限制。《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只規定了有關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而沒有規定限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次數。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與失業人員就業期間履行繳費義務相對等。履行繳費滿1年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只要符合《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不管勞動者領取的次數多少。
5、失業保險金領取需要的證明材料: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證件照兩張);
(2)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6、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終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7、再次就業又失業的,領取保險金的期限如何確定?
《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但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對其中“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的理解應注意:失業人員再失業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年限應該根據兩次失業時間的繳費年限單獨計算,但卻不能獨立享受。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又失業的應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剩餘期限與再失業後應該享受的期限合併計算。
8、失業保險關係的轉移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相關規定: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
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並按遷入地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
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法律條例
《
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在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後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
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致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
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
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
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願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於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造成失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到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其主導因素並不完全相同。國際上一般將失業原因分為如下幾類:
摩擦性失業,由於求職的勞動者與需要提供的崗位之間存在著時間上的差異而導致的失業,如新生勞動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轉換工作崗位時出現的工作中斷等;季節性失業,由於某些行業生產條件或產品受氣候條件、社會風俗或購買習慣的影響,使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出現季節性變化而導致的失業;技術性失業,由於使用新機器設備和材料,採用新的生產工藝和新的生產管理方式,出現社會局部勞動力過剩而導致的失業;
結構性失業,由於經濟、產業結構變化以及生產形式、規模的變化,促使
勞動力結構進行相應調整而導致的失業;
周期性失業,
市場經濟國家由於經濟的周期性萎縮而導致的失業。
2023年,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社會保險經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63條,主要規定以下內容:一是緊扣社會保險法,明確條例調整範圍。規定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適用本條例。
注意事項
《通知》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不低於60%。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相關法律
2015年2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將
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統一降至2%。
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該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
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統計數據
2022年6月,據人社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1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22958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268萬人。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59萬人,比上年末減少11萬人。全年共為608萬名失業人員發放了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比上年增加93萬人。失業保險金月人均水平1585元,比上年增長5.2%。
2023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2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初步核算年末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23807萬人,增加849萬人;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297萬人。
2023年9月4日,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社會保險經辦條例》有關情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持續實施全民參保計畫,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已分別達到10.57億人、2.4億人、2.94億人和2.46億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左右;強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項社保基金累計結餘超過12.5萬億元,市場化投資運營穩步擴大;不斷最佳化經辦服務體系,實現了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截至2023年底,中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2.44億人,同比增加566萬人。全年三項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7.92萬億元,支出7.09萬億元,年底累計結餘8.24萬億元,基金運行總體平穩。
2024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2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初步統計,2023年年末參加失業保險人數24373萬人,增加566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352萬人。
地方政策
北京
2024年7月31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於統一2024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的通告》,明確從2024年7月起,凡在本市參保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的月繳費基數上限為35283元,下限為6821元。其中,參保人如選擇繳費基數上限,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7056.6元,月繳納失業保險費352.83元;如選擇繳費基數下限,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364.2元,月繳納失業保險費68.21元。如果參保人未按期辦理申報手續,202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將依據本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基數確定。如果上一年度的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低於2024年的下限,那么2024年的社保繳費基數以2024年下限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