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辦法

【導讀】失業保險屬於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之一,其是指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執行的,在勞動者由於非本人原因而去工作、收入終端、失去生活來源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為了進一步完善廣州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作用,廣州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下發了《廣州市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辦法》。本辦法於今年(2016年)1月14日正式實施。

【政策檔案】:廣州市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實施辦法
【發文字號】:穗人社發〔2016〕6號
【執行時間】:2016年1月14日
【有效期限】:5年
為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和作用,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5〕54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181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範圍
在本市參加了失業保險並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穩崗補貼政策適用於實施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等所有符合申領條件的企業。
二、申領條件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本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裁員率”是指該企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與年平均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之比。其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1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份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1至12月份參保人數的平均值。
三、審核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本市企業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失業保險參保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上一年的穩崗補貼申請,提供《廣州市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審核表》(附屬檔案1)
2014年符合條件的,可於2016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給予補發。
(二)區社保經辦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具體審核申報企業是否依法參加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審核企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計算企業的裁員率是否滿足發放條件。 (三)經審核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後,區社保經辦機構在入口網站或服務大廳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自然日。
(四)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區社保經辦機構在業務系統錄入相關數據、辦結審核業務,並將審核表進行歸檔。同時,區社保經辦機構編制本區《廣州市___區失業保險穩定崗位補貼申報匯總表》(附屬檔案2),報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匯總以用於發放。
四、資金管理
(一)補貼標準。對符合上述實施範圍和申領條件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自然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資金用途。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三)會計核算。穩崗補貼納入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並憑相關資料和憑證在“其他促進就業支出”科目核算。
(四)劃撥流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每年根據審核通過的本市穩定崗位補貼應發金額,一次性專項向市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計畫,市財政局於5個工作日核心撥資金至市社保中心開設的基金支出戶。市社保中心收到資金後,將穩崗補貼對應劃撥至企業的銀行賬戶。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區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督促企業在實施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過程中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輿論宣傳。各區相關部門要利用政府入口網站、新聞傳媒、信息公開等多種方式加大社會宣傳,讓企業了解相關政策,以便符合條件企業及時進行申請領取。
六、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按《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5〕54號)的規定,當本市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不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時,本市停止發放穩崗補貼;當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重新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於次年恢復發放穩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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