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緩四減三補兩協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檔案,要求採取“五緩四減三補兩協商”的應對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緩四減三補兩協商
  • 編號: [2008]117號
  • 目的: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
  • 部門: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
定義,檔案原文,

定義

“五緩”是指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緩繳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
“四減”是指階段性降低除養老保險外的四項保險費費率;
“三補”是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困難企業穩定崗位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以及使用就業資金對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給予補貼;
“兩協商”是指困難企業不得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對確實無力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雙方依法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協定。支持困難企業職工通過集體協商,採取縮短工時、調整工資等措施,共同應對困難,穩定勞動關係。

檔案原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採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12-22 (人社部發[2008]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事、勞動保障、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企業的影響加深,部分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就業壓力明顯增大,就業形勢日趨嚴峻。為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幫助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渡過難關,鼓勵困難企業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用工崗位,穩定就業局勢,必須採取積極措施,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保就業、保增長、保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核准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經核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下同)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級人民政批准。
二、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補降低、保證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各地不得擅自降低養老保險費率。實行地(市)或縣級統籌的,實施方案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調整費率的方案,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各地降低費率的實施方案,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失業保險基金結餘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通過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範圍試點,對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並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部超過6個月。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上述兩項補貼由企業按月項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穩定員工隊伍計畫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經貿(國資)、財政等部門審核批准。崗位補貼資金按月劃入企業賬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月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賬戶。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畫,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要將向企業補貼的基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使用,不出問題。具體實施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鼓勵困難企業通過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嚴格標準和程式的前提下,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具體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五、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鼓勵和引導職工和企業依法平等協商,採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對於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定。
六、嚴格界定困難企業範圍。本通知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方麵條件: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裁員或少裁員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其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條件。具體認定條件和範圍、數量、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充分考慮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前提下確定。具體認定工作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國資、稅務等部門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把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作為當前重要工作任務,結合本地實際,既要著眼當前,又要考慮長遠,在認真測算、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統籌地區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實貫徹落實好本《通知》精神,確保政策實施效果。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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