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通知有: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二、穩崗補貼主要支出項目和最高補貼標準按照人社部發﹝2014﹞76號檔案規定執行;三、符合享受穩崗補貼條件的企業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四、穩崗補貼資金可統籌使用當期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滾存結餘基金,並適時調整基金收支、結餘預算;五、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統籌地區穩崗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匯總填報《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情況表》,並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本地區上季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情況表報送我司,2015年前三季度情況表請於2015年10月10日前報送。

穩崗補貼政策關係企業和職工切身利益,關係就業和社會穩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能夠知曉並享受政策,鼓勵、支持、引導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來源:政商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提出的“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由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等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二、穩崗補貼主要支出項目和最高補貼標準按照人社部發﹝2014﹞76號檔案規定執行。各類企業享受穩崗補貼的具體標準由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研究確定,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符合享受穩崗補貼條件的企業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依法參保繳費情況、裁員情況進行審核,確定補貼名單和補貼數額,並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四、穩崗補貼資金可統籌使用當期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滾存結餘基金,並適時調整基金收支、結餘預算。
五、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統籌地區穩崗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匯總填報《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情況表》,並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本地區上季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情況表報送我司,2015年前三季度情況表請於2015年10月10日前報送。對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產能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穩崗補貼情況需要單獨統計,各地在企業穩崗補貼申報表中可設定三類企業選項,由企業自行填寫。如一戶企業同時涉及一項以上產業結構調整情況,只按照其中一項填寫。
穩崗補貼政策關係企業和職工切身利益,關係就業和社會穩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能夠知曉並享受政策,鼓勵、支持、引導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擴大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範圍的具體實施辦法出台後要及時報送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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