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通知有:一、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二、穩崗補貼主要支出項目和最高補貼標準按照人社部發﹝2014﹞76號檔案規定執行;三、符合享受穩崗補貼條件的企業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四、穩崗補貼資金可統籌使用當期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滾存結餘基金,並適時調整基金收支、結餘預算;五、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統籌地區穩崗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匯總填報《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情況表》,並於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本地區上季度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發放情況表報送我司,2015年前三季度情況表請於2015年10月10日前報送。
穩崗補貼政策關係企業和職工切身利益,關係就業和社會穩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能夠知曉並享受政策,鼓勵、支持、引導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來源:政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