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根據《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45號)要求,制定我市實施辦法。
一、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4號)要求,從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降至1.3%,個人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降至0.7%。3月份至當前多收的金額以退款轉收繳的方式划進單位餘額。對已經離職人員的個人部分金額也一併退入原繳費單位的個人部分餘額。
二、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從2015年7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5%。全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由市本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在系統中調整。
三、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工作
(一)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穩定就業崗位。根據《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規定,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相關用人單位穩定崗位補貼(簡稱穩崗補貼),穩崗補貼可用於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崗位補貼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對採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就業崗位的實施兼併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後產能三類企業,可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採取有效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其他用人單位,可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40%給予穩崗補貼。勞務派遣、人事代理類單位的派遣(外包)員工不屬於穩崗補貼享受範圍。各縣市區根據基金結餘、給付等實際情況,審慎確定撥付穩崗補貼的比例,但為了體現政策的實效,撥付穩崗補貼的比例不得低於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25%,同一經辦機構撥付比例必須統一。其具體要求如下:
1、全市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實施穩崗補貼應具備以下條件:(1)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2)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3)套用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經辦業務,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範。
2、用人單位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依法全員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2)上年度裁員比例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系統採集指標為:上年度單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單位年末參保人數<0.045);(3)財務制度健全、管理規範。
3、對採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就業崗位的實施兼併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後產能三類企業的認定,由其主管部門(國資委、經信委、發改委)蓋章確認;其它申報單位由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4、申報資料:(1)《株洲市參保單位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單位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明細表;(3)《株洲市參保單位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承諾書》(見附屬檔案2)。
5、審核流程:(1)參保單位向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申報資料;(2)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審核意見,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報經同級財政部門覆核,並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或政府入口網站公示7天;(4)公示無異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憑單位收款收據,撥付穩崗補貼資金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二)允許自主創業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一次性領取完失業保險金後,其它失業保險待遇同步終止。
1、申報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創業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
2、申報資料:(1)《株洲市自主創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審批表》(見附屬檔案3);(2)出示《營業執照》原件,提交複印件一份並簽字按手印;(3)出示《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原件,提交複印件一份並簽字按手印;(4)提交本人在銀行開戶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存摺或卡的複印件一份並簽字按手印;(5)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提交複印件一份並簽字按手印。
3、審核發放:(1)申報對象按要求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申報資料後,經辦機構10天內完成對資料的審核工作,並將審核信息反饋申報對象,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於當月經系統發放至個人在銀行開設的領取失業保險金賬戶;(2)一次性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金額=當前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剩餘享受月數。
四、充分提升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工作質量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作用,保障失業動態監測工作質量,推動建立和維護失業監測預警體系,實現失業動態監測(失業預警)工作和失業保險穩定就業工作良性互動,對失業動態監測、失業預警的調查、培訓、宣傳及調查失業率統計、就業藍皮書定期發布等費用,由同級財政根據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不得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允許困難企業一定期限內緩繳失業保險費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生產經營特別困難的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失業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困難企業緩繳失業保險費,應由參保單位提出申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簽訂緩繳協定後施行。緩繳期間允許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提前清繳個人的失業保險費。緩繳困難企業的失業人員在緩繳期間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困難企業認定。認定困難企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資產負債率達到80%以上;
2、連續虧損2年以上(含2年);
3、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二)參保單位申請緩繳失業保險費須提交以下資料。
1、單位出具的申請緩繳失業保險費報告;
2、單位近三年來的財務決算報表、資產負債表;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欠費清單;
4、本年度每月職工工資發放表;
5、緩繳失業保險費協定書。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迅速抓好落實。對穩定就業崗位政策要按照權利義務相對應、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將穩崗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合理制定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畫,加強監管,規範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