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
1.申辦簡單。凡年滿16周歲,持有效身份證件,即可申辦,不需擔保。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至
交通銀行營業網點櫃面填寫《太平洋借記卡申請表》即可。個性化照片借記卡,可根據個人喜好在卡片的正面印上個性化照片,包括個人藝術照、全家福、寵物、風景等。
2.使用人群廣泛。學子知音。一戶多卡,為您解決了遠在
異國他鄉求學的子女生活和學習的後顧之憂,為出國留學的莘莘學子帶來極大的便利和安全。 商務助手精明選擇、自我掌握、一卡在手、廣受尊崇,是您商務出行的貼身金融秘書。旅遊伴侶外出旅行,免去貨幣兌換的煩惱,刷卡消費、輕鬆自如,讓您充分享受旅遊休閒的樂趣。尊貴服務,輕鬆擁有。借記銀卡,面向中高端客戶發行,融借記卡功能和增值、優惠服務於一體。
4. 取現方便。可24小時在全球1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76萬餘台貼有VISA或PLUS標識的ATM機上提取現金、方便快捷。
5. 增值服務 永無止境。您的需求,我的追求。增值服務,推陳出新。理財通、銀信通、網銀通,掛失零風險……,
太平洋卡創新無止境。
6. 有效期。長期使用,不需換卡。借記卡不設有效期,一經持有,長期使用。
7.保密功能。用卡消費,安全保密。設立個人密碼,確保持卡人的資金安全。
章程
第一條 為滿足廣大居民和單位消費支付的需求,向社會各界提供更好的
金融服務,同時為規範交通銀行各發卡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其後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簡稱“適用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太平洋借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是由交通銀行發行的帶有“
銀聯”標識以人民幣結算的金融
支付工具(含聯名/認同卡和照片卡),可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多媒體終端等自助設備和貼有
中國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自動櫃員機(ATM)上使用。該卡具有消費、存取現金、轉賬(包括卡與卡、卡與儲蓄、卡與各代理機構之間的轉賬及各種轉賬繳費等,下同)結算等功能。
第三條 太平洋卡按發行對象分為單位(商務)卡和個人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
第四條申請人可憑公安部門認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通行證等,下同)向發卡機構申領個人主卡;個人主卡申請人可為其配偶及直系親屬申領附屬卡;附屬卡所用款項均記入主卡賬戶,主卡持卡人對附屬卡的所有應付款項負償還責任。
第五條 凡註冊於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和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法人,可憑
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和指定申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資料向發卡機構申領單位(商務)卡。申領單位可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領若干張單位(商務)卡,並對單位(商務)卡的所有應付款項負償還責任。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領太平洋卡須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同意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交通銀行太平洋單位(商務)借記卡領用契約》或《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借記卡領用契約》(以下統稱領用契約)。發卡機構有權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人的領卡申請。發卡機構對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七條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以及屬於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單位(商務)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
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或將其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單位(商務)卡賬戶。
第八條單位和個人申領太平洋卡,須在發卡機構開立備用金存款賬戶。起存金額不限,並可隨時續存,發卡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依法代扣繳利息稅。太平洋卡賬戶不允許透支。
第九條個人卡每日在
自動櫃員機(ATM)上的累計提款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單位(商務)卡不得取現。
第十條太平洋卡的持卡人須按年繳納年費。身份識別照片卡和個性化照片卡在制卡時需加收成本費。提前銷戶,年費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持卡人在境內外查詢、消費、存取現金和轉賬時,須遵守發卡機構、中國銀聯、收單銀行和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太平洋卡長期有效,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須及時將太平洋卡交回發卡機構,並辦理銷戶手續。銷戶時,單位(商務)卡賬戶的資金應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十三條持卡人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姓名,並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凡使用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進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凡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凡未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登記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機構有權將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收支款項、費用記入其賬戶。
第十四條發卡機構應向持卡人提供查詢、對賬、掛失、諮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應每月及時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多媒體查詢機等方式查詢太平洋卡項下的賬務內容,對有異議的賬務內容須在該筆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起60天內提出查詢和更正要求,發卡機構將於30天內給予答覆。如持卡人在該筆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起6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持卡人認可全部交易。
第十五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和密碼,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碼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損失由持卡人承擔。發卡機構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持卡人遺失太平洋卡應及時辦理書面或電話等非書面方式的掛失,發卡機構接到掛失申請後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掛失自掛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在發卡機構辦理掛失手續完成之前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持卡人辦理掛失時須繳納掛失手續費。掛失後如需補辦新卡,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補卡手續,補換新卡需繳納卡片工本費。
持卡人遺忘或遺失密碼,應憑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更換密碼的申請,並繳納補打密碼信封手續費。修辦理銀行卡交管部門職業可以代理現寫一遍名單證,
第十六條 太平洋卡持卡人在申請表中填寫的資料如有變更,如通訊地址、聯繫電話、住址等,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發卡機構,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七條太平洋卡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款項。因通訊網路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持卡人交易失敗而造成的損失,以及持卡人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發卡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屬發卡機構的責任除外。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太平洋卡,使用偽造或作廢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進行詐欺財物的,發卡機構應及時處理,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對由於持卡人違背章程有關條款給發卡機構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持卡人應遵守本章程及《領用契約》,如持卡人違背本章程有關條款和《領用契約》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資格,並可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其太平洋卡。
第二十條發卡機構有權根據銀行監管部門的標準調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並有權根據《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或調整太平洋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等收費內容,經發卡機構公布後,持卡人應按發卡機構公布的收費內容支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或太平洋卡收費內容等發生調整,發卡機構於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公告期滿後,修改後的章程或收費內容即為生效。在公告期內,持卡人可以選擇是否繼續使用太平洋卡。持卡人因對章程的修改或收費內容的調整有異議而決定不再繼續使用太平洋卡的,可向發卡機構提出銷戶申請,發卡機構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公告期滿,持卡人未提出銷戶申請的,視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費內容的調整。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適用法律及交通銀行相關業務規定執行。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的具體權利義務由《領用契約》具體約定。
領用契約
個人領用契約
交通銀行分行授權 支行(所)(以下簡稱“甲方”)與太平洋個人借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主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乙方”)和附屬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丙方”),在知悉並願意共同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領、使用、銷戶和收回等事宜達成本契約。乙方和丙方在太平洋卡申請表上籤名即視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並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契約的條款。
第一條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和丙方應按甲方規定,準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和提交相關信息。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資料如有變更,如通訊地址、聯繫電話、住址、職業、收入等,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確實收到了該等更改通知並更改了有關記錄,否則原有的資料將一直有效。因乙方未及時通知甲方、或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或在甲方更改有關資料之前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應對乙方和丙方領用和使用太平洋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乙方和丙方的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其後的任何修改、變更或替代, 以下簡稱“適用法律”)強制要求披露的;
2.法務部門、政府部門或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
3.乙方和丙方同意或授權甲方進行披露的。
第二條 太平洋卡的申請
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領卡申請,如果甲方決定不予發放太平洋卡,乙方提供的申請資料將不予退還。
第三條 應付款項
一、應付款項為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年費、掛失手續費、異地存取現金或轉賬手續費等。
二、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後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均記入乙方賬戶。
三、乙方授權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賬戶內的資金以償還乙方的應付款項。
第四條 交易方式及交易憑證
一、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凡在自助設備(包括但不限於ATM、CDM、CRS、多媒體終端、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下同)和POS上當日累計連續3次輸錯交易密碼,太平洋卡將被鎖,不能在自助設備和POS上辦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碼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辦理太平洋卡解鎖交易。
凡在網上銀行連續6次輸錯查詢密碼的,太平洋卡將被鎖,不能在網上銀行辦理任何使用查詢密碼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辦理太平洋卡解鎖交易。
二、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數據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
電子信息交易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凡不需要使用密碼的交易,則記載有乙方或丙方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三、乙方和丙方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姓名, 並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和丙方在消費、存取現金和轉賬時,須遵守甲方、中國銀聯、收單銀行及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五、在甲方營業網點櫃面辦理取現和轉賬交易時,乙方或丙方如無法前往辦理,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代理人須同時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或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委託代理人取得了乙方或丙方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因委託代理而產生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應得款項錯誤存入乙方賬戶,經甲方查實確認的,乙方授權甲方從乙方賬戶扣轉該筆款項。
七、如果乙方和丙方對交易有疑問,有權要求甲方協助查詢,在查詢過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託甲方索取有關交易單據證明的,還須支付相應的手續費。乙方和丙方如在該筆交易的甲方記賬日起6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乙方和丙方認可該筆交易。
八、乙方和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設備上的累計提款額不得超過自助設備的規定限額。
第五條 密碼重置及太平洋卡掛失
一、乙方或丙方遺忘太平洋卡密碼的,應由本人憑太平洋卡和申請太平洋卡時的有效身份證件向甲方書面提出密碼重置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後為其重置密碼和補打密碼信封,並由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
二、乙方或丙方遺失太平洋卡,應及時辦理書面或電話等非書面方式的掛失,掛失自掛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遺忘密碼或遺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1. 密碼重置前使用密碼進行的各項交易;
2. 掛失手續辦理完成前發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 乙方或丙方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 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簽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 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因密碼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 甲方調查相關情況,遭乙方或丙方拒絕的。
第六條 其他使用條款
一、如有下列情況,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和丙方的用卡資格,並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太平洋卡,同時乙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乙方和丙方已經繳納的年費不予退還:
1. 乙方或丙方向他人轉讓、轉借太平洋卡或賬戶;
2. 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從事非法活動;
3. 乙方或丙方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4. 乙方或丙方違反本契約其他條款。
二、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應付款項;因網路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乙方或丙方用卡失敗而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或丙方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導致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均由其自行承擔。
第七條 太平洋卡的銷戶條款
一、乙方或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應向甲方提出書面銷戶申請。若丙方提出銷卡,乙方可繼續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銷卡銷戶,則丙方須同時銷卡。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無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則甲方當日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書面銷戶申請時乙方尚有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則甲方將於乙方無應付款項或凍結款項後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在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發生的所有應付款項仍應由乙方承擔,上述應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並由乙方一次清償,甲方不退還已收取的年費。
三、連續2年乙方和丙方太平洋卡賬戶無任何交易,餘額為零;且乙方和丙方未使用太平洋卡開通任何業務功能,包括但不限於
基金交易賬戶、太平洋貸記卡自動還款、外匯寶、銀信通、雙利賬戶、自助轉賬、定製轉賬等,甲方有權為乙方和丙方自動辦理銷戶手續。
四、本契約自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終止。
第八條 個性化照片卡領用條款
一、乙方和丙方辦理個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個性化照片(包括電子文檔),個性化照片包括個人藝術照、全家福、寵物、風景等各種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個性化照片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其所提供的照片擁有肖像權、著作權等所有權利或所有授權;因照片的肖像權、著作權等權利而引發的任何紛爭或訴訟,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決並直接向第三人承擔責任;因該等紛爭或訴訟導致甲方受到經濟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名譽損失費等),其損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擔。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裝飾、標語、符號等,涉及以下內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換所提供照片:
(一)與各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二)與各國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三)與“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
(四)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文字、圖形;
(五)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
(六)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七)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八)廣告、促銷信息或品牌產品的名稱或商標;
(九)名人、音樂家、公眾人物或運動員(申領人擁有肖像權的除外);
(十)各類電話號碼;
(十一)不被承認的各種組織或團體的名稱或標識;
(十二)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圖案;
(十四)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公司或組織的名稱或標識;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擺放的其它內容;
(十六)甲方認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應在申請太平洋卡、或申請重製、掛失補卡的同時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請重製卡或掛失補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經甲方審核後,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還;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應更換照片再行申領。
第九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契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在履行本契約中所發生的爭議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其他
一、太平洋卡申請表、收費表、《章程》是本契約的組成部分,太平洋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等收費內容以收費表的規定為準。
二、甲方有權修改本契約,包括太平洋卡申請表、收費表以及《章程》,並於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公告期滿後即對本契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三、未盡事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以及金融業慣例辦理。
四、本契約自乙方、丙方在甲方列印的業務受理書上籤字、甲方授權代表在該業務受理書上籤字(或蓋章)或加蓋甲方業務章後生效。
單位領用契約
交通銀行_______分行(以下簡稱“甲方”)與太平洋單位
借記卡(以下簡稱“太平洋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使用太平洋卡,在知悉並願意共同遵守《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前提下,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契約:
第一條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應按甲方規定,準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和提交相關信息。
二、乙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資料如有變更,如通訊地址、聯繫電話、住所等,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
三、甲方應對上述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乙方授權甲方根據政府和銀行監管部門的規定將領用和使用太平洋卡的所有信息提供給徵信機構。
第二條 太平洋卡的申請
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領卡申請,如果甲方決定不予發放太平洋卡,乙方提供的申請資料將不予退還。
第三條 應付款項
一、應付款項為乙方使用太平洋卡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年費、掛失手續費等。
二、乙方為其指定的持卡人申領多張太平洋卡的,因使用太平洋卡後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均記入乙方賬戶。
三、乙方授權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賬戶內的資金以償還乙方的應付款項。
第四條 交易方式及交易憑證
一、凡使用乙方指定持卡人的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乙方指定持卡人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數據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交易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二、乙方指定持卡人領取太平洋卡時,應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姓名,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凡不需要使用密碼的交易,則記載有乙方指定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三、乙方指定持卡人憑太平洋卡和交易密碼在特約商戶消費時可免示身份證件(特約商戶要求出示的除外)。
四、如果乙方對交易有疑問,有權要求甲方協助查詢,在查詢過程中乙方如委託甲方索取有關交易單據證明的,還須支付相應的手續費。乙方如在該筆交易的甲方記賬日起6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乙方認可該筆交易。
第五條 密碼重置及太平洋卡掛失
一、乙方指定持卡人遺忘太平洋卡密碼的,應憑太平洋卡和申請太平洋卡時的有效身份證件向甲方書面提出密碼重置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後為其重置密碼和補打密碼信封,並由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
二、乙方指定持卡人遺失太平洋卡,應及時辦理書面或電話等非書面方式的掛失,掛失自掛失手續完成時立即生效。
三、乙方指定持卡人遺忘密碼或遺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1. 密碼重置前使用密碼進行的各項交易;
2. 掛失手續辦理完成前發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 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 乙方指定持卡人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簽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 乙方指定持卡人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因密碼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 甲方調查相關情況,遭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拒絕的。
第六條 其他使用條款
一、如有下列情況,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用卡資格,並授權所屬機構和特約商戶收回太平洋卡,同時乙方應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乙方已經繳納的年費不予退還:
1. 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向他人轉讓、轉借太平洋卡或賬戶;
2. 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利用太平洋卡從事非法活動;
3. 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有欺詐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
4. 乙方或其指定持卡人違反本契約其他條款。
二、乙方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應付款項。因網路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乙方指定持卡人用卡失敗而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指定持卡人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導致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太平洋卡的銷戶條款
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應向甲方提出書面銷戶申請。甲方在受理乙方書面銷戶申請7天后為其辦理銷戶手續,在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發生的所有應付款項仍應由乙方承擔,上述應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並由乙方一次清償,甲方不退還已收取的年費。本契約自銷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終止。
第八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契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在履行本契約中所發生的爭議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其他
一、申請表、《章程》是本契約的組成部分。
二、甲方修改本契約、《章程》或利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發生調整,修改或調整一經公布後即對本契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三、未盡事宜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以及金融業慣例辦理。
四、本契約自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