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信息交易

電子交易是指就計算機或其中的權利的生成,修改,轉移或許可使用而達成的協定,以及對此種協定的履行。電子交易是一種契約行為,它同時也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係,這就是電子交易法律關係。

主體,金融機構,認證機構,網路服務提供商,客體,原理,電子控制權,的擔保義務,

主體

電子交易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契約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
電子交易不同於現實交易,這不僅表現在運行的環境和使用的手段不同,而且表現在網上交易主體也具有虛擬性.但是,法律從來不承認虛擬主體,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就是要確保網上交易主體的真實存在,並具備從事相應網上交易的資質.
電子交易雖然是交易主體利用網路環境和手段進行交易,但其主體仍然是現實主體,其中有些仍然是實體社會中存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網路只是其參與交易的一種手段;有些主體是所謂虛擬主體在虛擬市場中設立獨立的"攤位"或"門面",但在現實社會中沒有相應的實體的企業.這種虛擬主體應當視為現實主體在網路世界中的延伸.為了保證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即使現實社會中沒有對應的實體"攤位"或"門面",電子交易的主體也必須是真實存在的.因此,電子商務法的首要任務便是確立網上交易主體真實存在的判定規則,保證網上交易主體的真實性.
一般來說,現實中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線上交易當事人,只是他們必須藉助網路(也許是通過自設網站,也許僅通過終端設備)網際網路,進行通信聯絡,締結契約.線上交易當事人與線上企業或虛擬企業是兩個概念.因為有時雖然某網路公司設立交易中心,但是它並不是交易當事人,而只是為他人從事線上交易提供服務.當然有網路公司開設線上超市,向其用戶銷售商品,其本身就構成線上交易的當事人.因此,電子交易當事人是承擔交易(契約)關係的權利和義務的人.
在電子交易中,還有一些參與者,他們雖然不是交易的當事人,但是他們確是電子交易所必不可少的參與者.相對於電子交易的當事人,這些主體屬於第三人範疇,他們在交易中與交易當事人之間也會形成各種各樣的法律關係.這些主體包括銀行,認證機構,網路服務提供商等.

金融機構

在完全電子商務模式下,交易的支付全部在網上實現.銀行和與銀行有關的金融機構從一開始就到交易過程中,成為交易締結和履行的重要環節.從功能上看,銀行的作用仍然與傳統銀行一樣,服務於交易中資金流轉的需要;但在提供網路服務或電子貨幣服務方面,銀行實際上直接參與了交易的大部分過程,形成線上交易不可缺少的主體.

認證機構

電子交易是無紙貿易,這就需要有值得交易各方都信賴的第三方出面,證明電子簽字人的身份及其信用狀況,從而消除交易雙方疑慮,確保交易的安全.所以,認證機構是對電子簽字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服務機構.

網路服務提供商

企業既可以自己設立網站直接與他人交易,也可以通過他人設立的交易平台或網上商品交易中心與他人交易.在後一種情形下,網路服務提供商為交易者提供場所服務,服務等服務,成為交易不可或缺的輔助主體.

客體

標的不同於標的物.契約的標的其實就是契約關係的客體.而契約關係的標的物是契約履行的對象.在電子交易關係中,是標的物,而非標的.
電子交易是通過數據電文形式來進行的,而電子本身也是數據電文.但是作為手段的和作為標的物的是不同的.作為交易形式的數據電文就猶如傳統的契約書,它僅僅是一種手段,是用來證明契約的存在及其內容的證據,而其本身不能等同於契約關係.這種電子在電子商務界被稱為"流".而後者則是電子交易的標的物,人們常將其稱為數位化產品,或者產品.之所以稱為"產品",一是因為這些具有一般物的獨立存在的屬性,二是因為這種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可以滿足當事人的需求.於是就成為交易的標的物.這種電子在電子商務界被稱為"資金流".

原理

電子交易關係的內容主要也是債權和債務.但是由於電子交易的標的物是,而且是通過電子技術手段進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權利和義務.其特殊性集中體現在產品許可人享有的電子控制權,對產品的瑕疵擔保義務等方面.

電子控制權

所謂電子控制,是指產品的許可方採取某種電子措施和類似方法,限制他人對的利用.之所以賦予許可人此種權利,是因為產品具有易複製,易更改性許可方使用一定的控制手段,方能保障其權利.但是,該權利的行使要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規定,採取電子控制措施的情況如下:
下列情況下有權對的使用進行限制的一方可以在或的拷貝中加入一個自動限制措施並使用該限制措施,即使用電子控制措施:
(1)協定中有條款授權這種限制措施的使用;
(2)限制措施阻止的是與協定不一致的使用;
(3)限制措施阻止在規定的契約期限到期後或一定次數的使用之後的使用;
(4)或限制措施阻止在契約終止以後,而不是規定的契約期限或一定次數的使用之後的使用,且許可方在阻止進一步使用之前向被許可方發出了合理的通知.

的擔保義務

傳統關於貨物契約與服務契約的分類,在產品交易中不再適用.因為產品契約較難歸入這種類契約分類,如某人訂製一軟體,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軟體質量合格並適於特定的目的,又要求當事人提供軟體的維護服務.
具體而言,根據《統一計算機交易法》,的許可方的擔保義務主要體現在:
(1)的許可方如是經常性經營同類的商家,則保證所提供的免於任何第三方以侵權或侵占為由提出的正當請求,但如被許可方向許可方提供了詳細的產品規格要求以及符合產品規格要求的方法,則許可方對因為其遵守此種規格要求或方法而引起第三人的索賠請求,不受損害,除非該索賠請求是由於許可方未採用其有理由知道的不具侵權性的替代品,或未將此種替代品通知被許可方.
(2)許可方保證:在許可證期間,沒有人會對提出基於許可方的行為或疏忽,而不是侵權或侵占的正當請求,且此種請求將影響被許可方對其利益的享有;以及對於排他性地授予被許可方的權利,在許可證範圍內:就許可方所知,在作為專利權根據的法律所承認的排他性和有效性的範圍內,此種被許可的專利權是有效的,排他的;並且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在許可證適用的法域內,根據有關被許可權利的法律,對作為整體的所授予的權是有效且排他的.
(3)根據本條所做的保證僅得以明確的語言,或根據使被許可方有理由知道許可方不保證不存在對抗性請求,或許可方僅授予其可能擁有的權利的具體情況予以否認或修改.在一項自動交易中,語言如具有顯著性即為足夠.此外,如一份記錄中如有說明’不保證不存在妨礙您對的享有或被主張侵權的情形’或其他類似含義的語言,即為足夠.
(4)在商家之間如有"放棄索賠"或類似含義的規定,則在授予或權時不對侵權或侵占行為或許可方所實際占有或轉讓的權利作出默示保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