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工商局萬柏林分局

負責宣傳、貫徹、實施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負責本轄區內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審定、核准、頒發分管範圍內有關證照並依法實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工商局萬柏林分局
  • 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
  • 負責: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 職責:實施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
部門職責,廉政守則,企業申請,

部門職責

第一條:負責宣傳、貫徹、實施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第二條:負責本轄區內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審定、核准、頒發分管範圍內有關證照並依法實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依法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市場主體的競爭交易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流通領域的走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第四條: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督協調工作;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及假冒偽劣等行為。
第五條:依法監督和規範轄區內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的經營秩序。
第六條: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
第七條:負責本轄區內契約的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依法監督、管理本轄區內各類經濟主體的經營行為。
第九條:負責本轄區內商標管理工作;查處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第十條:依法監督、管理本轄區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廣告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對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的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負責分局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財務、紀檢、監察、離退休人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廉政守則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的“六項禁令”以及省、市工商局有關反腐倡廉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工商萬柏林分局工作人員廉政守則》。
第一條 不準用公款或讓管理對象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二條 不準接受管理對象以各種名義送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
第三條 不準借婚慶或其他喜慶之機收取管理對象的財物
及使用公車。
第四條 不準賒欠管理對象的購物款或購物少付、不付款。
第五條 不準索取或借用管理對象的錢款、交通、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第六條 不準以各種名義收取好處費或回扣。
第七條 不準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費和其他規費以及罰沒物品。
第八條 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參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對象支付費用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休閒、娛樂活動。
第九條 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公車或管理對象的錢款、車輛學習駕駛員技術。
第十條 不準違反規定參與經商、辦企業或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第十一條 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兼職領取報酬或從事有償中介服務。
第十二條 嚴禁以權謀私,跑官買官。
第十三條 不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超越職權亂扣物資、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隨意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不準以罰代法,以罰代處。
第十五條 不準辦人情照、證、案,收人情費。
第十六條 不準為經濟違法單位和個人出謀劃策,通風報信,開脫責任,隱瞞實情,出具偽證。
第十七條 不準包庇、縱容經濟違法活動。
第十八條 不準干擾、阻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違法經營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不準辦事推諉、拖拉、扯皮、敷衍塞責或刁難、報復、打罵管理對象。
第二十條 不準參與賭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響形象的活動。

企業申請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材料
1、 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准檔案。
二、 說明:
1、 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的人。申請人是投資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申請人也是領取執照人。
2、 申請人提交的檔案、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複製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 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4、 申請變更企業住所的,應提交新住所證明。
5、 申請變更投資人的,應提交轉讓協定書或法定繼承檔案,以及變更後投資人的照片和身份證明。
6、 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7、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時,只填寫登記事項變更的欄目,登記事項未變的不填。
8、 以個人財產出資變更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家庭成員應在申請變更登記事項的出資方式簽名。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材料
一、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檔案材料目錄
1、 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 投資人身份證明;
3、 企業住所證明;
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准檔案。
二、 說明:
1、 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的人。申請人是投資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申請人也是領取執照人。
2、 申請人提交的檔案、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複製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 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4、 投資人身份證明是指投資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5、 企業住所證明:申請人自有的住所,應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應當提交租賃協定和房管部門的產權證明。沒有房管部門產權證明的,提交其他產權證明。企業住所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可提交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6、 申請書中“居所”是指投資人的現住址。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中“居所”、“企業住所”欄時,應填寫所在市、縣、鄉(鎮)及村、街道門牌號碼。
7、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中“出資方式”欄時,在選擇項的序號上劃“√”。
8、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中“從業人員數”欄時,應填寫企業擬聘用從業人員的數量。
9、 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申請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登記適用本規範。
以上材料均由A4紙張提交。
個人獨資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材料
一、 個人獨資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檔案材料目錄
1、 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2、 投資人或者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3、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1、 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登記申請的人。申請人是投資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申請人也是領取執照人。
2、 申請人提交的檔案、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複製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 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4、 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決定書。
5、 清算人申請註銷登記的,應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為清算人的證明。
合夥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檔案材料
一、 合夥企業變更登記應提交檔案材料目錄
1、 投資人簽署的《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檔案;
3、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有關批准檔案。
二、 說明:
1、 申請人是指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申請人也是領取執照人。
2、 申請人提交的檔案、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複製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 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4、 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應提交新經營場所證明。
5、 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6、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時,只填寫登記事項變更的欄目,登記事項未變的不填。
7、 申請變更“合夥姓名及其住所”和“執行人姓名及其住所”的,只填退夥者新入伙人的情況。
8、 申請書中“分支機構”欄只填寫增加或者減少的分支機構名稱。
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檔案材料
一、 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檔案材料
1、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夥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 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合伙人是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合伙人為農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
3、 全體合伙人提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
4、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夥協定
5、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 主要經營場所證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經營場所作為出資的,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提交租賃協定和房管部門的產權證明。沒有房管部門產權證明的,提交其他產權證明。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提交場所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7、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託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複印件。
8、 合伙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0、 辦理了名稱預先核准的,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1、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1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太原市工商局萬柏林分局
合夥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材料
一、 合夥企業註銷登記應提交檔案材料目錄
1、 投資人簽署的《合夥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2、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3、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二、說明
1、 申請人是指向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
2、 申請人提交的檔案、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複製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 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4、 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夥企業,應當提交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的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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