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

《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已於2007年9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
  • 字號:第 123 號
  • 通過:2007年9月3日
  • 實施:2007年11月1日
修訂發布,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修訂發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9年6月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張國清
2019年6月12日

規定全文

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
(2007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公布 根據2019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推動天津東疆保稅港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充分發揮在本市的示範、輻射、帶動作用,打造京津冀高水平的對外開放平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東疆保稅港區及其毗鄰的東疆港區非保稅區域(以下簡稱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的管理、開發、建設、經營適用本規定,有關保稅監管規定僅適用於保稅港區。
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批覆》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天津港東疆港區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批覆》執行。
第三條 保稅港區是經國家批准設立、借鑑國際通行規則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特殊的監管、稅收、外匯、貿易、投資和航運政策。
第四條 保稅港區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制定產業扶持政策,重點發展融資租賃、國際貿易、航運服務、商業保理、文化旅遊、科技信息、醫療健康等現代服務業,支持開展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國際轉口貿易、進出口加工和港口運輸裝卸等業務,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險、代理、理賠、檢測、保稅維修、進出口商品展示等業務。
第五條 保稅港區實行綜合配套改革,堅持體制創新、先行先試,建設成為北方國際航運中心的核心功能區、金融創新運營示範區先行區、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國家租賃創新示範區。
第六條 保稅港區是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組成部分,應當借鑑國際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港的通行規則,探索建設功能完善、運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區。
第七條 保稅港區按照市場化運作、統一協調、精簡高效、分工明確的原則,構建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口岸監管、開發經營體制。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保稅港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管委會),作為在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的區域開發、產業發展、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
保稅港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在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上先行先試,並制定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集中統一行使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等行政管理職權;
(四)統一管理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土地、規劃、建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保、應急等工作;
(五)負責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備案;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鼓勵、支持保稅港區管委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實行企業化管理,對保稅港區管委會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競爭選拔制和任期目標制,推行全員聘任制,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和崗位設定,建立崗位績效工資體系。
第十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推動審批制度改革,利用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技術,簡化辦事程式,創新服務方式,為投資者提供全過程、便利化、規範化的投資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一條 賦予保稅港區更大自主發展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保稅港區管委會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外,市級管理部門不向保稅港區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遵循整體規劃、統籌推進、市場運作的原則,堅持低碳環保的理念,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四條 保稅港區管委會制定保稅港區產業發展目錄及布局要求,確定企業準入條件和退出機制。企業的生產經營不符合產業發展目錄及布局要求的,不得入區經營。
第十五條 保稅港區健全各類市場主體平等準入和有序競爭的投資管理體系,完善促進貿易轉型升級和通達便利的貿易監管服務體系,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第十六條 保稅港區創新與國際貿易通行規則相適應的監管新規則,探索建立高水平的國際貿易單一視窗。
第十七條 保稅港區土地出讓收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扣除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後,用於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推動天津東疆保稅港區高質量發展,促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充分發揮在本市的示範、輻射、帶動作用,打造京津冀高水平的對外開放平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保稅港區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制定產業扶持政策,重點發展融資租賃、國際貿易、航運服務、商業保理、文化旅遊、科技信息、醫療健康等現代服務業,支持開展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國際轉口貿易、進出口加工和港口運輸裝卸等業務,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險、代理、理賠、檢測、保稅維修、進出口商品展示等業務。”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保稅港區實行綜合配套改革,堅持體制創新、先行先試,建設成為北方國際航運中心的核心功能區、金融創新運營示範區先行區、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國家租賃創新示範區。”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保稅港區是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組成部分,應當借鑑國際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港的通行規則,探索建設功能完善、運行高效、法治健全、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區。”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保稅港區按照市場化運作、統一協調、精簡高效、分工明確的原則,構建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口岸監管、開發經營體制。”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在保稅港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管委會),作為在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的區域開發、產業發展、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
“保稅港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在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上先行先試,並制定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集中統一行使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等行政管理職權;
“(四)統一管理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土地、規劃、建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保、應急等工作;
“(五)負責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備案;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鼓勵、支持保稅港區管委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實行企業化管理,對保稅港區管委會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競爭選拔制和任期目標制,推行全員聘任制,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和崗位設定,建立崗位績效工資體系。”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保稅港區管委會推動審批制度改革,利用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技術,簡化辦事程式,創新服務方式,為投資者提供全過程、便利化、規範化的投資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賦予保稅港區更大自主發展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保稅港區管委會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刪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十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外,市級管理部門不向保稅港區派出機構。”
十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遵循整體規劃、統籌推進、市場運作的原則,堅持低碳環保的理念,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十三、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保稅港區管委會制定保稅港區產業發展目錄及布局要求,確定企業準入條件和退出機制。企業的生產經營不符合產業發展目錄及布局要求的,不得入區經營。”
十四、刪除第十五條。
十五、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保稅港區健全各類市場主體平等準入和有序競爭的投資管理體系,完善促進貿易轉型升級和通達便利的貿易監管服務體系,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保稅港區創新與國際貿易通行規則相適應的監管新規則,探索建立高水平的國際貿易單一視窗。”
十七、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十八、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保稅港區土地出讓收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扣除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後,用於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
十九、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原規定中的章名刪除,有關條款增刪後序號作相應調整。
《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