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超薄塑膠袋和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管理辦法》是2000年8月3日自2000年10月1日開始實行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8-03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本辦法所稱超薄塑膠袋是指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下同)的塑膠袋。
本辦法所稱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是指不重複使用的不可降解發泡塑膠餐具。
市容環境、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防疫、公安、經濟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相關規定,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禁止生產、銷售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
現有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的生產者,對其已生產的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負有回收利用的責任,並應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對銷售不可降解超薄塑膠袋以及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無違法所得的給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給予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在經營中使用不可降解超薄塑膠袋以及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情節較輕的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給予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列單位不履行及時清理其養管範圍內塑膠袋和一次性餐具的,在已實行綜合執法的區、縣,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其改正,對不改正或改正不徹底的,非經營活動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活動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實行綜合執法的區、縣,由區、縣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對不改正或改正不徹底的,非經營活動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活動處以2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不執行前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凡在本市銷售可降解超薄塑膠袋或可降解一次性餐具的生產單位,應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認證登記。
對經認證登記的可降解超薄塑膠袋或可降解一次性餐具,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經營者銷售或在經營中使用未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認證登記的超薄塑膠袋或一次餐具,視為不可降解的超薄塑膠袋或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可降解一次性餐具的生產者對其生產的可降解一次性餐具負有回收利用的責任,並應當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