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市和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禁止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袋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四條 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市區內禁止...
第五條本市禁止生產、銷售或在經營中使用不可降解超薄塑膠袋。第六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的建設項目。 自200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