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

《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
  • 發布單位:天津市
  •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九號
  • 發布日期:2014-01-17
簡介,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相關新聞,審議結果的報告,

簡介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九號
【發布日期】2014-01-17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九號
《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2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17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完善教育督導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對法律、法規規定範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工作的督導;
(三)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履行有關教育職責的督導。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是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工作,制定教育督導工作制度和實施方案;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督導;
(三)對實施素質教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教育問題的解決和重大教育政策項目進行督導;
(四)對校長隊伍建設和教師管理制度等情況進行督導;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條件、學校管理、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督導;
(六)對各級各類教育的質量進行監測;
(七)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督學進行培訓、考核,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和教育督導科學理論研究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保障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配備和工作條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任命的專職督學和教育督導委員會聘任的兼職督學,受教育督導委員會指派實施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委員會聘任的首席督學、督學顧問,負責督導活動的專業指導工作。

第七條

專職督學、兼職督學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經教育督導委員會考核合格後,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導委員會對兼職督學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第八條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遵守教育督導的有關規定,堅持原則、廉潔自律、辦事公道,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存在需要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九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根據督學人員的組成結構和特點,採取專題講座、工作研討、學訪交流等形式對督學進行定期培訓。
教育督導委員會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導委員會予以解聘。

第十條

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
(一)綜合督導是對教育工作進行全面的、系統的督導;
(二)專項督導是對教育工作進行單項或者局部的專題督導;
(三)經常性督導是對教育督導責任區內的學校,就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等有關事項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和檢查、指導工作的常規督導。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責任區配備督學的數量,應當根據責任區內學校布局確定。每五所學校配備一名督學,每個責任區不少於三名督學。督學應當對其責任區內的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有關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檔案、賬目、檔案等資料;
(三)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和進行其他現場調查或者檢查;
(四)參加有關工作會議和組織召開座談會;
(五)在被督導單位內部開展問卷調查、測試、評議,進行個別訪談;
(六)開展面向社會的公眾調查。
督學在督導中發現違法違規辦學、侵犯師生合法權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人身安全隱患等情況,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按照分工,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每三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進行專項督導。

第十五條

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

第十六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實施綜合督導,應當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實施專項督導,應當提前十日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
教育督導委員會要求被督導單位組織自評的,被督導單位應當在通知規定日期內報送自評報告。
督導小組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自督導任務現場考察階段結束,專項督導應當在五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綜合督導應當在十五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
被督導單位接到初步督導意見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五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

第十七條

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根據督導小組的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於初步督導意見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被督導單位發出督導意見書。
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提出的問題、整改要求和期限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委員會。
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教育督導委員會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教育督導委員會備案。
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教育決策和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三)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發現違法違規辦學、侵犯師生合法權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人身安全隱患等情況未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
(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
(三)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
(四)打擊報復督學的;
(五)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教育督導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過書面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徵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部分督學的意見,並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議,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3年12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八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教委、市教育督導室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健全兼職督學的管理機制,草案應當增加兼職督學任期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三款:“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二、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分別使用了“教育工作”和“教育教學工作”兩個概念。從內涵和外延看,這兩個概念有很大區別。在實際工作中,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的內容都應當涵蓋整個教育工作。建議草案將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的內容統一界定為“教育工作”。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專項督導是對教育工作進行單項或者局部的專題督導”。
三、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開展調查的內容,應當明確調查的範圍和對象,以便與該條第八項內容相區別。同時,該條第六項規定的內容,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建議予以刪除。第七項規範的內容屬於在督導過程中對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手段,建議單獨列款表述。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作如下修改:一是將第五項修改為:“(五)在被督導單位內部開展問卷調查、測試、評議,進行個別訪談”;二是刪除第六項;三是將第七項內容單列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督學在督導中發現違法違規辦學、侵犯師生合法權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人身安全隱患等情況,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四、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督導小組形成初步督導意見的期限,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的難度。建議根據督導工作的實際,將專項督導提出初步督導意見的期限確定為不超過五日,將綜合督導形成初步督導意見的期限確定為不超過十五日。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將草案第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督導小組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自督導任務現場考察階段結束,專項督導應當在五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綜合督導應當在十五日內形成初步督導意見。”
五、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二十條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沒有區分督導機構與被督導單位的行為,同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的表述不一致,建議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二次審議稿按照《教育督導條例》的規定,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分別對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向本次會議提出《關於提請審議〈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草案)〉的議案》,該項議案已經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在,我代表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就《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教育督導制度是現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環節,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保證教育目標的實現、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制度。在新形勢下,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推進素質教育,規範辦學行為、解決教育難點熱點問題,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對發揮教育督導保駕護航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2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教育督導條例》明確了教育督導的目標任務、實施原則和職權界限等,在教育督導的內容和主體、督學的聘任和管理、教育督導的頻次和程式等方面的規定則較為原則,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和完善。同時,我市教育督導工作在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健全機構等方面都做出了積極探索,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走在全國前列,這些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這部地方性法規,對於進一步強化教育督導地位、保障督導制度實施、規範督導行為、推進依法行政,都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制定《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是市十五屆人大五次會議和市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市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了2013年度立法計畫預備項目。為做好法規起草工作,市教委做了大量調研和論證,法規草稿歷經數次修改,打下了紮實的工作基礎。為了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推進立法進程,從年初開始,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辦公室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教委,共同研究法規重點問題,統一認識,並對法規草稿進行了逐條梳理。10月10日,教科文衛辦公室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領銜提出議案代表、部分教育專業組代表、教育界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副市長、市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曹小紅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完成了對條例草稿的徵求意見工作。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辦公室對法規草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10月22日,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提請審議〈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草案)〉的議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不分章節,共21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教育督導的範圍和內容。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本市對法律、法規規定範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同時,按照督政與督學並舉的原則,對教育督導內容作出規定,即:市、區縣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派出機構履行有關教育職責的督導。
(二)明確教育督導機構及其職責。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是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了市、區縣教育督導委員會的九項職責。
(三)明確督學的相關管理制度。條例草案在督學的任命、聘任和管理等方面,對上位法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專職督學由人民政府任命,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委員會聘任,兼職督學設有首席督學和督學顧問,並實行職級制度。第八條、第九條專門對督學在實施教育督導工作中的行為和對督學的培訓、考核作出了規定。
(四)明確教育督導活動的形式、內容和程式。根據我市實際,條例草案第十至十六條對上位法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對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三種督導形式在實施中的頻次要求,以及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的具體程式和時限等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
(五)明確教育督導意見的產生程式和結果套用。條例草案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了督導意見書、督導報告的產生程式,並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教育決策和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六)明確相關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對督學或者教育督導委員會工作人員、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條例的八種情形,按照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的規定處理。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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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制度是現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環節,如今,在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推進素質教育,規範辦學行為,解決教育難點熱點問題等方面教育督導保駕護航的作用更為重要。為了完善這一制度,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本條例自2014 年 3月 1日起施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履行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工作,制定教育督導工作制度和實施方案。教育督導委員會聘任的首席督學、督學顧問,負責督導活動的專業指導工作。專職督學、兼職督學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經教育督導委員會考核合格後,方可任命或者聘任。教育督導委員會對兼職督學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遵守教育督導的有關規定,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存在需要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教育督導委員會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導委員會予以解聘。
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責任區配備督學的數量,應當根據責任區內學校布局確定。每5所學校為一個督導責任區,每個責任區不少於3名督學。督學應當對其責任區內的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委員會按照分工,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每三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進行專項督導。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該條例自2014年 3月 1日起施行。2001年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教育督導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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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完善教育督導制度,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履行統籌規劃、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工作,制定教育督導工作制度和實施方案。教育督導委員會聘任的首席督學、督學顧問,負責督導活動的專業指導工作。專職督學、兼職督學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經教育督導委員會考核合格後,方可任命或者聘任。教育督導委員會對兼職督學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兼職督學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遵守教育督導的有關規定,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存在需要迴避情形的,應當迴避。教育督導委員會對督學履行職責的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導委員會予以解聘。
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責任區配備督學的數量,應當根據責任區內學校布局確定。每5所學校為一個督導責任區,每個責任區不少於3名督學。督學應當對其責任區內的學校進行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委員會按照分工,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每三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進行專項督導。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教育督導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布督導報告。該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教育督導規定》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3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矯 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16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進一步研究,對個別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3年12月16日晚,法制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專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教委負責同志和有關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教育督導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了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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