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教育督導條例

為了落實教育督導制度,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保證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本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教育督導條例
  • 目的:為了落實教育督導制度
  • 通過日期:2002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日起
施行時間,發布內容,

施行時間

2002年10月1日(2002年5月30日寧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布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教育督導制度,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保證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本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教育督導,是指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內教育及與教育相關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教育督導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及其他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教學機構。?
第二章 教育督導機構?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室,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教育督導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經費保障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條 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教育督導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對本轄區貫徹落實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督導;?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落實教育發展戰略,推進素質教育,加強教育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督導;?
(四)對本轄區內學校辦學方向、辦學水平、辦學質量和效益等進行評估;?
(五)對本轄區內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和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履行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教育督導室設主任、副主任、督學。督學分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教育督導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聘任,並頒發《督學證》。兼職督學享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六條 督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誠於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國小高級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從事教育教學或者教育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學業務;教育系統以外的兼職督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教育相關工作業務;?
(四)堅持原則,聯繫民眾,品行端正,辦事公道。?
第七條 督學應當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導等方面的專業培訓。?
第三章 教育督導的實施?
第八條 教育督導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隨訪督導等。?
綜合督導是指有計畫地對一個地區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一所學校的教育教學及相關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專項督導是指有計畫地對一個地區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一所學校的教育教學及相關工作進行局部、專題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隨訪督導是指不定期地對一個地區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一所學校的教育教學及相關工作進行了解、檢查和指導。?
教育督導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第九條 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將督導方案告知被督導單位,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督導30日前發出督導通知書;?
(二)指導被督導單位進行自查自評;?
(三)組織人員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督導評估或督導檢查;?
(四)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並聽取被督導單位的意見;?
(五)向被督導單位送達《教育督導意見書》。?
第十條 隨訪督導可以按照教育督導室的安排進行,也可以由督學自行安排進行。?
督學隨訪督導時,應當出示《督學證》,並在事後向教育督導室報告督導情況。?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有關部門和學校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檔案、檔案、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和教育、教學活動;?
(四)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調查問卷、測試;?
(五)現場察看。?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室和督學依法進行督導,並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被督導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進行批評並提出改正意見和建議;?
(二)就被督導單位及其負責人的教育教學及相關工作向其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獎懲建議;?
(三)發現危及師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等情況立即予以制止,並報告人民政府責成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四)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督導室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被督導單位應當在收到《教育督導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教育督導室。?
教育督導室應當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被督導單位對《教育督導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導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督導室提出書面複議申請。教育督導室應當在收到書面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被督導單位作出書面答覆。被督導單位仍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教育督導室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教育督導室申訴。?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室建立督導結果的通報制度,將督導結果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內容的督導結果,應當在向社會公布之前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
第十六條 督學和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實施教育督導時,如與被督導單位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教育督導工作正常進行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教育督導室應當建立教育督導檔案制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理拒絕向教育督導室和督學提供有關檔案、資料和報告工作的;?
(二)阻撓、抗拒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弄虛作假、矇騙教育督導室和督學的;?
(四)對督學或者對向教育督導室和督學反映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對教育督導室提出的督導意見拒不採取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妨礙教育督導工作的。?
第十九條 督學和教育督導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督導室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瀆職貽誤督導工作的;?
(二)在督導工作中歪曲事實,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稱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教學機構,是指國家和社會力量所辦的託兒所、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特殊學校、成人學校、市屬高校以及青少年宮、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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