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協歷屆委員聯誼會

天津市政協歷屆委員聯誼會是天津市政協聯繫歷屆市政協委員、歷屆在津全國政協委員和熱心政協工作的各界人士,具有愛國統一戰線性質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政協歷屆委員聯誼會
  • 類別:聯誼會
  • 地點:天津
  • 國家:中國
簡介,章程,

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密切聯繫歷屆委員,廣泛團結各界人士,積極做好服務工作。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促進天津統一戰線的鞏固和發展,為天津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本會接受天津市政協的業務指導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章程

天津市政協歷屆委員聯誼會章程
2010年9月2日 四屆四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天津市政協歷屆委員聯誼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密切聯繫歷屆委員,廣泛團結各界人士,積極做好服務工作。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促進天津統一戰線的鞏固和發展,為天津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政協的業務指導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天津市河西區解放南路27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和參觀考察;
(二)開展聯誼活動;
(三)舉辦講座和培訓;
(四)反映社情民意;
(五)發揮人才和智力優勢,為經濟發展、文明建設、和諧社會建設做貢獻;
(六)創辦市政協歷屆委員聯誼會網站,編輯出版會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不再繼任的市政協歷屆政協委員(含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要求加入的應屆市政協委員);
(五)不再繼任的全國政協在津委員;
(六)不再繼任的區縣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七)有一定經濟實力、社會形象好、情系政協的企業界人士及與政協聯繫密切的人士;
(八)市政協機關離退休的處以上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企業界人士會員應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機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因違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其會員資格即被撤銷。企業界人士會員1年內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的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會成員;
(三)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通過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6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1-3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和、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為:
(一)會費和會員捐贈;
(二)政府和政協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天津市社團管理局和天津市政協辦公廳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天津市政協辦公廳審查同意,並報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天津市政協辦公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天津市政協辦公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天津市政協辦公廳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九月二日四屆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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