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開展或者發起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對象,是指接受志願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本市鼓勵、支持和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
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及其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服務管理能力建設,促進和推動志願服務事業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發展。
第六條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城鄉社區志願服務。
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協會、殘聯、科協、文聯等團體、行業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推動志願服務組織發展,支持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本市加強京津冀等跨區域志願服務的協作和權益保障,共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二章 志願者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志願者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志願者,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參加符合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條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在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本市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應當為志願者自行註冊提供便利。
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二)自願選擇與其自身情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項目;
(三)拒絕提供違背自身意願、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範圍的志願服務;
(四)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五)參加相關志願服務培訓;
(六)取得志願服務證明;
(七)對志願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志願服務形象和聲譽;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三)服從志願服務組織管理;
(四)保守志願服務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依法受到保護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三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依法向市或者區登記審批部門登記,並接受民政部門監督管理。
不具備獨立登記條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或者分支機構,也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成為社區的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四條市、區志願服務聯合會、協會和青年志願者協會等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發揮樞紐作用,培育、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面向各行業、各領域吸納團體會員、拓展分支機構,並做好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第十五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照章程和宗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二)負責志願者的註冊、服務記錄等工作,為志願者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證明;
(三)對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所需知識、技能的培訓和安全教育;
(四)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志願服務組織根據志願服務活動需要,可以向社會招募志願者,通過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招募信息,公告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並告知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七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志願服務實際需要和自身條件,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應急救援、大型社會活動、境外志願服務等可能發生人身傷害風險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所需費用由組織方承擔,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志願服務組織與境外組織合作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受境外組織的操控和干涉。
第四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志願服務活動範圍主要包括:扶貧助困、支教助學、扶老助幼、幫孤助殘,社區服務、文化服務、展會服務、賽事服務,生態保護、環境維護、醫療救護、心理疏導,治安防範、交通疏導、應急救援、法律援助,文明宣傳、科普宣傳、普法宣傳、健康宣傳,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服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具備醫學、心理、法律、科技、文藝、體育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優先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群體提供志願服務;優先在公共文化設施、交通樞紐場站、旅遊景區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十四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加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服務費用,不得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侵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志願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因故不能參加或者不能完成志願服務時,應當及時告知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對象;志願服務組織因故不能完成志願服務時,應當及時告知志願服務對象。
第二十八條需要志願服務的,在提出志願服務申請時,應當告知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組織服務事項的完整信息和安全風險,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志願服務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的規範要求,完善本市志願服務信息平台,與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志願服務數據共享與交換,為志願服務提供註冊登記、活動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誠信記載等服務。
第三十條志願服務信息平台運營者和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管理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信息,不得泄露個人隱私和秘密。
第三十一條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應當完善志願服務供需對接功能。志願服務組織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平台發布可以提供的服務信息;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提出需求。
第三十二條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應當為如實記錄並上傳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項目、內容、時間、評價和誠信等信息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志願服務記錄。
第六章 促進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培育志願服務組織的發展,為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志願服務典型經驗,應當及時予以推廣。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有關組織和單位制定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範,應當體現志願服務精神。
第三十六條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參與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志願服務工作,將培養學生志願服務精神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範圍,鼓勵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三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公益崗位,招聘社會工作者,從事志願服務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志願服務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志願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鼓勵有關組織和單位依託社區服務設施、單位職工活動中心等建設志願服務站,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條公共文化設施、交通樞紐場站、旅遊景區等志願者經常服務的單位,應當設定相關設施,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四十一條本市建立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為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提供下列優待:
(一)在其本人需要志願服務時,優先予以安排;
(二)城市公交,公共文化設施、體育場館、旅遊景點等場所,實行票價優惠;
(三)醫院、體檢中心等機構,實行基礎項目費用優惠。
第四十二條鼓勵保險機構設定符合志願服務特點的保險產品,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保險服務。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採取開辦專題節目、專題報導、專欄、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開展志願服務公益宣傳,傳播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同時廢止。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志願服務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制定條例對於推進志願服務法治化、常態化發展,提高志願服務整體效能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精神的需要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推動文明行為、志願服務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今年(2017)8月,國務院頒布了《志願服務條例》,並於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委要求,本市立法要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列為2017年立法計畫審議項目,由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組織起草並提請審議。
(二)制定條例是推動文明城市建設的需要
市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了加快建設文明幸福的現代化天津的目標,志願服務是深化文明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做好志願服務,既能宣傳城市文明,更能促進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升,對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治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進民生福祉具有重要作用。通過地方立法,促進志願服務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健康有序開展,對於在全社會形成文明向善的良好風氣必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制定條例是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需要
我市是社區志願服務的發祥地。近年來,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在社區建設、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大型賽會、應急救援等領域,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同時還存在著組織發育不夠充分、活動不夠規範、權益保障不夠有力、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現行《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志願服務發展的趨勢和要求。因此,制定一部涵蓋範圍更廣、內容更全面的志願服務條例,對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規範志願服務活動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要求,內務司法委員會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確了責任分工和時間進度;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文明辦、市法制辦、市民政局、團市委等有關部門成立了起草組,開展廣泛調查研究,梳理存在的問題,蒐集和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徵求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人大常委會、部分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專程到民政部聽取意見;赴湖南、重慶等地學習考察。共召開不同對象、不同層面的座談會30餘次,參加人員300餘人次,徵求意見450餘條,十易其稿,最終形成了條例草案。
9月14日,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了第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通過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的議案》。經主任會議同意,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分為總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信息平台、促進和保障措施、附則等七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是:
(一)關於總則
條例草案總則共8條,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志願服務原則、志願服務管理體制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志願服務管理體制是影響志願服務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理順和明確志願服務管理體制,對促進我市志願服務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草案根據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規定市和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是志願服務工作統籌協調指導機構,民政部門是志願服務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志願服務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志願服務的相關工作,建立了各有關單位在協調配合機制框架下的分工負責制。(第六條)
(二)關於志願者
為了鼓勵和促進志願服務發展,條例草案規定志願者既包括註冊志願者,也包括沒有註冊的志願者,體現了對助人為樂傳統美德志願行為的認可。條例草案還列舉了志願者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比如參加相關培訓、要求出具志願服務證明、獲得必要安全保障等權利和維護志願服務形象和聲譽、完成志願服務工作等義務,有利於保護志願者的積極性,維護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三)關於志願服務組織
針對我市志願服務組織數量少、樞紐型志願服務組織作用發揮不突出等問題,為了更好地促進本市志願服務組織的發展,條例草案根據我市實際情況,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有兩種存在方式:一是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形式依法登記;二是對目前尚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或者向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分支機構。另外,條例草案明確了要充分發揮市志願服務聯合會、區志願者協會的樞紐作用,規定了市志願服務聯合會、區志願者協會支持和幫助行業、單位和社區志願服務的組織發展,在本市拓展並完善志願服務組織體系。(第十三條)
(四)關於志願服務活動
為了促進志願服務活動廣泛開展,條例草案規定志願者既可以參加志願服務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同時,為提升志願服務活動的專業化水平,條例草案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專業志願服務隊伍;鼓勵和支持具備醫學、心理、法律、科技、文藝、體育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六條)
(五)關於志願服務信息平台
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是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技術支撐的服務載體,為了發揮好志願服務信息平台作用,條例草案規定,本市建立統一的志願服務信息平台,為志願服務提供註冊登記、活動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誠信記載等服務,各行業、各單位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應當與市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對接,實現志願服務信息共享。為保護志願者個人隱私,條例草案規定,志願服務信息平台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志願服務記錄。(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
(六)關於促進和保障措施
為體現對志願服務精神的肯定和志願服務價值的認可,有效調動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的積極性,條例草案從政府支持、宣傳推廣、引導培育、購買服務、捐贈捐助等方面全面規定了全社會對志願服務的促進和保障措施。一是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志願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二是鼓勵有關單位、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建立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為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提供優先錄用等多種優待;三是鼓勵保險機構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保險服務;四是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至四十四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到基層單位進行調研、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部門和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的意見。而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邀請基層立法聯繫點和基層志願服務組織的代表一同參加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11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文明辦,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民政局,團市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對志願服務有明確的定義,建議草案相關內容與上位法銜接,將志願者的志願服務與一般意義上的好人好事區分開來。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二、有關方面提出,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對志願者的註冊方式、註冊內容等作出統一要求,建議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草案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條修改為:“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在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本市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應當為志願者自行註冊提供便利。”“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促進志願服務組織的發展,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市、區志願服務聯合會、志願者協會等組織的樞紐作用,吸納不具備獨立登記條件的志願服務團隊成為團體會員或者分支機構。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四條修改為:“市、區志願服務聯合會、協會和青年志願者協會等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發揮樞紐作用,培育、發展各類志願服務組織,面向各行業、各領域吸納團體會員、拓展分支機構,並做好相應的指導和服務。”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志願服務組織與境外組織合作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不能受境外勢力干涉,建議草案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志願服務組織與境外組織合作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受境外組織的操控和干涉。”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對統一志願服務信息系統提出了明確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建議明確本市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應當與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志願服務數據共享與交換。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按照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的規範要求,完善本市志願服務信息平台,與國家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志願服務數據共享與交換,為志願服務提供註冊登記、活動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誠信記載等服務。”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關於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內容表述不夠明確,建議進一步明確其具體含義。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公益崗位,招聘社會工作者,從事志願服務運營管理工作。”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關於對志願者的優待措施中,優先錄用、優先錄取在實際工作中難以做到,建議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本市建立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為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提供下列優待:(一)在其本人需要志願服務時,優先予以安排;(二)城市公交,公共文化設施、體育場館、旅遊景點等場所,實行票價優惠;(三)醫院、體檢中心等機構,實行基礎項目費用優惠。”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28日上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對《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進一步研究,沒有提出新的修改建議。
2017年11月28日中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十六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文明辦,市人大內司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民政局,團市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沒有提出進一步修改建議,形成了《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建議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