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為了促進和規範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保障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本條例於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
  • 地點:天津市
  • 通過時間:2007年12月19日
  • 通過會議: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正文,修改情況匯報,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保障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其志願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青年志願服務是指青年志願者經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自願、無償地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與幫助的公益性行為。
本條例所稱青年志願者是指經本人申請,青年志願者組織登記註冊,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
本條例所稱青年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青年志願者協會及其分支機構,以及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基層志願服務組織。
第四條
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應當依法進行,遵循自願、無償、誠信、有益的原則。
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與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青年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為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資助。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維護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報導。
第六條
共青團組織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其志願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市和區、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是從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符合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後開展活動。區、縣青年志願者協會可以成為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團體會員。
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根據志願服務的需要,可以依法在各行業建立分支機構;區、縣青年志願者協會根據志願服務的需要,可以設立青年志願者服務站、青年志願者服務隊等基層組織。
第八條
青年志願服務範圍主要包括:助老扶殘、扶貧濟困、支教助學、法律援助、科普宣傳、科技推廣、醫療護理、環境保護、社區服務、應急救助、海外服務、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服務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本市實行青年志願者註冊制度。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通過向青年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註冊成為青年志願者:
(一)年滿十八周歲。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須經其監護人同意。
(二)具備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相應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青年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
(二)參加相關青年志願服務所需的培訓;
(三)選擇與自身行為能力相適應的青年志願服務項目;
(四)獲得從事青年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五)有特殊困難時優先獲得青年志願者組織或者其他青年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六)對青年志願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七)退出青年志願者組織;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青年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工作;
(二)自覺維護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三)保守志願服務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接受志願服務者的個人隱私;
(四)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青年志願者招募、註冊、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
(二)制定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項目並組織實施;
(三)維護青年志願者合法權益,為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組織開展青年志願服務的宣傳與交流活動;
(五)青年志願者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需要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青年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並告知需要志願服務事項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
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對需要志願服務的申請進行審查,及時予以答覆;不能提供志願服務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可以根據需求向社會招募青年志願者。
青年志願者組織向社會招募青年志願者時,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項目和青年志願者的條件、數量、服務內容等。
第十五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青年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能力、身心狀況相適應。
第十六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根據志願服務活動的內容與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書面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十七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和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從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青年志願者進行業務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並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受到身體傷害的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八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服務活動的內容,可以與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為參加志願服務的青年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第十九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圍,並鼓勵青少年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
教育、民政、衛生、體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和社會需求為青年志願者組織提供相應信息。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由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組成。
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經費應當專門用於志願服務事項,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贈者、青年志願者的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
青年志願者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青年志願服務的宗旨和範圍;與捐贈人、資助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
捐贈人和資助人依法享受有關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二條
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為青年志願者建立基本狀況和志願服務情況檔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表現突出的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志願者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在招錄、招聘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有志願服務經歷的青年志願者。
第二十五條
在志願服務過程中,青年志願者組織、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對青年志願者造成損害的,青年志願者組織、接受志願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青年志願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損害的,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對利用或者變相利用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名義、標誌等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由青年志願者組織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青年志願者以外的其他志願者及其志願服務活動,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1月14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對《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內務司法委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進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7年11月29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內務司法委,市政府法制辦,團市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二次審議稿經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 關於志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既能體現政府對志願服務事業的重視與支持,也能夠形成積極的社會導向,對於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發揮重大作用,建議草案明確這方面的內容。為此,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青年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為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資助。”
二、關於志願服務項目及志願者條件等內容的公告
草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其志願服務範圍和項目;第十三條規定青年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向青年志願者發布服務信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上述內容不明確,不便於操作,建議予以修改。為此,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將上述兩個條款的內容合併修改為:“青年志願者組織可以根據需求向社會招募青年志願者。”“青年志願者組織向社會招募青年志願者時,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項目和青年志願者的條件、數量、服務內容等。”
三、關於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的優惠政策
草案第十九條規定,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草案應當對捐贈、資助志願服務活動者享有的優惠政策予以明確。為此,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捐贈人和資助人依法享受有關方面的優惠。”
四、關於建立青年志願者檔案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青年志願者從事無償的志願服務活動,其行為是高尚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記載,建議草案增加這方面的內容。為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為青年志願者建立基本狀況和志願服務情況檔案或者記錄卡。”
五、關於志願服務活動中造成損害的賠償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青年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接受志願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害的,青年志願者組織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做到,同時也不利於促進這項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建議予以修改。經與有關方面進一步研究,認為青年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害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屬於國家民事立法要解決的問題,地方立法無權涉及。為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草案第二十二條。
六、關於本條例的調整範圍
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青年志願者以外的其他志願者及其志願服務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由於志願服務活動的形式多樣,本條例不能完全規範我市的其他志願者服務活動,建議將該條刪去。市政府法制辦提出,目前我市大約有十三萬人參加志願服務,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是青年,草案調整對象已涵蓋了我市志願服務活動中的大部分人群。同時,草案設定除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以外的其他志願服務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的規範,有利於推動我市志願服務事業的健康有序全面發展,建議予以保留。法制委員會認為,我市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從1994年開展以來,在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在扶弱、救困、救急的公益活動中,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貢獻了力量,得到了社會廣泛認可,青年志願服務已經成為志願服務的一個品牌,對其加以規範是必要和可行的。同時,考慮到除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以外的其他志願服務活動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採取可以參照執行的方法,既能夠適應當前我市志願活動發展的需要,也能為志願服務活動在社會廣泛開展提供可參照的法律規範。為此,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青年志願者以外的其他志願者及其志願服務活動,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於2007年7月1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加強我市青年志願服務工作需制定地方性法規
我市的青年志願服務工作是從1994年開展的。目前,全市已在街道、鄉鎮、學校建立各類青年志願者服務隊、青年志願者服務站5800多個,“一助一”服務達3萬多對,註冊青年志願者13萬多人,累計向社會提供了5000萬小時的志願服務。但是總起來講,我市的志願服務工作尚處在初級階段,志願服務還沒有成為多數社會成員的自覺行為。加強青年志願服務工作,對青年志願服務工作進行立法,有利於動員和鼓勵社會各界支持青年志願服務事業,有利於推動我市精神文明建設,更有利於構建和諧天津。
(二)青年志願服務立法是奧運會賽會準備工作順利實施的客觀需要我市是2008年北京奧運會足球比賽分賽區之一。我市還將於2010年舉辦全國大學生運動會,2013年舉辦第六屆東亞運動會,廣大市民參與國際大型綜合性運動會的積極性非常高。目前,我市已啟動第二十九屆奧運會(天津地區)賽會志願者招募工作,面對龐大的報名人群和志願者招募、考核、培訓等一系列工作,青年志願服務立法顯得尤其重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其他省市志願服務立法的經驗,為我市青年志願服務立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據和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這些都是我市青年志願服務立法的依據。廣東、山東、福建、河南、黑龍江、吉林、寧夏、湖北等8個省(自治區)以及寧波、杭州、撫順、銀川、成都、深圳、南京等7個城市,已陸續制定並實施了相應的青年志願服務或者志願服務的法規,為我市青年志願服務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參考和借鑑。我市十幾年的青年志願服務工作經驗,為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實踐依據。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二十六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歸口管理和指導問題
《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共青團組織負責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其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四點:一是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是由共青團組織倡導和發起的;二是共青團組織在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中已基本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組織體系、管理制度和活動項目,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三是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中,青年志願者占據主體地位;四是從全國的實際情況看,青年志願服務的管理和指導都在共青團組織。以法規的形式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歸口管理和指導問題予以規定,不僅能夠明確管理責任,也能夠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二)關於青年志願者組織的組織機構問題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借鑑其他省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青年志願者協會應當符合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經市或者區、縣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後開展活動。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根據需要可以在各行業建立分支機構;區、縣青年志願者協會可以成為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團體會員,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青年志願者服務站、青年志願者服務隊等基層組織,具體負責組織青年志願者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目前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已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三)關於青年志願者組織的職責問題
青年志願者組織既要負責組織開展志願服務,又要負責管理下屬的分支機構和協會會員,同時還要管理志願服務的工作經費,責任重大,其職責應當予以明確。借鑑其他省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青年志願者組織的主要職責為:(一)負責青年志願者招募、註冊、管理、考核、表彰等工作;(二)制定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項目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註冊青年志願者服務檔案;(四)維護青年志願者合法權益,為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五)組織開展青年志願服務的宣傳與交流活動;(六)履行青年志願者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關於青年志願者註冊制度
為加強對青年志願者的管理和保護,我們規定青年志願者必須通過青年志願者協會註冊,方可成為青年志願者。參考共青團中央《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中青發〔2006〕55號)第四條有關規定,借鑑其他省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建立青年志願者註冊制度。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通過向青年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可以註冊成為青年志願者:(一)年滿十八周歲或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者,須經其監護人同意。(二)具備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相應的基本素質和能力。(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註冊機構的相關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青年志願者應當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五)關於青年志願者的權利、義務問題
青年志願者參加青年志願者組織並從事志願服務,應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參考共青團中央《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借鑑其他省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十、十一條分別規定,青年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一)參加青年志願服務活動;(二)接受相關的青年志願服務培訓;(三)選擇與自身行為能力相適應的項目進行志願服務;(四)要求獲得從事青年志願服務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五)有特殊困難時優先獲得青年志願者組織或其他青年志願者提供的服務;(六)對青年志願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七)申請退出青年志願者組織;(八)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青年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青年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工作;(二)自覺維護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的形象,不得以青年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三)保守志願服務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六)關於青年志願服務的保障問題
為了保證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能夠順利開展志願服務工作,參考共青團中央《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借鑑其他省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應當對從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青年志願者進行業務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為在服務過程中受到身體傷害的青年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考慮到一些志願服務可能會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為了給青年志願者提供保障,《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青年志願者組織根據所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的內容,可以為參加志願服務的青年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七)關於政府和社會的支持
青年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需要政府和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以法規的形式予以規定,可以形成積極的社會導向,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促進這項高尚事業的全面發展。《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青年志願服務的發展,為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資助。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維護青年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青年志願服務的宣傳報導。同時,《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圍,並鼓勵青少年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教育、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和社會需求為青年志願者組織提供相應信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幫助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為其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八)關於青年志願服務工作經費問題
對青年志願服務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規範,有助於青年志願服務事業更好地發展。根據我市志願服務工作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實際情況,借鑑其他省市做法,《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由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組成。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經費應當專門用於志願服務事項,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贈者、青年志願者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由於青年志願服務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需要全社會的支持,《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青年志願者組織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青年志願服務的宗旨和範圍。與捐贈人、資助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2月19日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未提出修改意見。
2007年12月19日中午,法制委員會第六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內務司法委,市政府法制辦,團市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了《天津市青年志願服務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內容是成熟、可行的。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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