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在1988.12.1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
- 頒布時間:1988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2月16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在1988.12.1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使用城鎮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城鎮土地包括各區(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對本條例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2013年 其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部分:一、將《中華人民共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占用的土地面積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檔案的土地占用面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修訂)國務院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修正)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修正)中...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屬本省境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均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開徵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四、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五、河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六、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則》辦法 七、...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辦法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88.12.16 實施時間 1988.12.16 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本...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本...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對本條例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條例...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和節約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
經2007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七年十月三日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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