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

《天津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在1995.05.03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夜景燈光設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5.03
  • 實施時間:1995.05.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美化市容夜景,促進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把本市建設成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系指:
(一)沿街經營性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夜景照明燈光和櫥窗裝飾燈光;
(二)建築物、構築物外體照明燈光;
(三)經營性尋籃道廣告燈光和非經營性廣告燈光;
(四)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照明燈光。
第四條 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市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工作。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負責全市夜景燈光設定與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電力、市政、規劃、房管、園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參與城市夜間照明設定和管理工作的部門,要在市容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下,搞好專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夜景燈光的設定與管理要遵循統一領導、分級實施、全民參與的原則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積極安裝夜景燈光設施,加強夜景燈光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不斷提高城市夜景燈光設定、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 夜景燈光設施的安裝
第七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市夜景燈光建設規劃,組織有關部門擬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夜景燈光建設計畫,由市容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切單位或個人,安享捆束檔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按照市容主管部門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配置。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築、風貌建築、沿街經營性單位、經批准設定的經營性棚亭、大中型構築物,都必須安裝裝飾照明燈光或經營性廣告燈光。
大中型公共建築、風貌建築的夜景燈光設施由使用單位安裝。
沿街整罪采捆經營性單位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墓鍵宙安裝。
經批准設定的經營性棚亭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
大中型構築物、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的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電力、市政、園林等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安裝。
戶外頁地經營性廣告燈光照明設施,由廣告發布單位負責安裝。
非經營性促迎兵燈光照明設施(含牌匾、字號、單位名稱、公益性廣告、標誌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負責安裝。
第九條 擬建和正在建設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築、商業樓的裝飾照明燈光設施,必須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在整修後的街道進行建築外檐再裝修時,其立面燈光裝飾必須按照市容管理部門的要求,與外檐裝修同步完成。
第十一條 戶外經營性廣告的設定要以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的形式設計安裝。
第十二條 商業門臉的牌匾、字號、招牌,要以霓虹燈的形式設計安裝,櫥窗應設定燈光裝飾。
第十三條 凡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設定防火、防漏電等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 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的照明設施是夜景燈光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逐步改進完善,提高照明設施對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的夜景裝飾效果。
第三章 夜景燈光采櫻踏設施的管理
第十五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責任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燈光啟閉工作。
第十六條 責任者應經常保持夜景燈光照明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發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
第十七條 凡由市統一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均須向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移交,接受單位即為夜景燈光設施管理維護的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 責任者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廣告燈光(含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沿街經營性單位的牌匾、字號、單位名稱燈光及櫥窗的裝飾性燈光照明設備,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三團三線”範圍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築外體照明裝飾燈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前款各類夜景燈光於每日22時30分以後仍需開啟的,其關閉時間由各責任者自行決定。
第二十條 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園林小品、公共建築及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的節日裝飾燈光、外體泛光照明燈光,必須在法定節假日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重大活動需開啟前款範圍內的燈光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管理部門臨時通知各責任單位。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批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絕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拒不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不按規定時間啟閉燈光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燈光文字圖案斷亮、殘缺或設備損壞、局部或整體不亮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可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強行拆除,同時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處罰後需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每逾期1天罰款100元,並可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責任者或者責任單位負責人拒不交納罰款的,市容管理部門、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複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
第三章 夜景燈光設施的管理
第十五條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由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責任者)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燈光啟閉工作。
第十六條 責任者應經常保持夜景燈光照明設施完整和功能良好,發現設施損壞或燈光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
第十七條 凡由市統一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均須向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移交,接受單位即為夜景燈光設施管理維護的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 責任者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時,必須經市容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廣告燈光(含霓虹燈廣告、燈箱廣告、電子顯示器、電動顯示器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沿街經營性單位的牌匾、字號、單位名稱燈光及櫥窗的裝飾性燈光照明設備,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三團三線”範圍內的大、中型公共建築外體照明裝飾燈光每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前款各類夜景燈光於每日22時30分以後仍需開啟的,其關閉時間由各責任者自行決定。
第二十條 道路、橋樑、廣場、公共場所、花壇、綠地、園林小品、公共建築及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的節日裝飾燈光、外體泛光照明燈光,必須在法定節假日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2時30分關閉。
重大活動需開啟前款範圍內的燈光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管理部門臨時通知各責任單位。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批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拒絕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拒不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不按規定時間啟閉燈光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燈光文字圖案斷亮、殘缺或設備損壞、局部或整體不亮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可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不按規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裝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強行拆除,同時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的,由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處罰後需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每逾期1天罰款100元,並可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責任者或者責任單位負責人拒不交納罰款的,市容管理部門、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複議,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容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建設管理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市容衛生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天津市戶外裝飾燈光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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