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第10號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已於2018年12月1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張國清
2018年12月25日
規定全文
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產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環境,促進能源節約,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河道、名勝古蹟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本規定所稱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監控系統、節能系統等設備和附屬設施。
第四條本市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同步建設、服務民生、經濟適用、安全節能、美化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工作的領導,確保資金投入、專款專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功能照明的運行、維護、監督管理和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功能照明的運行、維護、監督管理和景觀照明的建設、運行、維護、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功能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照明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採用和推廣節能環保的城市照明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高耗能低效照明設施的改造給予資金支持。
第八條建設、運行和維護城市照明設施,應當優先使用高效節能產品,推廣使用節能控制技術,採用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城市照明光源和設備。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根據城市功能照明與景觀照明的需要,提出城市照明的亮度、能耗等量化指標;
(二)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和交通安全要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三)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重點區域。
第十條下列區域應當設定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居住區;
(二)車站、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
(三)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
第十一條下列區域應當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一)重點道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
(二)主要景觀河道及兩岸建築物、構築物;
(三)機場、港口、碼頭、車站、商業街(區)、橋樑、電視塔、體育場(館)、公園、公共綠地、廣場、旅遊景點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
(四)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風貌建築;
(五)戶外廣告設施;
(六)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區域。
重點道路的具體範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本市鼓勵建築物實施內透照明。設定內透照明設施的,應當按照景觀照明管理的要求啟閉。
第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制定景觀照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景觀照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在本轄區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設定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規劃要求、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築物、構築物的結構安全;
(四)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機場、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
(五)功能照明設施應當減少使用多種型號、多種材質的燈具和異型燈具,方便維護;
(六)景觀照明設計積極向上、美觀大方。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照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
第十六條城市照明設施未配套建設、未進行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及時補建、組織驗收或者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依法組織實施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礙施工。
第三章維護運行管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建成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移交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維護運行管理。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後,可以移交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維護運行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市內六區和環城四區的功能照明設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維護運行管理;其他區的功能照明設施,由區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維護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景觀照明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照明設施的日常維護運行。
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組織建設或者接管的景觀照明設施進行維護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運行管理標準,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監管,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專業維護單位承擔城市照明設施的日常維護運行工作。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城市照明智慧型管理平台,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智慧型化監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功能照明設施和景觀照明設施的年度更新改造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對原有城市照明設施預留檢修作業通道。
城市照明設施檢修作業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併提供便利。緊急情況下搶修城市照明設施可以在城市道路、綠地、公路等公共設施上先行施工,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在24小時內提出補辦申請。
因應急搶險對城市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護和臨時照明措施,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專業維護單位,並在應急搶險結束後10日內修復。
第二節功能照明的維護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功能照明設施的維護運行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範,設施完好率達到95%以上,主幹道路亮燈率達到98%以上,次幹道、支路亮燈率達到96%以上,滿足照度要求。
第二十六條功能照明設施專業維護單位或者維護運行責任人應當定期排查故障隱患,及時維修和更換功能照明設施,及時清理或者拆除廢棄的照明設施。
第二十七條功能照明設施專業維護單位或者維護運行責任人應當定期對照明燈具、燈桿以及照明附屬設施進行清潔、油飾,保持照明設施乾淨整潔、外觀良好。
第二十八條功能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與照明設施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1米。
因樹木自然生長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或者遮擋功能照明光線的,專業維護單位或者維護運行責任人應當通知樹木養護單位及時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功能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專業維護單位或者維護運行責任人可以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並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功能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功能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向功能照明設施射擊或者投擲物體;
(三)在功能照明設施安全距離範圍內堆放雜物,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
(四)依附功能照明設施搭棚建房;
(五)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功能照明設施;
(六)擅自操作功能照明開關設施;
(七)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設施架設管線、安裝其他設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功能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條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確需改變、移動、拆除原有功能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制定臨時照明設定方案和施工安全防護方案,並在開工15個工作日前向功能照明設施專業維護單位報告。因改變、移動、拆除功能照明設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復功能照明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改變、移動、拆除原有功能照明設施不得影響周邊路段、地區的正常照明。
第三十一條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損壞功能照明設施的,有關責任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通知專業維護單位或者維護運行責任人。有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受損功能照明設施的修復費用。
第三十二條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功能照明設施投訴舉報電話,並督促檢查專業維護單位或者維護運行責任人對投訴問題的解決。
第三十三條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專業維護單位或者維護運行責任人應當制定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情況下功能照明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
第三節景觀照明的維護運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景觀照明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景觀照明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持其功能完好,並保障運行安全。
凡設計形式落後、設施陳舊、壞損、亮度不符合要求的,景觀照明設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改造、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五條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遇有重大活動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啟閉景觀照明設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時間執行。
第三十六條重點區域內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全市統一控制系統,集中控制啟閉,具體範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未納入全市統一控制系統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規定的時間自行啟閉。
第三十七條納入全市統一控制系統的景觀照明設施維護運行費用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景觀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調整、拆改納入全市統一控制系統的景觀照明設施控制設備;
(二)設定影響景觀照明設施正常開啟的控制系統或者設備;
(三)故意遮擋景觀照明設施或者從事其他影響景觀照明效果的行為;
(四)其他可能影響景觀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未設定景觀照明設施或者設定的景觀照明設施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阻礙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及時改造、維修或者更換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具體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城市照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查處權的執法機關,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反饋城市照明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市鄉村的照明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3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