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

《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是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提高養護質量與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辦法。由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於2022年3月6日印發,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 發文字號:津交規〔2022〕2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關於印發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交規〔2022〕2號
各有關單位:
《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2月26日經第3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22年3月6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提高養護質量與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養護工程是指在一段時間內集中實施並按照項目進行管理的公路養護作業,不包括日常養護、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擴建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國道、省道的養護工程管理工作。農村公路和專用公路的養護工程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養護工程應當遵循決策科學、管理規範、技術先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養護工程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全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承擔全市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管理、項目審批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的備案工作。
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全市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管理的相關事務性工作。具體承擔全市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的前期工作、項目庫的建立和調整、年度實施計畫、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具體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的審核,參與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的驗收等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經營管理路段養護工程的資金籌集、前期工作、項目庫編制、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根據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提出的養護管理目標,按照標準規範、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要求組織實施養護工程,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主要通過財政預算資金解決,高速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主要從車輛通行費中解決,確保國省幹線公路保持良好技術狀況。
第八條 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使用範圍包括國省幹線公路養護決策諮詢、養護設計、養護施工、工程管理及質量控制、工程驗收、項目後評估、監理諮詢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資金。
第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中應加強信息技術在養護工程中的套用。
第十條 養護工程按照養護目的和養護對象,分為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
預防養護是指公路整體性能良好但有輕微病害,為延緩性能過快衰減、延長使用壽命而預先採取的主動防護工程。
修復養護是指公路出現明顯病害或部分喪失服務功能,為恢復技術狀況而進行的功能性、結構性修復或定期更換。
專項養護是指為恢復、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務功能而集中實施的完善增設、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災後恢復等工程。
應急養護是指在突發情況下造成公路損毀、中斷、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等,為較快恢復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實施的應急性搶通、保通、搶修。
具體公路養護工程分類細目附後。
第十一條 組織實施公路各類養護工程所涉及的技術服務與工程施工等相關作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公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的要求,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資格條件的單位承擔。
應急養護工程可以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直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專業隊伍實施。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急養護工程除外)應當按照前期工作、年度項目庫編制、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程式組織實施。
應急養護工程應當根據緊急情況和工程技術難度區分不同工程類型,並分類按照相應程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 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及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結合公路設施安全運行狀況,按照公路技術狀況評定、養護需求分析、養護技術方案確定、養護工程項目入庫等工作流程開展前期工作,並作為年度項目庫編制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規範規定的檢測指標和頻率,對國省幹線公路路基、路面、橋樑、隧道、附屬設施等定期組織檢測和評定。
鼓勵運用自動化快速檢測技術開展檢測工作,確保數據客觀真實。
第十五條 公路養護需求分析應當根據檢測和評定數據,按照相關標準規範、國家或者本市養護規劃的要求,綜合考慮社會需求因素,科學設定養護目標,合理篩選需要實施的養護工程,結合公路技術狀況水平、設施性能衰變規律,交通量趨勢等因素科學建立未來五年的養護項目需求庫,每年更新。
第十六條 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據養護項目需求庫,結合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養護技術方案後納入年度項目庫,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應於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庫上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每年年底前將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年度項目庫報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審核,由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第三章 年度項目庫管理
第十八條 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根據年度養護資金規模、養護目標要求,合理編制國省幹線公路年度項目庫,並按優先度排序。
第十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優先安排以下項目:
(一)嚴重影響公眾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經濟意義的;
(三)技術狀況差、明顯影響公路整體服務水平的;
(四)預防養護項目。
第二十條 普通國省幹線公路新改建工程、修復性養護工程未達到合理使用年限的,原則上不安排修復性養護工程。
第二十一條 養護工程應當統籌安排,避免集中養護作業造成交通擁堵。省際間養護作業應當做好溝通銜接。
第四章 工程設計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採用一階段施工圖設計。技術特別複雜的養護工程除外。
應急養護工程和技術簡單的養護工程可以按照技術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環利用、綠色環保;
(二)針對不同病害的分布特點進行分段、分類設計;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設計,降低養護工程施工對交通影響,保障運行安全;
(四)做好養護安全作業方案設計,保障養護作業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屬設施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通過審批或審查後方可使用。
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審批。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由經營管理單位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應當以專項檢測或評估為依據,加強結構物承載力和舊路性能評價,強化對顯性、隱性病害的診斷分析。
第二十六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對施工工藝和驗收標準進行詳細說明。橋樑實施功能性、結構性修復的,工程實施後的橋樑技術狀況必須恢復至一、二類。
鼓勵養護工程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尚無相關標準可參照的,應當經過試驗論證審查後方可規模化使用。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保證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質量,做好設計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並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實行動態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跟蹤公路病害發展情況,並根據需要進行設計變更。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前,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相關要求,組織對交通保障方案、養護安全作業方案進行審查,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養護工程施工時,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養護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養護工程質量檢查管理制度,通過抽查、委託專業機構檢查、自查等方式確保養護工程質量。養護工程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監理諮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嚴格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除應急養護外,養護工程施工應當選擇交通流量較小的時段,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
鼓勵提前將養護施工信息告知相關公路電子導航服務企業,為社會公眾出行做好服務。
 第三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加強成本控制和管理,並按照《公路養護統計調查制度》及時填報養護工程統計報表。項目完工後及時進行財務決算,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驗收和財務決算之前,累計申請的年度預算資金不超過項目契約總額的95%。
第六章 工程設計變更
第三十四條 公路養護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重大設計變更:
(一)影響質量安全的關鍵性設計方案發生變化,防護等級降低的;
(二)橋樑結構形式、孔數、孔徑、寬度變化的,橋樑、隧道主要受力構件加固方案變化的;
(三)變更後總費用累計超過原施工圖預算批覆的。
重大設計變更之外的均屬於一般設計變更。
第三十五條 養護工程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對施工中發現的設計問題,應當書面提出設計變更建議。一般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單位同意後實施,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養護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審批,高速公路養護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批准,並報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擅自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養護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不得在設計變更中弄虛作假、降低質量標準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原則上不得再次變更。
第三十六條 公路養護工程重大設計變更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檔案申請;
(二)施工圖設計變更檔案;
(三)專家或第三方審查意見;
(四)設計變更造價審核報告;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批准單位依據提交材料,經審查後,出具設計變更批覆意見。經批覆的設計變更費用納入工程決算。未經批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三十八條 因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養護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因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建立設計變更管理台賬,嚴格控制投資。
第七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採用一階段形式組織竣工驗收,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6個月之內完成驗收。質量缺陷責任期從完工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一般為6個月,不超過12個月。養護工程驗收及質量缺陷責任期具體時限應當在養護契約中約定,並符合有關要求。
第四十一條 公路養護工程完工後未通過驗收的,由施工單位承擔養護責任,超出驗收時限無正當理由未驗收的除外。驗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
在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公路養護工程驗收管理工作。
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普通國省級幹線公路養護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負責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並邀請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參加。
第四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驗收的依據包括:
(一)養護工程計畫檔案;
(二)養護工程契約;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圖紙;
(四)施工圖變更設計檔案及圖紙;
(五)項目有關批覆檔案;
(六)養護工程有關標準、規範及規定。
第四十四條 公路養護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施工圖設計檔案及契約規定的各項內容;
(二)完成全部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整理歸檔;
(三)施工單位按相關標準、規範和規定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四)工程質量缺陷問題整改完畢;
(五)參與養護工程的相關單位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六)開展了監理諮詢的,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
(七)按規定需進行專業檢測的,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鑑定完畢並出具檢測報告;
(八)完成財務決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公路養護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要求採取合格制進行質量檢驗評定。養護單元質量檢驗評定必須全部合格後,匯總評定所屬養護單元質量資料,檢查外觀質量,進行養護工程質量評定。
第四十六條 養護單元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如有一條不滿足,則該養護單元工程質量評定為不合格。
(一)檢驗記錄應完整;
(二)質量保證資料應符合規定;
(三)所含實測項目的質量均應合格;
(四)外觀質量應滿足要求。
其中實測項目具體按《公路養護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相關標準執行。
第四十七條 養護工程質量評定為合格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如有一條不滿足,則該養護工程質量評定為不合格:
(一)評定資料應完整;
(二)所含各養護單元的質量均應合格;
(三)外觀質量應滿足要求。
第四十八條 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自收到施工單位申請驗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驗收條件的,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九條 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公路養護責任單位及相關專家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主要工作內容:
(一)組織項目參與各方對工程實體進行現場檢查和內業資料核查;
(二)聽取項目執行情況報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作報告,並對項目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三)聽取第三方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檢測結果匯報;
(四)對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評定;
(五)形成竣工驗收意見。
第五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或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出具竣工驗收報告單。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將竣工驗收報告單報送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
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負責將普通國省幹線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單向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報送。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和市公路事業發展服務中心應當依據職責採取定期檢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強公路養護工程監督檢查並督促及時整改。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養護工程相關法規、制度和標準、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養護工程前期、計畫、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工作規範化情況;
(三)養護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內業資料規範化情況;
(四)養護工程質量、安全、綠色、環保等相關情況;
(五)養護工程資金使用情況;
(六)其他要求的相關事項。
第五十三條 加強對公路養護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管理,逐步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推行信用評價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發布的《天津市道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津交發〔2018〕2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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